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獲得醫療服務
C.保守個人秘密
D.免除或部分免除健康方面的社會責任
問題2:患者享有哪四項權利?1.醫療保健權:公民在患病或受到其他傷害時,有權獲得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保健服務。
2.生命健康權:任何公民的生命都不能被隨意剝奪,公民有權保持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
3.受尊重權: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不得因年齡、疾病類型、社會地位、經濟地位等因素受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患者享有受尊重的權利。
4.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了解其病情的全部真實信息、醫生作出的診斷、擬接受的治療及其效果、擬支付或已支付的醫療費用,並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醫生關於手術和手術方案、特殊檢查、使用昂貴藥物或其他特殊治療的建議。
問題3:法律規定的患者權利。哪些患者的權利是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的?患者至少應享有以下權利:①基本醫療權利。②疾病認知權。醫生應當在不損害患者利益、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提供有關疾病的信息。③知情同意權。患者有要求治療的權利,也有拒絕壹些診療方法和人體實驗或實驗性治療的權利,無論是否對患者有利。4保護隱私權。患者有權要求醫生為其身體、心理等隱私保密。⑤免除壹定的社會責任權利。6.索賠權。因醫生過失造成的醫療差錯和事故,患者及家屬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問題4:簡述患者的權利。哪些患者有哪些權利?(1)復印病歷的權利。《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制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等病歷資料。(2)知情權。《條例》第十壹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在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的情況下,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並及時解答其咨詢。(3)***有權封存事故材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進行封存和啟封。(4)參與和觀察屍體解剖的權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屍檢;符合冷凍保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5)***有權委托評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患者有權委托醫學會向醫療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6)重新評估申請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7)隨機聘請專家的權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名單決定。特殊情況下,醫學會可以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需要,組織醫患雙方從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名單,邀請其參加鑒定或者函詢。(8)申請專家鑒定的回避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成員是醫療事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與醫療事故當事人有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九)陳述權和答辯權。《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負責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的受理通知書後10日內,提交與醫療事故鑒定有關的材料、書面陳述和申辯。(10)索賠。《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問題5: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條患者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和生活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問題6: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患者有哪些心理需求?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患者的權利
法定權利
接受醫療服務時的特殊權利
與醫療保健有關的法定權利是:
(1)生命健康權(2)肖像權(3)名譽權(4)隱私權(5)賠償請求權(6)要求處分權。
醫患關系中患者的權利有:
(1)基本醫療保健權
接受治療的權利不是無限的。要求平等獲得治療,不論種族、膚色、階級、性別、年齡、政治和經濟地位以及智力狀況)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人人有權享受壹定的生活水平,並保證他自己和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
美國醫學協會宣稱,享受適當的醫療保健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世衛組織提議到2000年人人都應該享有基本的醫療保健。
(2)尊重人格的權利不得歧視、拋棄或侮辱。
特別是要更加重視對嚴重缺陷者、殘疾人、性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的人格權保護。
中國預防醫學院原院長、中科院院士曾毅教授2006 54 38+0 9月8日在名醫論壇上舉報河南壹艾滋病患者被村民處置。
(3)知情同意權(受醫療限制)美國醫院協會:患者有權從醫生處獲得有關其診斷、治療和預後的最新信息。
誤區:接受治療是患者的承諾,醫生不必事事征求患者意見。只有在接受對人體有較大危害的治療措施(如剖腹手術、開胸手術、開顱手術)或使用危險性較大的治療措施(如有毒藥物、物質)和危險性較大的檢查措施(心包穿刺、肝臟穿刺、腰椎穿刺、造影等)時,)而在接受實驗性治療時,需要特別約定。
希波克拉底發誓不告訴病人他們的未來和現狀。
19世紀末的美國道德準則: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時候才告訴病人他們的病情。
《中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條例》第11條:如實介紹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但避免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
兩者發生矛盾時,前者要給後者讓路。
(4)隱私權(我國沒有明確規定)
即隱私權,包括所有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個人健康、身體缺陷、愛情、婚姻家庭狀況、個人日記和信件等。
身體缺陷、傳染病、性傳播疾病、家族遺傳疾病
保密與社會保障的關系
誤區:不能因為醫生有權接觸任何關於患者健康和健康的秘密,就存在保護患者隱私的問題,所以不代表接觸患者隱私就是侵犯隱私。
(5)自* * *
1972美國醫院協會規定,患者有權在不受任何人幹涉的情況下考慮自己的治療方案。
壹個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應該以自己的意願為準。當父母和配偶與患者意見不壹致時,應尊重患者自己的意願。
患者的主動不得幹涉醫生的自主處置權。
(6)拒絕治療的權利
在西方,它是受限制的。在中國,無限制的規定往往導致其家屬侵犯患者的健康權。
(7)有權獲得社會支持
(8)對醫療機構有批評和建議權(無監督權)
(9)對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包括請求鑒定的權利、請求調解的權利和申訴的權利)。
條例中規定的權利是:
①知情權;(二)復制病歷的權利;(3) * * *具有封存和啟封權;(4) * * *具有委托評估權;(五)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⑥隨機選擇專家權限;⑦申請撤銷權;(八)陳述權和答辯權;⑨請求調解和處理權;⑩索賠權(上訴權)。
2、患者的義務
(1)有如實陳述病情的義務。
(2)有義務配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各項檢查和治療(遵守醫囑的義務)
(3)支付醫療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的義務
(4)尊重醫務人員勞動和人格尊嚴的義務。
(5)符合性> >
問題7:患者權利的基本內容是什麽?患者的權利包括哪些:基本醫療權利、知情同意權、保護隱私權、醫療監督權、醫療選擇權、免除某些社會責任、醫療訴訟權、陪護權、探視權。
問題8:患者在醫療活動中有哪些基本權利?(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待遇。(二)享有與護理工作相適應的權利和獲得健康保障、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有患傳染病危險的護士,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三)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職稱;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入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四)有權獲得與疾病診斷、治療、護理有關的信息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有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