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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價高於預算價怎麽辦?

壹般會直接廢標重新招標。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投標報價不能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報價。壹般情況下,中標價格應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設定的預算價格壹致,過高或過低都是不合理的。

壹、投標價高於預算價怎麽處理?

如果投標價高於預算價,需要廢標重新招標。投標價格不得高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 * *與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2.中標有哪些程序?

1.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2.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標準有兩個:第壹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這裏所謂的綜合評價標準,就是從整體上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根據價格標準將非價格標準盡可能量化為貨幣條款,評價最好的中標;其次,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這個標準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標價最低,仍以投標價最低的中標為準,但不是簡單的比價,而是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更可靠、更合理。

4.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中標後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法定期限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壹規定是以法律形式肯定招標結果,或者說招標人和中標人都必須尊重競爭結果,不得隨意改變;

6.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是以法律形式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經濟措施,也是保護招標人利益的保障措施;

7.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這是中標人的履約義務,是招標的立足點,所以中標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中標者可以隨意毀約,毀約,招投標就成了壹種沒有實際結果的交易形式。同時,禁止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誰中標,誰只能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是特定的市場主體,不能被他人替代。還要防止轉讓中的種種弊端,禁止轉讓中標項目。

8.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但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壹規定說明允許轉包,但有嚴格的條件和明確的責任。那些有分包活動的人應該註意這些規定。

招標、投標和中標都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果存在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即使中標,也將取消中標資格,串通投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標人在投標時應事先了解招標文件中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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