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體系。第四條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創業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和提供職業指導,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實用人才和高素質勞動者。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領導,將職業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對職業教育進行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第二章職業教育的實施第七條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市場需求,以初中為重點,劃分不同階段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舉、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建立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辦學、公辦和民辦職業教育共同發展的辦學體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技、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重點辦好職業教育中心。職教中心實行政府統籌、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多部門聯辦的管理體制,發揮綜合性、多功能作用,結合大量形式多樣的短期培訓,形成覆蓋全縣的職業教育網絡,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第十壹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現有教育資源,積極發展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等職業培訓。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所)舉辦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級職業培訓。
高職主要招收中職畢業生。高職畢業生經考試合格後可接受更高層次的學歷教育。第十二條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或者聯合建立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並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企業應當獨立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對本企業職工和擬錄用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鼓勵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第十三條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安排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富余人員的轉業培訓。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承擔對下崗失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培訓。第十四條設立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並經審批。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教學改革,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設置專業和課程,實行產教結合,註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第十六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資金籌集和使用、內部機構設置和人事任命、教師聘任、專業設置、招生等方面享有自主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和侵犯。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主辦學、民主管理、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第十七條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在接受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經考核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
學歷證書和培訓證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畢業、結業的憑證。第三章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第十八條發展職業教育應當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