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
血液是指血液制品生產中使用的全血、成分血和原料血漿。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的管理和監督。第四條大力推行獻血制度,獻血是每個適齡健康公民的義務。第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劃采供血機構。以市、縣(市)為區域,實行血源統壹管理、統壹采血、統壹供血的原則。第二章采供血機構的管理第六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貫徹執行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的制度、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監督檢查全省采供血機構、血液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四)負責血站和單采血漿站的設立規劃和登記;
(五)負責省內和跨省的血液調劑、用血管理和審批;
(六)負責全省獻血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第七條市(行署)、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貫徹執行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血站、單采血漿站和中心血庫的設立及其執業註冊的初審;
(三)負責醫院輸血科(血庫)的執業登記;
(四)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轄區內公民的義務獻血,落實年度采供血計劃,並負責血源檔案管理。第八條血站和單采血漿站是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衛生機構。
除紅十字會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設立血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采供血機構。壹個市(縣)只有壹個血庫或中心血庫,不允許重復建立。第九條省內設立血液中心,負責省會所在城市的采供血工作,指導全省采供血工作的業務、教學和科研。
因采供血需要,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血液中心可以在轄區內血源豐富的地區設立采血點。采血點的業務工作由設立的血液中心管理,並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采血點采集的血液只能供應給指定的血液中心,不得直接供應給其他單位。
市設立中心血站,負責轄區內的采供血工作和專業技術指導。采血量較大的省轄市不得建立單采血漿站從事單采血漿業務,防止壹名獻血者交替采集全血和血漿。
縣(市)設立基層血站,負責本縣(市)的采供血工作。第十條沒有血庫的縣(市),經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在有條件的醫院設立中心血庫,負責轄區內的采供血工作。
沒有條件設立血站和中心血庫的,經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院輸血科(血庫)可在本院抽取臨床用血。第十壹條醫院輸血科(血庫)的任務是:
(壹)根據本院醫療需要,儲存必要的血液,保證臨床用血;
(二)提供臨床血型鑒定、抗體篩查、交叉配血及相關血清學檢測診斷;
(三)配合成分輸血和輸血治療的臨床發展,為臨床醫生提供現代輸血技術指導;
(四)結合臨床輸血開展輸血研究,推廣應用輸血新技術;
(五)掌握本院的用血需求,接受上級采供血機構的專業技術指導。第十二條設立血站、單采血漿站或者中心血庫,必須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和建築設計方案;
(四)經營項目及其技術、設備條件的相關資料。
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單采血漿站還必須提交與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簽訂的原料血漿購銷合作意向書復印件。第十三條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設立申請後十日內完成初審,並將申請人提交的審查意見和文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省、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審批權限,在受理設立申請後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對批準設立的,發給《采供血機構設立批準書》,並報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