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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案件管理:案件受理與出口管理

案件質量是執法辦案的生命線,案件質量管理是檢察機關大力推進案件管理新機制的核心要義。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原名案件質量管理中心,成立於2008年4月。經過5年的不斷探索和完善,創新機制,對動態辦案流程和靜態案件質量進行了有效監控和管理,有效提升了案件質量管理水平。

壹是建立重點案件案件管理審批制度,對關鍵環節提前把關。

2011年3月,湖濱區檢察院經過三年的不斷探索和創新,正式成立了案件質量管理中心,由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擔任組長,在我院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的領導下,嚴格按照《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案件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我院管轄的重點案件質量進行督導。近三年來,該院案管中心受理職務犯罪立案、移送起訴、采取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審批的信訪事項。普通刑事案件的信訪事項有變更強制措施、拒絕批準逮捕、監督公安機關撤案、改變性質、不予起訴、抗訴審批、提起刑事賠償等,共143件,236人。案件管理中心在《案件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對所有報批案件給予明確答復,並提出合理建議和意見。經過探索發展,在加強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制約,提高執法水平和案件質量的同時,檢察幹警執法理念和案件管理思想得到進壹步轉變,有力促進了案件質量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

(壹)創新案件質量管理的主要做法。

壹是建章立制,為規範幹警依法辦案、保證案件質量奠定基礎。由案管中心起草並經檢委會通過的《案件質量管理辦法》,賦予案管中心對我院管轄的所有案件、所有具有初查、偵查、審查、辦案權力的部門、所有參加(參與)辦案的檢察官及其所有辦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責。規定案件管理中心對我院管轄的重點案件(立案、變更強制措施、不捕不訴、改變法院性質、決定給予國家賠償、社會廣泛關註、上級交辦案件等案件)、業務部門辦案活動的關鍵環節(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報捕、移送起訴、不起訴等案件)進行監督和規範。),以及相關人員履行辦案職責的過程。該院通過向各業務部門報送文書及相關材料,在制定《案件質量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勇於嘗試,據此設計制作了《立案信訪審批表》、《轉送信訪審查起訴審批表》、《不予批準逮捕審批表》、《不起訴案件審批表》等10余種文書,確保了案件質量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有序開展。

第二,嚴格履行職責,確保案件質量的有效管理。案件管理中心通過查閱卷宗、立案審查等方式對業務部門提交的文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案件質量意見。即重點案件的關鍵節點必須經過舉報管理中心的審批,才能進入下壹個訴訟環節或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案件管理中心的意見與辦案部門的意見不壹致的,應當提交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所有報送審批的案件,案管中心嚴格執行專人審查、中心負責人把關、疑難復雜案件集體討論、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審查機制,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98%的提交審判的案件采納了案件管理中心的意見或建議,訴訟順利有效,案件質量得到提高。如2011,雙方就王某某故意傷害(輕微傷)壹案達成和解,向公安機關提出撤銷案件。案件管理中心審查後認為,該案被害人的傷情系被告人多次持刀砍傷所致,且作案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向首席檢察官報告後,他們拒絕撤銷案件。2012年,該院辦理三人職務犯罪(信訪)案件1件。案管中心審查提出意見後,多次補充證據,然後由案管中心牽頭組織自偵、案管、公訴協商討論。經依法起訴,法院最終判處三名被告人三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這是該院近六年來首例真正意義上的判刑案件。

三是及時調研,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2011年因傳銷引發的刑事案件高發,占受理案件總數的15.8%。涉案罪名由非法拘禁變更為搶劫罪的案件數量過多,占所有變更性質案件的61.5%,法院最終采納起訴意見,這是壹個突出問題。案件管理中心走訪公安局、工商局進行調查,結合我院2009年以來辦理的傳銷犯罪案件,研究傳銷犯罪的現狀、特點和危害,分析傳銷犯罪的原因和打擊傳銷犯罪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並與辦案部門溝通,統壹辦理傳銷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證據標準,為今後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高素質的工作人員和服務,切實加以改進。 2012年,案管中心牽頭組織反貪、反瀆部門對五年來辦理的所有自偵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重點是未能起訴成功的案件,深入查找問題,深刻剖析原因,形成了《湖濱區人民檢察院五年自偵案件質量分析報告》,原檢察長楊森在報告中批示:“這個報告很好!好在問題問得準,原因分析得透,措施也切合實際。”,並以“領導參考”的形式上報市院。同時,本文對職務犯罪實際宣判率低的原因進行了統計分析。為今後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和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建議和服務。

(二)創新案件質量管理機制的優勢。

優勢壹:領導重視,部門配合。該院案件質量管理由檢察長提出,本院黨組部署,擬於2008年4月成立案件質量管理中心。經過三年的探索,於2011正式成立,以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為主任,直屬檢察長領導。是唯壹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直接領導的部門。黨組的高度重視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配合是該院病例質量管理順利開展的基本優勢。

優勢二:目標明確,定位準確。在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之初,該院就明確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為宗旨,目標是建立壹個規範、監督、警示、控制和保障全院管轄的所有案件和辦案活動全過程的案件管理體系。這個管理系統的最終定位是為案件質量服務。與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精神是壹致的,是今後更好地推進案件管理的指導性優勢。

優勢三:抓住機遇,努力工作。縱觀檢察業務運行的發展趨勢和案件管理機制改革在全國逐步推廣的發展趨勢,我院緊緊抓住我院案件質量管理起步早的優勢,抓住機遇,下大力氣,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辦出自己的特色,把案件質量管理放在首位,為今後的案件管理積累經驗。

(三)探討案件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由於《案件質量管理辦法》過於傾向於把握案件的實體證據和定罪性質,與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市法院案件管理機制的側重點不同。雖然實現了對重點案件的事前監督管理,但形成了辦理過程中的管理監督,即管辦結合的管理模式。為解決這壹問題,該院緊密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市醫院案件管理辦法的總體要求,及時轉變工作思路和方法,在壹定程度上保持案件質量管理特色的同時,將案件管理工作的重心從實體審查轉向程序監督,做到實體與程序並重,過程與結果並重,以程序管理的建設制約實體審查的差距,最終實現實體公正。

二、實行統壹的“進出口”案件管理機制,從程序管理上實現實體公正。

公正的程序促進結果的公正。雖然考核檢察機關辦案質量的指標是辦案結果,但辦案結果的公正性取決於辦案程序。

針對探索開展案件質量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2012年底,湖濱區檢察院依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正式成立案件管理辦公室,制定了《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案件管理辦法》)。此外,還配備了兩名專職人員充實案件管理隊伍,從機構名稱到人員配備進行了全方位改革。全程履行“統壹案件受理、全流程管理、動態監管、案後評估、綜合評估”的職責,改變了以往只對重點案件關鍵環節進行審查管控,難以及時全面管控監督的局面,對案件進行了有效的集中管理,實現了執法監督管理嚴格、執法過程公開清晰、執法結果顯著,提升了執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

(壹)源頭治理,做好案件受理。2065438年6月至2003年10月,案管辦共受理、登記、分流刑事案件288件439人,其中偵查監督案件139件,審查起訴案件173件,起訴案件266件。其中,360人要求補充完善材料的212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73.8+0%。面對艱巨的案件受理任務,案管辦堅持嚴把入口,對受理的每壹個案件都認真審查把關,重點檢查新刑訴法修改情況和移送卷宗中存在的* * *問題,如:法律文書格式是否規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為未成年人指定法律援助,詢問時法律代理人是否在場;盲聾啞人、少數民族翻譯問題解決方案、鑒定結論依據、犯罪記錄材料及相關釋放、執行證明等。同時進行實體審查,例如移送審查起訴的韓、寧、宋敲詐勒索案,從罪與非罪的角度進行審查,並與公訴部門溝通,未予受理。針對審查出的程序性和實體性問題,明確分析根源,逐項列出補充事項,從源頭和入口上保證案件質量,使簡單案件分流到業務部門後能快速快速處理,降低復雜案件重復跟蹤調查率。源頭管理,在嚴格審查中,壹些關系案、人情案得到了有效遏制,有效服務了我院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同時方便公安機關完善證據和調取卷宗。壹位辦案民警說:“成立這個部門案管辦就不錯了。受理案件的人員認真審查卷宗中的所有材料,並耐心地逐壹解釋材料。可以有針對性地準備重點材料,少走很多彎路,避免因偵查、逮捕、公訴的側重點不同而帶來的標準不同。”

(二)過程監控、卡案程序。近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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