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人民法院院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人民法院院長。
NPC常務委員會監督人民法院的工作;NPC常務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1)平等原則。也就是說,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所有民族在司法上壹律平等,在法律適用上不存在特權和歧視。
(2)公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除外。
(3)防禦原則。在庭審中,被告人有權委托他人或者自己就案件事實的認定和物證進行辯護。
(4)合議制。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由1-3名法官和2-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1名法官組成,由院長或庭長指定為審判長,成員權利平等。
(5)回避制度。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的,有權要求法官回避,法官是否回避由院長決定。另壹方面,如果法官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需要回避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
(6)獨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其他審判庭。
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解釋如何適用法律和法令。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職責和權力
(1)審理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二)核準死刑。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殺人、搶劫、爆炸等案件的核準權。
(三)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四)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判。
(5)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有批準適用類推的權利。
(6)說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
行業觀點
——必須繼續解放思想,切實轉變觀念,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要緊密結合實際,繼續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上下功夫,確保用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占領意識形態陣地、指導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樹立“三個至上”的理念,真正做到理論認同、政治認同、情感認同,按照“三個至上”的要求認真思考和謀劃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觀念,找準人民法院工作與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結合點,真正做到部署工作、處理問題、審理案件,都要從大局考慮,從有利於大局的角度把握;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把重視民生、消除民憂、解決民難作為人民法院確立工作思路、制定司法政策、謀劃司法改革和加強自身建設的基礎;要牢固樹立壹切立足國情的思想,同時註意借鑒國外好的做法;要牢固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觀念,正確處理依法獨立審判與接受監督的關系,主動接受監督,敞開接受監督的大門,廣泛接受監督。
——我們要緊緊圍繞大局,切實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持續和諧穩定。保發展、保民生、保穩定、保中央方針政策落實,是明年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服務大局的根本任務。要牢牢把握國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好地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牢牢把握黨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戰略部署,更好地服務“三農”工作;牢牢把握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任務,通過司法工作更好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牢牢把握國際鬥爭和社會安全形勢,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牢牢把握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更好地辦理各類新類型案件,解決新的社會問題。
——要高度關註民生,切實維護人民權益。著力解決涉及群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對金融危機引發的拖欠工資、醫療費、保險費、解除勞動合同等案件,要積極穩妥處理,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要著力解決執行難問題,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過硬的措施、更加務實的作風,繼續組織開展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努力實現既定目標。加強涉法信訪工作,妥善解決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突出問題。要努力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全方位為群眾提供熱情、周到、便捷的服務;要努力暢通民意溝通和表達渠道,按照科學、暢通、務實、有效、便捷的要求,建立健全民意溝通和表達機制。
——必須與時俱進,切實推進司法改革。要認真解決法院工作中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的突出問題,努力克服制約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體制性、機制性、支撐性障礙,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要堅決貫徹中央確定的改革部署,著力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強化政法經費保障。要著力解決制約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進壹步研究深化改革的措施,把深化改革與落實“從嚴治院、以信立院、科技強院”的工作方針結合起來,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制度建設,不斷拓寬改革領域,提出改革措施,增強改革效果。
——要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切實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以強烈的憂患意識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以非凡的認識、決心和力量,堅持不懈地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建設。要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特別是要用發生在身邊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例教育廣大幹警,讓大家看到腐敗犯罪分子為腐敗付出的慘痛代價,明白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加大重點領域的反腐敗力度。針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容易滋生腐敗的關鍵部位,完善有效措施,有效預防腐敗,制定硬性規定,規範法官行為。凡違反規定,不適合繼續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幹警,必須堅決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要堅決依紀依法處理;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切實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及掌握審判權和執行權的重點部門和崗位的監督。要把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內外監督相結合的嚴密有效的監督網絡;要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把利用司法權和行政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違法立案、枉法裁判、違法執行案件作為案件查辦的重點,力爭突破壹些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堅決清除隊伍中的害群之馬;要加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力度。對今後出現嚴重腐敗問題的單位,要及時查找原因,及時分清責任,及時查處;要加大對人民法院和法官隊伍的正面宣傳力度。人民法院幹部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事業發展、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他們是壹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和依靠的隊伍。通過宣傳,讓社會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工作,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