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我們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法律問題,實際上我們遇到的很多問題都與法律問題有關。以下法律中,丈夫欠錢,妻子有清償義務嗎?
法律上,丈夫欠錢,妻子有義務還清嗎1?1.丈夫欠錢,妻子有還錢的義務嗎?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丈夫所欠債務與夫妻所欠債務相同的,妻子有償還的義務。如果是個人債務,用丈夫的個人財產償還。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債務* * *夫妻壹方有相同簽名或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二、夫妻之間的債務如何認定
1.夫妻雙方* * *共同簽署或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等。* * *註明同壹意思,應認定為夫妻* * *的債務。
2.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從法律上講,是不是丈夫欠了錢,妻子有義務還清丈夫欠的債,妻子有義務還?
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妻子有義務償還;如果是夫妻壹方的財產,不需要償還。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
第1063條規定了配偶壹方的財產範圍。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4)壹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上,丈夫欠了錢,妻子有義務還清嗎?1.丈夫欠了錢,妻子有義務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因此,要回答丈夫的債務如何處理,妻子是否有償還義務的問題,首先要了解債務的目的:
1,如果用於夫妻或家庭* * *共同生活,即使夫妻* * *有債務,也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筆債務是丈夫的債務,妳可以拒絕債權人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國家法律不保護此類債權債務;
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是第壹種,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是否公平都無所謂,因為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該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用來還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財產,但要保留壹定的生活費。
至於房子,無論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壹旦認定債務為* * *有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壹套房子,壹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麽實施要看具體情況。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能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丈夫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或家庭生活。
(3)如果完全無視第三種選擇,法律是不支持的。
總之,如果妳不想還老公的債,最重要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老公借的債不是用於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的。
二、夫妻* * *同債的範圍
夫妻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壹方共有而發生的債務;
(4)夫妻壹方或雙方在法定義務範圍內治病、治病所產生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而發生的債務;
(六)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發生的債務;
(7)為支付配偶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9)夫妻協議是* * *同壹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所以原則上夫妻之間的財產屬於同壹財產,債務屬於同壹債務。當丈夫負債,需要妻子幫忙償還時,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這筆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且用於個人消費而非家庭生活,則沒有義務幫他還債,否則需要幫他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