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確認市場經濟主體的獨立地位,規範其經營行為。
市場經濟主體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主體,市場經濟主體是依法具有獨立財產或資金、獨立民事義務和責任的主體。這些權利和身份是由法律界定的,法律是確認商事主體地位的特殊社會規範。在人類社會的進化過程中,經濟主體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伴隨著剩余價值的產生和對個人利益的追求而產生的。自然人出於對剩余價值的追求和向往,獨立或與他人共同成為商主體。法律的作用就是賦予這些商事主體與自然人相同的人格,並將其上升到民事主體的地位,對其進行保護和規範。正是因為市場經濟主體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
第二,通過契約關系,保證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
市場經濟關系是壹種契約經濟關系。沒有法律形式的契約,就沒有市場經濟。當人類社會從滿足自身需求的自然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時,就需要建立壹種普遍遵守的形式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基於雙方同意的合同就是基於這種需求。市場經濟的標準在於市場,市場運行的具體行為主要通過市場主體之間自由平等協商訂立的契約來進行。契約是市場法律性質的表現,市場經濟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同已經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建立經濟關系,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與其他經濟形式最本質的區別。
第三,建立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競爭是市場參與者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實施的積極行為。通過競爭,經營者可以改進生產方式,提升自身效益,促進市場繁榮。因為競爭是市場主體的意誌和行為,所以也有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如果進行惡性不正當競爭,必然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果僅僅依靠經營者的道德和自律來約束自身的競爭行為,很難創造出自由、平等、公平的商業環境,因此必須用法律的形式來調整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擾亂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通過法律的調整,建立自由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合法、自由、平等的競爭,充分發揮競爭的積極作用,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此次調整的作用在於:壹是規範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需要壹個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在市場經濟中,由於交易主體、交易手段和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市場運行行為錯綜復雜,需要用法律來確定交易者遵守的普遍適用的交易標準,劃分合法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限。第二,制止不正當競爭,鼓勵和保護正當競爭,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直接擾亂了競爭秩序,抑制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阻礙了競爭合理配置資源和引導管理作用的有效發揮。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來制止經營者違反市場交易原則的行為,保護和鼓勵有利於市場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發展,這充分體現了法律社會責任本位的本質。
第四,宏觀調控市場經濟,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取決於市場經濟主體的自我運行,也取決於國家的宏觀調控。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往往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引導、調節、保障和促進。壹方面要最大限度地賦予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另壹方面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證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由於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更多地根據自己對市場的認識和局部利益進行操作和選擇,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就使得市場容易受到局部利益的影響和調節,具有盲目性、沖動性和片面性,容易導致市場供求失衡。保持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其自身的運行機制,還需要運用法律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通過引導主體遵循市場經濟普遍適用的規則,可以約束市場主體的隨意發展,平衡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實現市場的淘汰舊,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經過法律凈化的經濟體制,需要法律進行宏觀調控。
第五,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糾正假冒偽劣。
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加強農村市場管理,重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獸藥、飼料等危害農業銀行的行為。加強對化肥價格、醫藥價格、農業收費、教育收費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嚴格監控進出口物流,嚴厲打擊各種走私、逃稅、洗錢行為。加強對傳銷易發區、傳銷多發區等重點區域的巡查,有針對性地開展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專項行動。
嚴厲打擊各類商業欺詐行為,遏制虛假違法廣告、非法行醫和欺詐行為在商務領域的蔓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國家保護、個人維權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依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深入開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行動,嚴厲查處商標侵權假冒案件,加大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誌保護力度。進壹步整頓土地、文化、建築、房地產市場和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抓住以權謀私、官商勾結、貪汙腐敗的案件,壹查到底。
第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1)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的信息具體包括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2)自由選擇。即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在商品的品種、服務、提供者上,要給玩家足夠的空間;第二,我們應該有權在沒有強迫的情況下自由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
(3)安全權。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4)公平貿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索賠。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
(6)參與權和監督權。即時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監督。
(7)接受消費者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權獲取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
(8)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這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第二,他們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積極的,不可替代的。我國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摒棄計劃經濟時代的幹預手段,增強我們依法調整經濟關系的能力,通過法律確定交易主體的地位,建立契約式的交易模式;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不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是適應新形勢、迎接新挑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