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交通科學技術研究,促進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第五條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縱容、指使、強迫駕駛人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車輛,不得阻礙交通警察執行公務。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定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培訓,提高交通警察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七條機動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有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有交通事故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八條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第九條機動車維修、改裝經營者,承接變更車身顏色、型號、用途,或者更換車架、車身、發動機等業務時,必須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證明;登記證無變化的,不予受理。?第十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汙損、倒置、折疊、重疊。?第十壹條殘疾人輪椅僅供下肢不便的人單獨行走使用。但下肢二級以上的人駕駛的殘疾人輪椅車可以載壹名押運員。?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取得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上路行駛。?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車主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證件、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十三條駕駛機動車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卡和其他記分載體可用於給機動車駕駛員記分。
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應當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上的記分卡。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通過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協助交通警察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其車輛,給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賠償。第三章道路交通條件第十六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及配套設施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預防交通事故和消除隱患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責成有關部門限期實施。第十七條在交通事故多發或者交通危害嚴重的危險路段,道路管理養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警示標誌、減速或者防護設施。第十八條新建、改建道路時,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各種地下管線、管道必須統籌設計,與主體道路建設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在設有掉頭車道的路口設置掉頭指示燈。綠色轉向箭頭燈亮時,車輛按方向所示掉頭;當紅色箭頭燈亮時,車輛不允許掉頭。第二十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人行橫道,設立標誌。必要時,可以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隔離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物、懸掛橫幅、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確需在交通護欄上臨時懸掛橫幅、廣告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