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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秦皇島柳江煤礦買斷工齡合法嗎?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買斷工齡”是我國壹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開放初期改革過程中安排富余人員的壹種方式,即參照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由企業與職工協商並報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壹次性支付職工壹定數額的資金,從而解除企業與富余職工的勞動關系,將職工推向社會。

當時企業和員工之間壹般沒有勞動合同,國企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中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國企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險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無法享受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在合資和重組過程中,壹些國有企業急需解決大量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保渠道單壹,員工離開企業很難生存,企業也不可能無條件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承擔大量富余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就會被拖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留在企業、不能得到妥善安置的富余職工,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壹些國有企業采取“買斷服務”的形式,終止富余職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國企采取“買斷工齡”的方式安置富余職工,只是權宜之計。可見,“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企職工“終身制”基礎上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企業支付給職工“買斷工齡”的貨幣,應視為企業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必須清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16條);“雇主和工人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第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很快再就業,也可以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待遇,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無人管的問題,不需要“買斷工齡”。但仍有壹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令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采取“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壹現象,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禁企業采取“買斷工齡”的形式將職工推向社會。

199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實施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買斷工齡’的方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出售國有小企業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為保證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出售方在申請出售前,應就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征求職工意見,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出售過程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或借出售之機‘買斷’職工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壹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我國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後,“買斷工齡”壹詞應該退出歷史舞臺,現實生活中不應該發生這樣的事情。

如今,“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還有企業通過“買斷工齡”的方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部門也應依法制止和制裁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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