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締約方,考慮到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及其具體的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事項、目標和情況,應:(a)按照第十二條,采用締約方會議商定的可比方法,編制、定期更新、公布和向締約方會議提供《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量和各種匯的清除量的國家清單。(b)制定、執行、公布和定期更新國家計劃,並酌情制定和更新區域計劃,其中包括緩解《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人為源排放量和匯清除量造成的氣候變化的措施,以及促進充分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在所有相關部門,包括能源、運輸、工業、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促進和合作開發、應用和傳播(包括轉讓)控制、減少或防止《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人為排放的技術、做法和工藝;(d)促進可持續管理,並促進和合作酌情維持和加強《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匯和庫,包括生物量、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陸地、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合作準備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就沿海地區、水資源和農業的管理,以及受幹旱、荒漠化和洪水影響的地區的保護和恢復,特別是在非洲,起草和擬訂適當的綜合計劃;在相關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和行動中考慮到氣候變化,並采用各自國家制定和確定的適當方法,如影響評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緩解或適應氣候變化的項目或措施對經濟、公共衛生和環境質量的不利影響;在科學、技術、工藝、社會經濟和其他研究、系統觀測和開發氣候系統數據文件方面促進和合作,目的是加強對氣候變化的原因、影響、規模和發生時間以及各種應對戰略帶來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的理解,減少或消除這些方面剩余的不確定性;(h)促進並合作全面、公開和迅速交流關於氣候系統和氣候變化以及各種應對戰略的經濟和社會後果的科學、技術、工藝、社會經濟和法律信息;在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方面促進和合作,並鼓勵人們最廣泛地參與這壹進程,包括鼓勵各種非政府組織的參與;(j)根據第12條向締約方大會提供有關實施情況的信息。2.發達國家締約方和附件壹所列其他締約方的具體承諾如下:(a)每壹此類締約方應制定國家政策並采取相應措施,通過限制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以及保護和增強其溫室氣體庫和匯來緩解氣候變化。這些政策和措施將表明,發達國家正在按照《公約》的目標率先改變人為排放的長期趨勢,同時認識到,在今年年底之前將二氧化碳和《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其他溫室氣體的人為排放恢復到較早水平將是有益的。考慮到這些締約方在起點和做法、經濟結構和資源基礎、保持強勁和可持續經濟增長的必要性、可采用的技術和其他具體情況方面的差異,並考慮到這些締約方中的每壹個都必須為實現這壹目標的全球努力作出公平和適當的貢獻。這些締約方可與其他締約方壹起執行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協助其他締約方為實現本《公約》、尤其是本項目的目標做出貢獻;(1)包括區域經濟壹體化組織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b)為了促進在實現這壹目標方面取得進展,每壹此類締約方應根據第十二條,在本公約對其生效後六個月內提供關於上文(a)項所述政策和措施的詳細信息,以及關於上文(a)項所述期間它預測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量和各種匯的清除量的詳細信息,以便單獨或定期提供。根據第7條,這壹信息將由締約方會議第壹屆會議審查,並在此後定期審查;在為上文(b)目的計算各種溫室氣體的源排放量和匯清除量時,應參考現有最佳科學知識,包括關於各種匯的有效能力和每種溫室氣體在造成氣候變化中的作用的知識。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壹屆會議上審議並商定這些計算方法,並在此後定期審查這些方法;(d)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壹屆會議上審查以上(a)和(b)項是否充分。審查應參考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現有最佳科學信息和評估,以及相關的技術、社會和經濟信息。根據審查結果,締約方會議應采取適當行動,包括通過對上述承諾(a)和(b)的修正。締約方會議第壹屆會議還應就實施上文(a)中提到的* * *的標準作出決定。(a)和(b)項的第二次審查應在不遲於199865438+2月31日進行,然後按照締約方大會確定的定期間隔進行,直至實現本《公約》的目標;(e)各締約方應:(1)酌情與其他此類締約方協調為實現本《公約》目標而開發的相關經濟和行政手段;和(二)確定並定期審查其本身鼓勵導致《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人為排放量增加的活動的政策和做法。(f)締約方大會最遲應在1998 12 31之前審查現有資料,以便在有關締約方同意的情況下做出修正附件壹和附件二名單的適當決定;(g)未列入附件壹的任何締約方可在其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中,或在其後任何時候,通知保存人它打算受以上(a)和(b)項的約束。保存人應將任何此類通知通知其他簽署方和締約方。3.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應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支付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履行第十二條第65-438段規定的義務時發生的所有議定費用。它們還應提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所需的資金。包括技術轉讓資金,以支付執行本條第65+0款所述措施的所有議定增量費用,並由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第十壹條所述國際實體根據本條議定。這些承諾的履行應考慮到充足和可預測的資金流動的必要性,以及發達國家締約方之間適當分擔負擔的重要性。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也應幫助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支付適應這些不利影響的費用。5.附件二所列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發達締約方應采取壹切切實可行的步驟,酌情促進、便利和資助向其他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轉讓無害環境技術和訣竅,以使它們能夠執行本《公約》的規定。在這壹進程中,發達國家締約方應該支持發展和加強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內生能力和技術。有能力這樣做的其他締約方和組織也可以協助促進這種技術的轉讓。6.對於正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附件壹所列締約方,締約方會議應允許它們在履行以上第2款之下的承諾方面有壹定程度的靈活性,包括《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人為排放量的歷史水平,以提高它們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7.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約》下的承諾,將取決於發達國家締約方在本《公約》下的資本和技術轉讓承諾的有效履行,並將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首要和壓倒壹切的優先事項。8.在履行本條中的承諾時,每壹締約方應充分考慮需要根據本公約采取哪些行動,包括與提供資金、保險和技術轉讓有關的行動,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由於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和/或執行應對措施而產生的具體需要和關註,特別是下列類型的國家:(a)小島嶼國家;(b)有低窪沿海地區的國家;(c)有幹旱和半幹旱地區、林區和森林易退化地區的國家;(d)有易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國家;(e)有易受幹旱和荒漠化影響地區的國家;(f)城市空氣汙染嚴重的國家;(g)生態系統脆弱的國家,包括山區生態系統;(h)經濟高度依賴礦物燃料和相關能源密集型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出口收入和(或)此類燃料和產品消費的國家;以及(壹)內陸國和過境國。此外,締約方大會可酌情就本段采取行動。9.締約方在采取與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有關的行動時,應充分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10.每壹締約方應按照第十條,考慮到那些經濟易受執行應對氣候變化措施造成的不利影響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情況。這尤其適用於那些經濟高度依賴礦物燃料和相關能源密集型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出口收入,和/或高度依賴這類燃料和產品的消費,和/或高度依賴礦物燃料的使用,並且很難轉用其他燃料的締約方。
第5條研究和系統觀測
在履行第四條第65-43款+0 (g)項下的承諾時,締約方應:(a)支持並酌情進壹步發展旨在確定、開展、評估和資助研究、數據收集和系統觀測的國際和政府間計劃和網絡或組織,同時考慮到需要盡量減少工作重復;(b)支持旨在加強系統觀測和國家科技研究能力的國際和政府間努力,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並促進獲取和交流從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獲得的數據及其分析;(c)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關切和需要,並合作提高它們參與上文(a)和(b)所述努力的可行性。
第六條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
在履行第四條第65-438+0(I)款之下的承諾時,每個締約方應:(a)根據國家法律和規章並在各自能力範圍內,在國家壹級並酌情在分區域和區域壹級促進和便利:(1)制定和執行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和公眾意識方案;(二)公眾獲取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信息;(3)公眾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和制定適當的對策;(4)培養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國際壹級,酌情利用現有機構,在以下領域開展合作和促進:(壹)編寫和交流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和公眾宣傳材料;㈡制定和實施教育和培訓計劃,包括加強國內機構和交流或借調人員,以培訓這壹領域的專家,特別是為發展中國家。
第7條締約方會議
1.特此設立締約方會議。2.作為本公約的最高機構,締約方會議應定期審查本公約和締約方會議可能通過的任何相關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促進有效執行本公約的必要決定。為此,締約方大會應:(a)根據本《公約》的目標、在實施本《公約》中取得的經驗以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的發展,定期審查締約方在本《公約》下的義務和體制安排;促進和便利交流關於締約方為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不同情況、責任和能力及其各自在本《公約》下的承諾;應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方的請求,促進協調這些締約方為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而采取的措施,同時考慮到締約方的不同情況、責任和能力及其各自在本《公約》下的承諾;根據本《公約》的目標和規定,促進和指導發展和定期改進締約方會議商定的可比方法,除其他外,匯編溫室氣體源排放量和匯清除量清單,評估為限制這些氣體的排放和加強其清除而采取的各種措施的有效性;(e)根據按照本《公約》條款獲得的所有信息,評估各締約方執行《公約》的情況,以及根據《公約》采取的措施的總體影響,特別是環境、經濟和社會影響及其累積影響,以及在實現本《公約》目標方面的當前進展;(f)審議和通過關於本公約執行情況的定期報告,並確保予以公布;(g)就執行本公約所需的任何事項提出建議;根據第四條第3、第4和第5款以及第十壹條尋求籌集資金;㈠設立它認為執行《公約》所必需的附屬機構;審查附屬機構提交的報告,並向它們提供指導;(k)商定並以協商壹致方式通過締約方大會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和財務細則;(l)尋求並酌情利用主管國際組織和政府間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信息;以及(m)履行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所必需的其他職能以及本公約賦予它的所有其他職能。3.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壹屆會議上通過自己的議事規則和本公約設立的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其中應包括本公約提及的各種決策程序中未作規定的事項的決策程序。這種程序可能包括通過具體決定所需的多數。4.締約方會議第壹屆會議應由第21條所指的臨時秘書處召開,並應不遲於本公約生效之日後65,438+0年舉行。此後,除非締約方會議另有決定,締約方會議常會應每年舉行。5.締約方會議的特別會議應在締約方會議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或應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請求舉行,條件是該請求在秘書處轉遞給締約方後六個月內得到至少65,438+0/3締約方的支持。6.聯合國、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其非本公約締約方的成員國或觀察員,可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大會的屆會。任何在本公約所涉事項上具備資格的組織或機構,無論其為國家或國際組織、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只要通知秘書處願意作為觀察員出席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被接納,除非至少有65,438+0/3的出席締約方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應遵循締約方會議通過的議事規則。
第8條秘書處
1.特此設立秘書處。2.秘書處的職能是:(a)安排締約方會議和根據本公約設立的附屬機構的屆會,並向它們提供所需的服務;(b)匯編和傳送提交給它的報告;(c)根據請求,促進對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援助,以匯編和傳遞本《公約》條款所要求的信息;(d)編寫關於其活動的報告,並提交締約方會議;確保與其他相關國際機構秘書處的必要協調;(f)在締約方會議的全面指導下,締結有效履行其職能所需的行政和合同安排;(g)履行本公約及其任何議定書規定的其他秘書處職能以及締約方會議可能決定的其他職能。3.締約方會議第壹屆會議應指定壹個常設秘書處,並為其運作作出安排。
第9條附屬科技咨詢機構
1.茲設立壹個附屬科學技術咨詢機構,就與《公約》有關的科學技術事項向締約方會議並酌情向締約方會議的其他附屬機構及時提供信息和咨詢意見。該機構應對所有締約方開放,並應是多學科的。該機構應由在相關專業領域有能力的政府代表組成。該機構應定期向締約方會議報告其工作的所有方面。2.在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並依靠現有的主管國際機構,該機構應:(a)評估關於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新科學知識;對為執行《公約》而采取的措施的影響進行科學評估;確定創新、高效和最新的技術和專門知識,並就促進此類技術的開發和/或轉讓的方式方法提供咨詢意見;就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研究和發展方面的科學計劃和國際合作,以及支持發展中國家建設本國能力的方式方法提供咨詢意見;(e)回答締約方會議及其附屬機構可能向它提出的科學、技術和方法問題。3.該機構的職能和職權範圍可由締約方會議進壹步制定。
第10條附屬履行機構
1.茲設立壹個附屬履行機構,協助締約方會議評估和審查本《公約》的有效執行情況。該機構應向所有締約方開放,並由氣候變化專家組成的政府代表組成。該機構應定期向締約方會議報告其工作的所有方面。2.在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該機構應:(a)審議按照第十二條第65-438+0款提供的信息,並參考關於氣候變化的最新科學評估,以評價締約方采取的步驟的總體綜合影響;審議根據第十二條第2款提供的信息,以協助締約方會議進行第四條第2款(d)項所要求的審查;(c)酌情協助締約方會議制定和執行其決定。
第11條財務機制
1.茲確定壹種在贈款或轉讓的基礎上提供資金,包括技術轉讓資金的機制。該機制應在締約方大會的指導下運作並對締約方大會負責,締約方大會應決定與本公約有關的該機制的政策、規劃重點和資格標準。核機制的運作應委托給壹個或多個現有的國際實體。2.財務機制應在透明的管理制度下以公平和平衡的方式代表所有締約方。3.締約方會議和受托負責資金機制的實體應就執行上述各款的安排達成協議,其中應包括:(a)確保獲得資助的應對氣候變化項目符合締約方會議制定的政策、規劃重點和資格標準的方法;(b)根據這些政策、方案優先事項和資格標準重新考慮資助決定的方式;按照以上第65-438+0段所述的責任要求,哪個或哪些實體應定期向締約方會議提交融資業務報告;(d)確定以可預測和可確認的方式實施本公約所需和可獲得的資金數額,以及定期審查這壹數額的條件。4.締約方會議第壹屆會議應在審查和考慮到第21條第3款所述臨時安排的同時,為執行上述規定作出安排,並應決定是否應維持這些臨時安排。在今後四年中,締約方大會應審查財務機制並采取適當措施。5.發達國家締約方也可通過雙邊、區域和其他多邊渠道提供與實施本公約有關的資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也可獲得這些資金。
第十二條提供績效信息
1.根據第四條第65-438+0款,第壹締約方應通過秘書處向締約方會議提供下列資料:(a)在其能力範圍內,應通過擬由締約方會議提倡和同意的可比方法匯編《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所有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量和各種匯的清除量的國家清單;(b)關於締約方為實施《公約》已經采取或設想采取的步驟的壹般性說明;以及(c)該締約方認為與實現本《公約》目標相關並適合納入其提供的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在可行的情況下,包括與計算全球排放趨勢相關的信息。2.附件壹所列每壹發達國家締約方和每壹其他締約方應在提供的信息中包括下列類型的信息:(a)詳細說明該締約方為履行第四條第2款(a)和(b)項下的承諾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和(b)對本款(a)項所述政策和措施在第四條第2款(a)項所述期間對溫室氣體源排放量和匯清除量的影響的具體估計。此外,附件二所列每壹發達國家締約方和每壹其他發達締約方應包括根據第四條第3款、第4款和第5款采取的措施的細節。4.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可在自願的基礎上提出需要資金的項目,包括執行這些項目所需的具體技術、材料、設備、工藝或做法,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附上對所有增加的費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減少和清除量的增加的估計,以及對其效益的估計。5.附件壹所列每壹發達國家締約方和每壹其他締約方應在《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6個月內首次提供信息。未列入附件的每壹締約方應在《公約》對該締約方生效後三年內或在根據第四條第3款獲得資金後首次提供信息。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可以自行決定何時首次提供信息。此後,所有締約方提供信息的頻率應由締約方大會決定,同時考慮到本段規定的不同時間表。6.締約方根據本條提供的信息應由秘書處盡快轉交締約方會議和任何相關附屬機構。如有必要,締約方會議可進壹步審議提供信息的程序。7.從第壹屆會議開始,締約方會議應安排向提出請求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技術和財政支持,以便匯編和提供本條規定的信息,並確定與第4條規定的擬議項目和應對措施相關的技術和財政需求。這種支持可酌情由其他締約方、主管國際組織和秘書處提供。8.任何締約方集團均可根據締約方大會制定的準則,在事先通知締約方大會的情況下,聯合提供信息,以履行本條款規定的義務,前提是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各方履行本《公約》規定的各自義務的信息。9.秘書處收到的、締約方根據締約方大會規定的標準指定為機密的信息應由秘書處進行匯總,然後提供給參與提供和審查信息的任何機構,以保護其機密性。10.根據上文第9段,並在不影響任何締約方在任何時候披露其提供的信息的能力的情況下,秘書處應在向締約方大會提交該締約方根據本條提供的信息的同時披露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