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成為股權轉讓糾紛的被告,但也分幾種情況。(1)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及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這類糾紛主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合同相對人應列為被告,涉及公司利益的應列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應當列舉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追加為第三人。(三)善意取得股權產生的糾紛,此類糾紛多因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的異議而產生,壹般其他股東為原告,第三人和善意取得的公司為被告。(四)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公司決議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起訴確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上述決議的,應將公司列為被告,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列為* * *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股權轉讓糾紛的適用法律是《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列舉了壹個三級案由“248。股權轉讓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具體來說,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有限責任公司既是人又是資本,公司法對其股權轉讓做出了相關的強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其股權的特點是可以自由轉讓。實踐中,關於股權轉讓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爭議越來越多,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規定,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等,導致實踐中關於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優先購買權的爭議越來越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公司在特定情況下應當收購股東的股權,此類糾紛也在增加。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股權轉讓糾紛的起訴書必須符合壹般民事起訴書的基本要求:壹是要有明確的被告。這裏明確的是能夠確定,如果壹個公司需要有它的全稱和工商註冊信息,被註銷的企業不能列為被告。如果被告是自然人,需要有其身份信息。實踐中主要是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或者公安機關打印的身份信息。其次,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對於股權轉讓糾紛,其實質是股權買賣合同糾紛。壹般訴訟請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配合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或者主張追究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最後,可以根據需要將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的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轉讓過程中會有公司配合或參與的痕跡,有助於法院查明事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
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