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履行職責,壹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不正確或不完全按照規定和崗位職責行使權力和責任,壹般包括不按程序行使權力、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第四條責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經營管理相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二)堅持客觀公正的責任。貫徹“三區分”的重要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事實、性質及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兼顧定量標準和定性差異,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相關人員和官員在企業管理中的積極性,妥善公正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分級問責。國資委(SASAC)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幹部管理權限界定問責責任,分級組織開展問責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管理人員進行查處,形成層級分明、有效銜接的問責工作體系。
(四)堅持懲罰教育與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嚴肅追究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同時,加強典型案例總結通報,強化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中央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五條在責任追究過程中,對企業經營管理中有關人員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調查;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偵查。第二章責任追究範圍第六條中央企業經營管理相關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七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第七條。集團管理和控制的責任:
(壹)違反規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者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的。
(2)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國家有關集團控制的規定,導致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3)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部控制缺陷等的監管。、或者未及時報告和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
(4)其子公司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導致重大資產損失,對集團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五)拒絕或者拖延國家有關監管機構對企業投資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的。第八條風險管理的責任:
(壹)未按要求履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職責,導致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缺失,內部控制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不落實或落實不力,未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業務投資的重大風險。
(三)未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進行法律審查的。
(四)未能落實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隱瞞、漏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風險和風險損失事項,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