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第四條鼓勵建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安全經驗和安全防護技術,促進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向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發展。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建築安全管理,並對其他區(市)的建築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及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建築安全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第七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並加強對現場勘察、勘察大綱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審查的管理。
勘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及相關資料。第八條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涉及施工安全的關鍵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和安全性能;不得強令施工單位違法施工或冒險施工。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環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範圍內公共設施和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措施和臨時設施費用,並納入工程預算。對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第十壹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所有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和火災等措施,加強惡劣天氣和特殊環境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施工現場配備足夠的安全消防器材,並預留相應的消防車道和必要的水源。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和振動的汙染和危害。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並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檢查出的隱患。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於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項工程進行論證。
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並經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技術工人必須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