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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第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

在各類開發區管理範圍內征收房屋的,由開發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第四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協調和指導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國土資源、財政、公安、物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 * *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經市房屋征收部門批準,可以接受委托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業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轉讓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第六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進行績效考核和年度審計,建立全市統壹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信用檔案管理系統。評估結果和年度審計結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在吉林市建設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專業培訓,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定期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二章征收決定第七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涉及500戶以上(含)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涉及200戶以上(含)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八條凡確需征收的建設活動,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房屋征收專項規劃,並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未列入房屋征收專項規劃的,不得組織實施房屋征收。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復核,並公布復核結果。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未登記建築物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相關材料,填寫《未登記建築物認定處置申請表》,並承諾對申請事項及相關證據承擔法律責任;

(二)未登記建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公安部門核實情況,如實出具書面核實證明;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認定和處理意見;區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派出機構提出認定和處理意見;

(四)認定和處理意見在吉林建設信息網和房屋征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人投訴、舉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送達當事人。公示期間有投訴或者舉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結果再次公示。

當事人對認定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壹條房屋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築物:

(壹)1984 1.5(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實施時間)之前建成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歷史文件(包括批準文件、規劃批準文件圖紙、處罰文件、文本文件、測繪資料等。)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

(二)1984 1.5之後建設的建築物,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其規定進行建設;

(三)鐵路部門、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管理的合法建築物。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專項規劃制定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采用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還應當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征求公眾對補償方案的意見時,被征收人應當提交書面意見。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50%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補償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的區域範圍;

(二)確定房屋價值的原則和程序;

(三)補償方式;

(4)補貼和激勵政策;

(五)搬遷費、安置費標準;

(六)經濟損失賠償標準;

(七)確定房屋所有權人的方式;

(八)房屋性質、用途和面積的確定方式;

(九)未達成協議的處理方式;

(十)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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