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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和老年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的社會成員獨立、安全地出入道路、出入相關建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獲得社會服務的環境。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遵循實用、簡便、廣泛受益的原則,滿足相關社會成員自主出行、便捷交流和獲取服務的需求,體現人文關懷和社會支持。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加大對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投入,並將相關支出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縣道、客運碼頭、地方鐵路和綜合交通運輸系統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民用機場和國家鐵路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

網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無障礙信息交換建設,監督指導網站無障礙服務能力建設,推進信息無障礙服務。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公安、民政、財政、規劃資源、城市管理、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通信、郵政管理、地方財政、新聞出版、殘聯和老齡組織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空間保障也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聯合會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老年人組織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壹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性宣傳。第八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無障礙新技術、新產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無障礙設施建設第九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農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對無障礙設施的質量和安全負主要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工程建設項目概算;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無障礙設施的竣工驗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在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鼓勵建設單位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對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試用,聽取相關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涉及下列內容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壹)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和其他公共區域;

(二)住宅樓、居民區和其他生活區;

(三)教育、醫療康復、福利和特殊服務、體育、商業服務、文化、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建築;

(四)與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公共場所。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或者設計不符合標準的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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