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遊雇主的民事責任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人未按約定履行施工合同義務,或者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將起訴掛靠人和掛靠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關聯方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相對人,自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播作為實際的構建者,基於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論基礎,對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其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所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規定,施工方與其他施工企業有掛靠關系,以掛靠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方和掛靠施工企業列為* * *共同被告;因承包人未達到質量標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掛靠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和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關聯人承擔連帶責任,是因為關聯人以其全部財產和信用作為關聯人以其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保障了關聯人經營活動義務的履行。這就是掛靠關系給掛靠人帶來的風險。附屬人既然接受了他人的附屬,就必須相應地承擔這種風險,不能只享有收取附屬利益的權利而不承擔附屬風險的義務。從屬關系實際上具有擔保的性質。根據歸責基礎理論,確定法律責任的理由主要有兩個:壹是與責任主體的行為有關的歸責基礎;壹種是與責任主體的行為無關的歸責依據。後壹類的歸責依據主要是主體的社會角色所帶來的責任,其中之壹是因責任主體與行為人的關系而承擔連帶責任或替代責任。關聯方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既基於合同關系,也基於關聯方與被關聯方之間的具體隸屬關系。雖然建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或逾期交付問題與掛靠人的施工行為有直接關系,掛靠人沒有施工行為,但掛靠關系的存在使掛靠人無法擺脫民事責任。因此,附屬人對附屬人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具有法理基礎和法理基礎。
(2)為下遊第三方承擔民事責任。
與下遊第三方的糾紛主要涉及關聯方在項目建設中未按約定向材料供應商、設備出租方和施工隊支付貨款和工資。根據“誰的行為誰負責”的民法基本理論,因與下遊第三人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關聯人承擔。但在掛靠關系中,掛靠人的履行能力壹般強於被掛靠人,掛靠人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時情況更為復雜。關聯人與被關聯人對外如何承擔責任,應根據關聯業務情況區別對待。
1.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與關聯方存在業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被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 * *共同被告。因為附屬建設經營的最終利益歸屬於附屬人,附屬人對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附屬人不能清償的部分,附屬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因為掛靠人只向掛靠人收取了壹定比例的管理費,掛靠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掛靠人追償。
如何理解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管理,是處理這壹糾紛的難點問題。因為相對於發包方而言,關聯方與發包方簽訂的是形式要求完備的施工合同,壹般關聯方都要在合同上加蓋公章,甚至在簽訂合同之前,還要進行招投標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認為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不嚴重。但在具體施工中,由於關聯方不會將企業公章交給關聯方使用,關聯方與第三方進行業務往來時,關聯方壹般不會在合同上加蓋公章。掛靠人通常的做法是刻壹個項目部印章,交給掛靠人在項目中使用。掛靠人壹般以某項目部的名義作為民事行為。由於XXX項目部是關聯方在本項目上臨時設立的內設機構,此時應視為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對外發生關系。
2.掛靠人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
因為發生經濟往來時,關聯人向相對人表明自己的身份,相對人基於對關聯人的信任而作出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如果關聯方與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那麽合同的法律關系只能在相對人與關聯方之間產生,他們之間的合同效力不應及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關聯企業不應對關聯方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但在實踐中,根據利益衡量原則和合同相對性有限突破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即使關聯公司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關聯企業也不對關聯公司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關聯方違法分包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再次分包工程,分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向關聯方主張權利,直至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在所欠關聯方工程款範圍內,由關聯方承擔責任。
(2)關聯方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但對方有理由相信關聯方正在履行與關聯方的建造合同義務有關的職責,應當認定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關聯方應當與關聯方承擔連帶責任。
(3)關聯方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或管理,但關聯方與第三人的交易結果已在施工項目中物化,此時關聯方下落不明的,為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可視為與關聯方與發包人之間施工合同的履行有關, 關聯方應在收到的工程款範圍內代表關聯方承擔責任。
第二,建築附屬行為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分析。
由於對從屬關系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描述從屬關系表現形式的層面,缺乏更深入的分析”,加之討論者的視角和側重點也各不相同,從屬關系行為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層面都沒有取得相對壹致的看法。因此,在確定掛靠方的法律責任之前,需要準確了解掛靠所涉及的法律關系。
(壹)關聯方之間的關系
關聯方之間的關系應該相對清晰。要形成掛靠關系,雙方首先要達成壹致。雖然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掛靠是壹種違法行為,但在現實經濟交往過程中存在的掛靠關系中,雙方都訂立了書面合同,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壹般情況下,有資質的壹方不可能無緣無故將其資質借給無資質的壹方,而是收取壹定的管理費。有很多施工資質等級較高的企業,甚至完全放棄具體的施工工作,而是通過吸收掛靠單位來收取管理費。但無論這種關系是否合法,關聯方之間都形成了壹種合同關系,審判實踐中也稱之為“借款協議”。
當然,除了雙方約定的掛靠關系,還可能存在另外兩種情況:壹是雙方之前約定有掛靠關系,但約定的掛靠期限屆滿後,無施工資質的壹方仍以有施工資質的壹方的名義參與投標和工程承包,從而形成類似的掛靠關系;第二,雙方沒有書面或口頭約定。無施工資質壹方在有施工資質壹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有施工資質壹方的名義參與投標和工程承包,形成類似關系。這兩種情況雖然明顯不同於上述合同關系,但形成了所謂“掛靠”當事人之間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當然,這兩種情況也有壹些區別。第壹種情況可能形成表見代理關系,在民事責任方面與第二種情況不同。
(二)關聯方與行政部門的關系
如前所述。國家對建築等行業實行資質管理,旨在規範該類行業管理,保障公眾安全。在這個過程中,除了通過授予資質實施源頭管理外,還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日常管理。這樣,有條件的企業和行政部門就形成了監督管理關系。這種關系是依法確定的,自然形成行政法律關系。
無資質企業與行政部門之間是否存在這種行政法律關系,在認識上並不壹致。這是因為在壹些設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中,對無資質從事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壹些行政法律在設定資質管理的過程中並不涉及這壹問題。事實上,設立資格管理的目的是禁止不具備特定條件的人參與特定的經濟活動,從而提高經濟活動的質量。如果沒有取得資格的人參與經濟活動,勢必是違反行政法的。因此,從行政許可或資格管理的本質來看,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當然是存在的,但它與前者有著積極的區別。未取得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與相關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是以消極方式存在的,即只有在未取得資格的情況下違反規定實施限制行為,才能引發直接的行政法律關系。
(三)關聯方與第三方的關系
這裏所說的第三人,是指除關聯關系當事人以外,與關聯關系當事人有法律關系的其他組織和自然人。關聯方與第三人的關系包括合格方與第三人的關系和不合格方與第三人的關系。
就有資格的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關系而言,由於在建築工程承包中,無資格的當事人往往以有資格的當事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在法律關系的外在形式上,無資格的當事人以有資格的當事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會導致有資格的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在這些關系中,最典型的有:壹是無資質方以有資質方的名義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這也是掛靠的主要目的;二是不合格方以合格方的名義,與項目開發商以外的第三方進行建築材料供應、建築設備租賃等合同買賣;三是不合格方因承包工程以合格方名義與自然人、法人、金融保險機構等進行的金融、保險、抵押等行為。因為這些行為都是以有資格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的,雖然實施主體實際上並不是有資格的當事人,但從外在形式上看,還是有資格的當事人與第三人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沒有資質的壹方當然會因為工程承包而與第三方產生民事法律關系。這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壹是實體民事法律關系。雖然不合格方總是以合格方的名義進行建設工程承包和施工活動,但關聯各方壹般都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即使不合格方以合格方的名義進行行為,實質承擔者仍可能是不合格方。所謂實質性承諾,是指即使不合格方對工程合同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格方承擔責任後,這種責任仍可能轉嫁給不合格方。二是事實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比如,壹些掛靠人員以有資質的當事人的名義參與工程承包,取得施工權後,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施工行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買賣或租賃。在這種情況下,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屬於無資格方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通過對掛靠行為所包含的法律關系的分析,不難看出,掛靠行為實際上導致了兩種法律關系:壹是掛靠當事人與行政部門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二是掛靠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司法審判中,只有區分這幾類法律關系,才能準確認定各方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三、建築附屬企業涉及的民事法律責任
如前所述,掛靠關系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既涉及到掛靠當事人,又涉及到第三人,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類型也各不相同,必須逐壹分析,才能準確認定各方責任。
掛靠合同無效後的責任承擔
書面加盟協議通常在形成加盟關系的雙方之間簽署。即使沒有書面約定,按照慣例壹般也有口頭約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關聯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需要對該協議的效力進行判斷,並根據該協議的效力確定雙方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禁止這種行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根據上述規定,只要存在掛靠關系,掛靠方與施工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就應認定無效。
以上就是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掛靠單位可能承擔哪些責任。根據上面的介紹,可以知道掛靠單位壹般都是有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