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活動的進壹步深入,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契機,中國建築企業正從國內市場走向國際市場,承接眾多國際項目,與眾多國際大型建築企業開展全方位的深度合作,使中國企業開展的項目管理向規模化、國際化方向發展。1.為了適應項目管理的發展趨勢,我國正在大力探索項目管理的相關理論。在這個過程中,工程界早就認識到合同管理在項目管理中的重要性,早就達成了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核心和保障的觀點。但是,雖然大家都提倡合同至上的原則,努力用合同來規範項目管理的各個方面,但是對於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都不是很清楚。在項目管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合同與法律的沖突和矛盾,當事人往往不知所措,無法妥善處理,往往使其蒙受巨大損失。因此,本文擬就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進行探討,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管理項目。2.合同與法律的基本概念及相互關系要了解項目管理中合同與法律的關系,首先要了解合同與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是指所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即整體或抽象意義上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契約和法律本質上都是社會行為規範,用來約束社會各方的活動,但作為社會行為規範,契約和法律的範圍是不同的。合同本質上是簽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壹致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產物。事實上,合同歸根結底是當事人意誌外化、相互溝通、碰撞、平衡並最終達成壹致的產物,即“協議”它以設立、變更和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規定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項目管理中,合同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合同協議和合同條件,還包括中標通知書、投標書、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進度計劃等。具體來說,項目管理中的合同有三層含義:(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方(業主、承包商、監理、材料供應商等。)交換商品或服務;(2)這種交換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的,應當向對方表達自己的意思;(3)合同是協商的結果,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即工程建設各方就工程建設的各個相應環節達成壹致。項目管理中的合同作為壹種行為準則,只約束合同的當事人,如業主、承包商、監理、材料供應商等,對與合同無關的人沒有約束力。從這個角度看,合同是壹種特殊的行為規範,作用範圍較小,旨在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用範圍僅限於當事人。另壹方面,法律是壹種包羅萬象的行為準則,針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根據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大致分為憲法規範、行政規範、刑事規範、民事規範、經濟管理規範、環境管理規範和社會管理規範等。其目的是維護全社會的公共利益。這樣,法律幾乎可以調整所有的社會生活,所有的社會成員都受到法律的約束。違反法律肯定會受到國家機關的處罰,行動範圍非常大。對於具體的項目管理,目前項目的規模越來越大,組織越來越復雜,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進度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這些方面管理的核心和骨幹是合同管理,是其他方面管理的基礎和保障。但根據以上分析,合同的範圍遠遠小於法律的範圍,仍然受到法律的約束。3.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至上原則。目前經濟生活中奉行契約至上原則,項目管理也不例外,這是由契約自由原則決定的。契約自由是現代國家合同法的精髓和靈魂。這是因為,相對於社會生活的無限性,法律不是萬能的。它只是人類在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必然受到人類認識水平和社會發展階段的制約。而且只是國家制定的社會行為規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為了保證競爭的自由和公平,權力不能參與微觀經濟活動,也不能幹預具體經濟活動中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關系,因此法律的作用和範圍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對於現實問題,法律再完備,也無法對現實社會中的各種情況進行細致的規範。再加上法律必要的穩定性,很難做到完美。因此,法律不能在任何社會關系中發揮其調整作用。在很多方面,社會不需要法律的調整。有些社會關系甚至不能用法律來規範,否則,後果會適得其反,適得其反。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非常自由靈活,能夠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簽訂合同、與誰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內容。甚至當事人有權在不違反法律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自由決定合同的方式。這樣,在壹定範圍內,各種契約自由符合市場經濟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的要求。通過合同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主要方式,可以靈活適應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在項目管理中,項目內部關系復雜,外部市場多變,不確定因素多。為了約束承包商和業主的行為,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依靠合同手段保證相關活動的正常進行,這就要求雙方訂立合同,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事,奉行合同至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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