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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民間借貸糾紛的利息核算標準與依據(2022版)

根據協議或法律,金錢的債務往往帶有利息。利息債務是從債務,其產生和數額取決於作為主債務的貨幣債務。在實踐中,利益的存在和數額壹直是無法回避的“爭議焦點”之壹。本文系統梳理了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以供參考。

第壹,民間借貸的三種利益

根據2021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可以看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因此逾期利息的計算可以分為兩段:壹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前,壹段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後。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

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訂)》(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法院是否支持出借人主張利息,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所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是指在“借款期間的利息”方面,當事人對逾期還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影響債權人對逾期利息的主張。

第三,借貸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應該指出,這壹規定也適用於逾期利息。

四。過期利息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處理逾期利息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此外,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均有約定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或者兩者兼有,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後產生的後續利息相比,該利息屬於壹般債務利息。

動詞 (verb的縮寫)履約延遲期

部分債務的雙倍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上述關於遲延履行利息的司法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方法為: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期限。但本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完全履行的貨幣債務,本解釋施行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執行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2009年5月11)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

因此,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分兩部分計算:

第壹部分:根據上述回復,截至2017月314日,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貨幣債務(包括利息等。)以法律文件確定×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延遲履行期(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根據利率變化分段計算)。

第二部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自1,2065438年8月至履行完畢之日,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未清償部分×每日1.75‰×遲延履行部分。

兩部分計算結果之和為延遲履行期間要收取的債務利息。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標準》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基數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及其他因訴訟或仲裁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申請費。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不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支付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是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無論雙方有無約定,法律文書有無記載,只要發生本法規定的情形,都應適用。也就是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是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沒有經過論證,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執行申請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給付。

不及物動詞其他問題

(1)斬首

“斬首利息”是指貸款人在支付本金時,從借款人身上扣除利息。有的提前扣第壹個月的利息,有的提前扣貸款期間的全部利息。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2)復利

所謂“復利”、“滾息”、“滾雪球”,就是貸款人將借款人到期未還的利息計算到本金中,重新計算利息。計算復利是金融機構使用的計息方式,這種約定經常出現在民間借貸中。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借貸雙方在前壹期貸款本息結清後,將利息計入後壹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則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得作為以後的貸款本金。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的市場牌價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新舊法律的銜接。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壹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人民法院對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其中借款合同於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應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償還日的利息,適用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註:“兩線三區”指2015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對借貸利率的定義。“兩條線”是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即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起訴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上限為年利率24%;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息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支付年利率24%至36%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幹涉。“三區”也就是:1司法保護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的24%。此時約定的利率合法有效,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無效面積,即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超過部分的利息應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支付的利息。3自然債務區,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間,法院不會保護出借人就該區域的部分利息提起訴訟。但如果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司法將不再介入,如果借款人訴請返還或抵銷剩余債務,法院也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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