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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孤兒是指14周歲以下失去父母的兒童和嬰幼兒。國家、社會和公民幫助孤兒的方式很多,如資助孤兒上學、幫助孤兒、收養孤兒、向社會福利機構捐款捐物等。

詞源學中的“孤兒”;

從詞源上看,“孤獨”似乎壹開始就與身份認同聯系在壹起。《說文》:“孤獨,無父。”“孟子?惠亮·王霞:“老人沒有孩子是孤獨的,孩子沒有父親也是孤獨的。“而禮記呢?”深衣”更具體:“30歲以下的父親沒有壹個是孤獨的。“在權威的《現代漢語詞典》中,“從小失去父親或父母的人”被稱為“孤兒”。當然,“孤”在歷史上還有另外壹層意思,就是獨壹無二的意思。比如皇帝經常自稱“孤”;但這是壹種身為天子的君主的身份指稱,與普通人的寡居孤獨並不相同。在民間,“孤獨”指的是那種不幸失去父親(後來逐漸演變為失去父母)且有壹定年齡限制的人。值得註意的是,這種從“無父孤兒”到“無父母孤兒”的演變,可能與女性在家庭乃至社會中的角色轉變有關。目前壹般意義上,失去父母的人會被稱為孤兒。

法律意義上的“孤兒”;

(壹)法律規範中的“孤兒”,民政部作為民政主管部門,多次對“孤兒”進行了直接界定。比如1989年4月7日發布的《關於貫徹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本文所稱“孤兒”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失去父母(撫養人)的18周歲以下的子女。這裏的孤兒顯然是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然而,三年後,民政部對孤兒有了新的定義。為貫徹《收養法》,民政部於1992年8月11日發出《民政部關於嚴格區分收養登記中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棄嬰的通知》,規定:“我國《收養法》所稱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父母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民政部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孤兒的這種界定,也可以看作是壹種行政解釋。應該說這個行政解釋也很明確,就是孤兒是指父母雙亡(包括被宣告死亡)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政策意義上的“孤兒”,實際情況可能比理論理解更復雜。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等14部委聯合發布的第壹個專門針對孤兒救助和服務保障的綜合性文件《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第壹條指出:“壹是高度重視孤兒救助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失去父母、生存發展困難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有57.3萬人,是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重點對象……”從上面的表述可以得出結論,“失去父母,實際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是“孤兒”,是間接給予的”。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該意見不僅將“失去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公民”稱為孤兒,還將“已有父母雙方或者僅有父母壹方但“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滿18周歲的公民納入孤兒範圍。

(3)行政管理中的“孤兒”。在民政系統的實際管理過程中,“孤兒”的含義也是按照上述《聯合意見》的精神來理解和執行的。

例如,民政部在《全國孤殘兒童信息系統用戶使用說明》第二章“術語解釋”中特別規定,該系統中的“孤兒”包括:1。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被法院宣告死亡的0-18周歲兒童;2.父母死亡,其他父母未盡到監護照顧義務超過1年的0-18周歲兒童;3.找不到親生父母的0-18歲兒童;4.父母未盡到監護照顧義務超過1年的0-18歲兒童。可見,這裏的“孤兒”已經不是簡單意義上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了。在行政管理中,孤兒實際上包括父母雙亡(包括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父母難以查找(包括被宣告失蹤)的未成年人、超過1年未被父母監護的未成年人;顯然,這和《收養法》中的“孤兒”有著巨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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