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第五條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第六條提出法規案時,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第七條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草案,可以提交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主任會議認為法規草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八條主任會議提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前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經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決定是否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不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應當向提案人說明情況。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第十壹條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草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就法規草案發表意見。第十二條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第十三條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情況,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意見,討論法規草案中的重大問題,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第十四條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在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草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五條法規草案審議過程中意見分歧較大,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議,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行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治法規,采用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如果條件不滿足,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投票。自治條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報告、說明和參考資料。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自治條例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應當在會上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