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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應該是什麽樣的?

這篇文章的寫作靈感來自余霜弟兄的壹篇短文。在我看來,哥哥的文章更多的是對法學畢業生的壹些希望和抒情,自然我也很感動。但是,我在這裏要討論的問題,可能沒有那麽煽情,相反,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就是這樣壹個問題。毫無疑問,這個話題在很多學校的法學院新生入學儀式上被很多領導用過,至少我記得是我入學儀式上院長講的話題。這個問題我們有很多答案——就像余霜師兄的文章裏提到的——有的人會從生活技能方面提出意見,有的人會提出壹些道德要求等等。當然,余霜兄弟自己也有壹個命題,那就是“我們可以比普通人對社會和政治更加敏感,深刻地意識到社會的復雜性,並從這種復雜性中提煉出那些與我們社會的根基密切相關的難題”。不同的描述許諾了不同的法律人形象,但似乎那個形象總是模糊的。生活技能的要求顯然不是法律人的專屬。做壹個合格的辦公室白領可能需要那些技能。壹個合格的公民應該遵守道德要求。畢竟誰會否認自己的生活中不會有正義、公平等道德價值呢?當然,我並不是說這些技能和要求不重要。相反,它們很基礎,但不足以描述壹個法律人。換句話說,要達到這些要求,顯然,妳不能說妳是壹個法律人,而只能說妳是壹個有教養、有尊嚴、有生活技能的人。余霜兄弟的觀點更進壹步,提出了法律人的壹些特征,比如關註社會和政治,理解社會的復雜性,從而處理與這些復雜性相關的問題。但是,我們還是要問,這樣就夠了嗎?我覺得我們可以更精致些。壹個政治家,壹個倫理學家,甚至壹個大學老師,也應該對社會有深刻的理解,提煉和處理相關問題。顯然,我們很難想象我們國家的領導人沒有意識到自己國家的政治和社會復雜性,也無法處理相關問題。當然,有人會爭辯說,在壹些國家,政治家往往是律師,這個結論無疑意義重大。但需要註意的是,至少在邏輯上,政治家,甚至成功的政治家不壹定是律師。相應地,上述意見註意到了壹個重要的相關性。我們必須試圖解釋為什麽壹個成功的政治家,壹個具有深刻觀察力的倫理學家,甚至壹個負責任的教師都需要對社會中的法律實踐有所了解,甚至相當精通。這表明了現代社會和法律實踐的壹些特征,也正是因為這些特征,我們才有可能塑造壹個清晰的法律人形象。總的來說,法律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規範性社會實踐,這種系統性的規範性實踐以規則為核心。按照拉茲的觀點,法治是壹種受保護的理性,即壹方面法律提出了壹些行動要求,同時法律也包含了排除相反理由的理由。換句話說,法律不僅要求妳這麽做,還要求妳忽略不做的理由。正是因為這壹特點,法律規則才能在壹定範圍內消除或擱置人與人之間的道德差異,從而提供壹種公共的行動標準。這也是人們重視法律的系統性規範實踐的內在原因。再者,正是因為現代社會存在著廣泛而深刻的道德差異,阻礙了我們實現道德生活目標所需要的社會合作和社會生活。法律在其中扮演著社會紐帶的角色。但是,有人會認為,簡單的道德差異並不意味著法律是必要的,我們可以呼籲自上而下的金字塔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壹個最高領導人決定最根本的問題,然後像韋伯描繪的官僚體系壹樣,每壹類問題都由壹個人來解決。所有的問題都是點對點解決的,並不壹定需要像我們看到的規律那樣的普遍的、普適的規則。顯然,這個系統確實存在於我們的星球上,並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實際上,即使有這種制度,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壹般的、普遍的規範,因為領導會變動,每個官僚辦事員的權限範圍都需要確定。在這個國家,可能沒有法律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比如我們意義上的民法,甚至嚴格意義上的刑法,但必然需要壹個類似行政法的章程來解決官僚機構內部的權限和組織結構問題。當然,法律可能會被邊緣化,但我們很難想象壹個無組織的政治權威是如何有效運作的。這實際上提出了某種規則的實踐特征。通過這些普遍的、普適的規則,我們可以壹般性地解決壹些事務,規則排除了可能的取舍,讓我們可以預見到預期場景發生時可能的結果。這種可預測性對於在壹個存在道德差異的社會中促進社會生活是極其重要的——即使在上述主要依靠官僚政治的國家,我們也需要排除官員的個人特征,界定某些權力。否則,任何問題在任何情況下都由官員自己權衡,整個系統必然陷入低效甚至崩潰:中國人經常看到的政府機構,要麽相互扯皮,要麽因為事權劃分不清而爭權奪利。試想,如果這種情況大規模、系統性的發生,結果必然是下跌。因此,我們需要規則,把“壹些過去的政治決定”(用德沃金的話來說)放在實踐權威的位置上,在壹定範圍內排除自己的取舍,從而最終實現壹種理性的公共生活,促進個人的道德目標。如果是的話,似乎可以得到壹些更具體的法人形象。當然,公平正義等道德價值是法律人必須堅持的,但這種堅持是以法律人特有的形式堅持的。規則是法律人壹生都要處理的對象。法律人通過規則確定我們生活交往的基本框架,並在這個框架內通過規則的推理和分析,逐步實現我們所需要的公平、正義等社會目標。因此,壹個合格的法律人必須對規則和基於規則的推理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熟練性,同時對規則本身所包含的目的和價值具有壹定的反思和批判,這樣他才能通過規則來處理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使社會生活有組織化,並在這種有組織的框架中實現規則本身所包含的實踐目的和目標。壹個不知道什麽是規則,為什麽規則如此重要的法律人,即使他有社會情懷,有對正義的訴求,但他總會為了自己的正義觀而拋棄法律和規則,這顯然不能算進了法律殿堂的大門。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麽在壹般輿論眼裏,法律人總是那麽無趣。因為我們強調規則和秩序。不管是什麽人,什麽事,都需要按規矩講道理。誰也不能隨便否定規則,哪怕妳說妳是民意代表,哪怕妳在微博裏發起洶湧的輿論攻勢。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用規則框架之外的力量輕易瓦解規則,那麽我們最後必然會吃虧。有人會說,我這輩子註定是弱勢群體,發起輿論對我來說只會是好事,不會是壞事。雖然受這種論調折磨的人比比皆是,但我想提出壹個更深層次的原因。通過非理性的方式解決糾紛,會讓人們越來越少嘗試通過理性的方案解決矛盾,爭論和反思也變得無用。長此以往,這個社會就會變成霍布斯變相描述的自然狀態。在這樣的社會裏,任何嚴肅的道德生活都是不可能的,沒有人會認為這是美好的生活。當然,也應該承認,司法過程中之所以出現大量問題,根本原因是立法過程中沒有充分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導致司法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立法的問題要在司法領域解決,否則就是消滅司法權威的錯誤方案。現代社會立法的問題也需要通過法律人建立我們基於規則的基本框架,更廣泛地聽取人民的意見。某個階層的意見再響亮有力,也需要納入規則的框架。城市市民有條件上網,上微博。輿論是很有力量的,但要清楚,這不是所有中國人的聲音。農村、老少邊地的人也是我們的同胞。他們不具備上網的條件,但不代表他們的意見可以被忽視,也不代表城市市民的意見就是主流。科學的立法依靠法律人通過規則來處理。這是壹個相當龐大的話題,我只能說到這裏。所以我主張,壹個合格的法律人,應該是壹個深刻理解規則,能夠通過規則處理和解決現代復雜社會中各種棘手問題的人。這些法律精英為我們提供了有序的生活,在這種生活中,我們爭論並發展我們的法律和道德藍圖。凱爾森曾經提到,法律是壹個自我創造的系統。更深刻的是,它深深植根於現代人的生活狀態,不斷處理著人們的各種社會關系。壹個合格的法律人應該在理解和控制這種規則的實施方面具有高度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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