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專業業務活動的資金來源包括三部分。第壹部分是國家或政府的原始投入,第二部分是每年註入預算的財政補貼收入,第三部分是政策範圍內的專業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入。這三項資金均為國有,為專業經營活動提供物質保障。對外投資雖然會獲得投資收益,但畢竟有風險。畢竟對外投資基金要改服務於機構的專業經營活動。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業務主管財政機關和主管部門作為資產的最終所有者,應加強管理,對申報的對外投資資金來源和資金管理的預期效益進行審查。
目前,事業單位的對外經營行為較為普遍。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暴露出許多問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針對事業單位外資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管:
壹、審批監督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了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的審批程序,即“事業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提出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1.“可行性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直接關系到投資的成敗。在實際工作中,個別機構對“對外投資可行性報告”不重視,甚至嚴重失實。結果投資後出現巨額虧損,無法經營。最後不得不破產清算,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因此,必須加強“投資可行性論證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可靠性。根據投資項目與本單位專業經營活動的關系和投資的最終目的,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對其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並編制可行性分析報告。要進行法律咨詢,聽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必要時,可邀請單位內外有關專家對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進行審查,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靠性、真實性和客觀性,提出是否投資的傾向性意見,為領導最終決策提供依據。
2.外商投資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壹些機構和下屬部門未經上級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撥款、實驗費、合作基金等對外投資。由於機構改制、人員變動等原因,事業單位失去了對這部分投資的控制權,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各單位應完善對外投資的審批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投資項目,應按投資管理權限報上級和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金融監管
對外投資是事業單位的壹項主要財務活動,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1.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系,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保值增值,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首先,機構在境外投資的資產是國有資產,不是任何個人的資產。對外投資不能作為獲取單位福利或個人利益的手段,更不能變成個人資產。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將本單位管理的各類國有資產信息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送工作,以便上級主管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全面掌握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情況。此外,已經審批的對外投資,無論投資多少,去向如何,都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科目中進行核算。凡未在上述科目核算的對外投資項目,都要進行清理,調整相關科目,全面、正確地反映對外投資情況,防止資產流失。
2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應堅持評估原則。事業單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按歷史成本計價。如果壹開始不是為了對外投資而購買,在事業單位停留壹段時間,用歷史成本作為對外投資的定價是不可行的,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壹般來說,資產評估後的資產價值是客觀真實的,可以防止個人故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建立對外投資內控制度,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對外投資的日常財務管理由投資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投資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被投資單位收集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告還應當包括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投資單位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以掌握和了解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對外投資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合並會計報表;並將被投資單位的會計報表隨合並報表壹並上報。經審核確認後的利潤部分,應按會計制度規定在“投資收益”科目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或私分。
第三,業務監管
壹個項目投了以後,能不能發展好,主要責任在管理。管理者的決策和管理政策直接關系到投資項目的成敗。
1.壹些機構重投資輕管理,沒有建立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和監督機制。特別是對事業單位全資或控股的投資項目,由於單位選聘的管理人員工作無壓力,責任心不強甚至不了解市場行情和如何運作市場,導致經營決策失誤,管理不善,投資項目陷入困境甚至虧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因此,所選人員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精通業務,懂經營,善管理。必要時可聘請優秀的管理人才協助管理。
2.建立管理責任制和嚴格的獎懲制度。為了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各單位應創造條件建立投資項目責任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考核和獎懲制度。對投資決策正確、管理得當、經濟效益好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關人員獎勵;對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並根據具體情況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對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領導的責任;構成紀檢監察機關違紀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處置監管
對外投資處置包括轉讓、清算和收回,直屬機構必須加強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的管理。
1.所出資企業的產權或股權轉讓,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再提出資產評估和立項申請。資產評估後,委托有資質的專業中介評估機構,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實施掛牌交易或拍賣。只有在上述轉讓交易無法達成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定向交易。定向交易的轉讓價格應以評估價格為準,上下浮動不限,且不得低於評估價格的90%。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協議,經相關機構簽字後,出具對外投資資產轉讓交割單,並據此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手續和工商登記手續。
2.對被投資企業的註銷清算,由投資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組成清算組,委托有資質的專業中介審計機構進行停業審計,收回被註銷企業的可收回債權,清理匯總債務資料,按照第壹個個人、第二個單位的償債順序制定償債計劃,經債權人同意後進行分配。所出資企業註銷清算完成後,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註銷和工商註銷登記手續。直屬機構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應認真審核對外投資處置的批準文件、會議紀要、資產清理回收等相關資料,根據移交或清理回收交付憑證及時足額收集,並按規定及時對對外投資資產處置進行賬務處理,確保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的真實、合法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