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完善評標專家庫制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打破行業和地區封鎖,防止不正當交易和腐敗行為,實現評標專家資源的共享,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評標專家和評標委員會章程》。
第二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設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實施。
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評標專家庫納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統壹管理。市、縣市區及其部門不得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條成立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省經委、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廳、省信息產業廳、省通信管理局的代表組成,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政府經濟研究信息中心等單位,並負責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使用。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由工業、商業、建築、市政工程、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環保、科技、衛生、鐵路、通信、信息產業、法律等相關行業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專家組成。
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按專業和地區分類,每個專業的專家人數壹般不少於100人。專業和區域的分類和設置由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五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依托湖南省監管網()建立。
第六條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招標、省內代建項目代建招標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貸款人和資金提供人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評標專家的確定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七條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具有類似招標項目的實踐經驗;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無不良記錄;
(四)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可向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湖南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包括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並按要求申報以下相關材料:
(壹)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憑身份證);
(2)個人文化和專業簡歷(附學歷證明);
(3)個人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個人研究或工作成果(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推薦書。
第九條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申請,經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合格後,提交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
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各部門報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十條經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評審合格的人員,應當參加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招標業務、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的,由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授予湖南省招標評標專家資格證書,納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統壹管理。
第十壹條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評標專家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建立評標專家信用評價體系,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壹)接受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評審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並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勞動報酬評定;
(四)對評標專家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查詢與本人有關的評標抽取記錄,要求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網絡終端在有效期(6個月)內回答有關評標抽取記錄的問題;
(六)對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者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出申訴;
(七)對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的個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見;
(八)參加培訓和評標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認真貫徹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簽署提出的評審意見並承擔個人責任。評審意見應當對投標文件的評分和不合格的投標作出書面說明;
(二)遵守評標紀律,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人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對評標過程保密,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價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技術和經濟秘密或者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信息;
(四)按時參加評標活動,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提前請假;
(五)參加評標活動應持證上崗,獨立評標。壹個月內不參加2次評標活動;
(六)接受、協助和配合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或舉報評標過程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
(七)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八)自覺參加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專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壹)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其他社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在同壹項目中參加過壹次評標活動(多個不同標段且數量較多的同壹項目,並經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十五條評標專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專家資格終止:
(壹)繼續教育,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評標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合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因個人原因,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
第十六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在省和各市州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設立的網絡終端抽取評標專家。
工業、交通、水利、房屋建築、市政工程、進口機電設備采購、信息產業、通信等省管項目的評標專家。,分別取自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省信息產業廳、省通信管理局、省科技廳、省衛生廳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職責分工設立的網絡終端。
市縣市區管理的項目評標專家從市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或發改等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設立的網絡終端中抽取。
第十七條省、市、州重大建設項目評標專家的遴選不受專家所在地的限制。
對於其他特殊或者重大項目,應當從異地聘請壹定比例的評標專家,並在抽取前確定評標專家的數量和構成比例。
壹般項目評標專家可以抽取本地專家,但隨機抽取的本地專家人數應不少於需要抽取人數的兩倍。合格的本地評標專家人數不足,需要抽取兩倍數量時,應當將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人數擴大到鄰近地區。
第十八條下列項目的評標專家,經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壹)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在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沒有合格專家或者合格專家少於8人的;
(二)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項目。
第十九條抽取評標專家的時間原則上為開標前半天或壹天。因特殊情況,經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後,可以提前提取,但不得超過兩天。
第二十條網絡終端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選定的評標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壹條評標專家抽取過程應當接受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lt,/SPAN & gt;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項目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派員參與。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定評標專家的,評標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依法賠償;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警告。
第二十三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由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在湖南省招投標監管網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與投標人私下接觸;
(二)接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無法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活動的;
(六)依照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不能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而不主動回避的;
(七)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終身不得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網絡終端未按規定抽取評標專家,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標專家信息的,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網絡終端抽取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督,並將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通報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參與評標專家認定、管理和監督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方、各部門發布的有關文件,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壹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