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標準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標準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第壹條為規範飼料企業生產行為,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生產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劑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組織生產,實現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質量安全控制。

第四條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和記錄本準則的執行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切實履行年度備案和飼料統計義務。

有委托生產行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分別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企業執行本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企業應當加強飼料原料、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以下簡稱原料)的采購管理,對原料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保證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建立供應商評價和復評制度,編制合格供應商名單,填寫並保存供應商評價記錄:

(1)供應商評價和復評制度應明確供應商評價和復評流程、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記錄等內容;

(2)從原料生產企業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和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證書編號(評價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原料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3)從原材料經銷商處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包括經銷商名稱及註冊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註冊號、原材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者等信息;

(4)合格供應商名單應包括供應商名稱、原料及商品名稱通用名、許可證文號(供應商為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評價日期等信息。

企業統壹采購原材料供分支機構使用的,分支機構應當復制並保存前款規定的合格供應商名單和供應商評價記錄。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驗收制度和標準,對采購的原材料逐批進行檢驗或測試:

(1)原材料采購驗收制度應規定采購驗收流程、檢驗要求、檢驗要求、原材料驗收標準、不合格原材料處置、檢驗記錄等內容;

(2)原料驗收標準應明確原料通用名、主成分指標驗收值、衛生指標驗收值等。,衛生指標的驗收值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企業采購實施行政許可的國產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批核對許可證書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填寫並保存檢驗記錄;

檢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檢驗內容、檢驗結果、檢驗人員等信息;沒有許可證證書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或者經檢驗許可證證書編號虛假的,不得驗收或者使用;

(四)企業采購已註冊或註冊管理的進口單壹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壹核對進口許可文件編號,填寫並保存檢查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檢驗內容、檢驗結果、檢驗人員等信息;進口許可證無文號,或者經檢驗進口許可證文號虛假的,不予受理或者使用;

(五)企業采購不需要行政許可的原料的,應當按照原料驗收標準逐壹核對供應商提供的該批次原料的質量檢驗報告;沒有質量檢驗報告的,企業應當逐批對原材料的主要成分指標進行自檢或者委托檢驗;不符合原材料驗收標準的,不得驗收或使用;原材料質量檢驗報告、自檢結果和委托檢驗報告應歸檔;

(六)企業應當每三個月至少選取五種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其主要衛生指標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原料的安全性進行評價,並保存檢測結果和評價報告;委托檢測的,應當取得並保存委托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證書及附表的復印件。

第八條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原材料采購臺賬。原材料采購臺賬應當包括原材料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名稱、聯系方式、產地、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檢驗或者檢驗信息、采購日期、經辦人等信息。

采購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原材料倉儲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倉儲記錄:

(1)原料儲存管理制度應規定儲存位置規劃、堆放方式、堆放位置標識、倉庫庫存、環境要求、有害生物預防、倉庫安全、儲存記錄等。

(2)入庫記錄應包括原料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供應商簡稱或代碼、入庫數量和日期、入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壹垛壹卡”的原則對原材料進行碼垛標識卡管理,碼垛標識卡應當標明原材料名稱、供應商簡稱或代碼、總碼垛位置、使用數量、檢驗狀態等信息。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對維生素、微生物、酶制劑等熱敏性物質的儲存溫度進行監測,並填寫和保存溫度監測記錄。監控記錄應包括設定溫度、實際溫度、監控時間和記錄儀等信息。

監測中如發現實際溫度超過設定溫度範圍,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按危險化學品管理,亞硒酸鈉和其他飼料添加劑的儲存室或櫃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采用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根據原材料的種類、儲存時間、保質期、氣候變化等因素,建立長期的原材料質量監測制度,並填寫和保存監測記錄:

(1)質量監控體系應規定監控方式、監控內容、監控頻率、異常情況定義、處置方式、處置權限、監控記錄等內容;

(2)監測記錄應包括原料名稱、監測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法、處置結果、監測日期、監測人員等信息。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制定工藝設計文件,設定生產工藝參數。

工藝設計文件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工藝說明和生產設備清單。

生產工藝至少應設置以下參數:粉碎工藝應設置篩網孔徑,混合工藝應設置混合時間,制粒工藝應設置回火溫度、蒸汽壓力、環模規格、環模長徑比、分級篩篩網孔徑,膨化工藝應設置回火溫度和模板孔徑。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工藝流程,制定以下主要操作規程:

(1)配料崗位操作規程(指生產過程中預配料或混合微量原料得到的中間產品),規定配料原料的收集和驗證、配料原料的放置和標識、稱重電子秤的校準和驗證、現場清潔衛生、配料原料的收集記錄等內容;

(2)小料預混崗位操作規程,規定載體或稀釋劑的收集、投料順序、預混時間、預混產品的分裝和標識、現場清潔衛生、小料預混記錄等。;

(3)《小料發放和復核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小料發放、小料復核、現場清潔衛生、小料發放和復核記錄等內容。;

(4)八角投料崗位操作規程,規定投料須知、堆放位置、感官檢查、場地清潔衛生、八角投料記錄等。

(5)破碎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篩錘的檢查和更換、破碎粒度、破碎物料的進貨檢驗、給料機和磁選設備的清潔、破碎作業的記錄等。

(6)中控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設備開關、微機配料軟件啟動及配方驗證、攪拌時間設定、配料誤差驗證、進料驗證、中控操作記錄等原則。

(7)制粒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設備開閉原理、環模和分級篩的更換、破碎機滾動距離的調整、制粒機的潤滑、回火參數的監控、設備(制粒室、調質器、冷卻器)的清潔、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制粒操作記錄等。

(8)《膨化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設備開、關的原則,回火參數的監控,設備(膨化室、調質器、冷卻器、幹燥器)的清潔,感官檢查,現場清潔衛生,膨化操作記錄等。;

(9)包裝崗位操作規程,規定了標簽和包裝袋收集、標簽和包裝袋檢查、感官檢驗、包裝重量檢查、現場清潔衛生、包裝操作記錄等內容。

(十)生產線清洗操作規程、清洗原則、清洗實施及效果評價、清洗材料放置及標識、清洗材料使用、生產線清洗記錄等。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工藝流程制作生產記錄表,填寫並保存相關記錄:

(壹)小額原料領用記錄,包括小額原料名稱、領用數量、領用時間、領用人等信息;

(2)小物料配料記錄,包括名稱、理論值、實際稱量值、配料數量、運行時間、配料等信息。;

(3)小料預混料記錄,包括名稱、重量、批次、攪拌時間、操作時間、操作者等信息;

(4)小件物料投料和復檢記錄,包括產品名稱、接收批次數、投料批次數、重量復檢、剩余批次數、操作時間、投料人等信息;

(5)大料的投料記錄,包括大料名稱、投料量、感官檢驗、操作時間、投料人等信息。

(6)粉碎操作記錄,包括物料名稱、粉碎機編號、篩網規格、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記錄,包括配方號、大料名稱、配料倉號、理論值、實際值、操作時間、配料方式等信息;

(八)中控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配方號、清洗物料、理論產量、成品倉號、洗倉情況、操作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9)造粒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造粒機號、造粒倉號、回火溫度、蒸汽壓力、環模孔徑、環模長徑比、分級篩篩孔、感官檢驗、操作時間、操作者等信息。

(10)膨脹操作記錄,包括產品名稱、回火溫度、模板孔徑、膨脹溫度、感官檢驗、操作時間、操作者等信息;

(十壹)包裝作業記錄,包括產品名稱、實際產量、包裝規格、包數、感官檢驗、頭尾包數、作業時間、操作者等信息;

(12)標簽收集記錄,包括產品名稱、收集數量、輪班消耗、損壞數量、剩余數量、收集時間、收集等信息;

(13)生產線清洗記錄,包括班次、清洗材料名稱、清洗材料重量、清洗過程描述、操作時間、清洗人員等信息;

(14)清潔材料的使用記錄,包括清潔材料名稱、生產班次、清潔材料用途說明、使用時間、操作人員等信息。

第十七條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過程中的交叉汙染:

(壹)按照“先無毒品,後有毒品”的原則;

(二)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生產後,不生產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或者改變使用的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的,應當清洗生產線;如果清洗材料重復使用,應明確標記並放回相同品種的產品中;

(三)盛裝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含藥物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及其中間產品的器具或者包裝應當有明顯標誌,不得混用;

(四)設備應定期清洗,及時清除殘料、積塵等殘留物。

第十八條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部汙染:

(壹)生產車間應有防鼠、防鳥等設施,地面平坦,無積垢;

(2)原材料、中間產品、返工物料、清洗物料、不合格品等。在生產現場應分類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三)保持生產現場整潔,及時清理雜物;

(4)按照產品說明書使用潤滑油和清洗劑;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斷、易生銹的物品作為稱重或盛放設備;

(六)飼料生產過程中不準進行維修、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配方管理制度,對配方的設計、審核、批準、修改、傳遞和使用進行規範。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標簽管理制度,規定標簽的設計、審核、儲存、使用和銷毀。

產品標簽應存放在專門的倉庫(櫃)中,並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壹條企業應當對生產配方中添加比例小於0.2%的原料進行預混合。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產品混合均勻度的要求確定產品的最佳混合時間,並填寫和保存最佳混合時間的實驗記錄。實驗記錄

應包括攪拌機編號、攪拌材料名稱、攪拌次數、攪拌時間、檢驗結果、最佳攪拌時間、檢驗日期和檢驗員等信息。

企業應按產品類別(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每6個月至少驗證1次混合均勻度,並填寫和保存混合均勻度驗證記錄。驗證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攪拌機編號、攪拌時間、檢驗方法、檢驗結果、驗證結論、檢驗日期、檢驗人員等信息。

攪拌機修理投產前,應按前款規定驗證攪拌均勻性。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制定粉碎機、混合機、造粒機、膨脹機、空氣壓縮機等關鍵設備的操作規程,填寫並保存維修記錄:

(1)生產設備管理制度應明確采購與驗收、檔案管理、操作、維護、備件管理、維護記錄、維修記錄等內容。

(2)設備操作規程應規定啟動前的準備、啟動和停機、操作步驟、停機後的安排、日常維護等內容;

(3)維護記錄應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維護項目、維護日期、維護人員等信息;

(4)維修記錄應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維修地點、故障描述、維修方式及效果、維修日期、維修人員等信息。

(5)關鍵設備實行“壹機壹檔”管理,檔案應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稱、編號、規格、生產廠家、聯系方式、安裝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說明書、操作規程、維修記錄、保養記錄。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生產設備和輔助系統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當通過安全檢驗;應定期驗證或校準測量設備,如測量秤、地磅和壓力計。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現場質量檢查制度,填寫並保存現場質量檢查記錄:

(壹)現場質量檢查制度應當明確檢查地點、檢查內容、檢查頻率、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法、處置權限、檢查記錄等內容;

(2)現場質量檢查記錄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法、處置結果、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檢驗管理制度,明確人員資格和職責、樣品抽樣和檢驗、檢驗結果的確定、檢驗報告的編制和審核、產品質量檢驗證書的簽發等。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出廠檢驗,並填寫和保存產品出廠檢驗記錄;檢驗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或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計算公式中符號的含義和數值、檢驗結果、檢驗日期、檢驗人員等信息。

產品出廠檢驗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八條企業每周應當從產品中抽取至少五批產品,自行測試下列主要成分指標:

(1)維生素預混合飼料:兩種以上維生素;

(2)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兩種或兩種以上微量元素;

(3)復合預混合飼料:兩種以上維生素和兩種以上微量元素;

(4)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粗蛋白、粗灰分、鈣、總磷。

主成分指標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根據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建立分析天平、高溫爐、幹燥箱、酸度計、分光光度計、高效液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主要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檔案,填寫並保存儀器設備使用記錄:

(壹)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應規定啟動前的準備、啟動順序、操作步驟、關閉順序、關閉後的安排、日常維護、使用記錄等內容;

(2)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應包括儀器設備名稱、型號或編號、使用日期、樣品名稱或編號、檢驗項目、開始時間、完成時間、操作前後儀器設備狀態、使用者等信息。

(3)儀器設備實行“壹機壹檔”管理,檔案應包括儀器基本信息表(名稱、編號、型號、生產廠家、聯系方式、安裝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說明書、采購合同、操作規程、使用記錄等內容。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建立化學試劑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明確采購、儲存要求、入庫、使用和處理等內容。

化學試劑、危險化學品和檢驗溶液的使用應符合GB/T601、GB/T602、GB/T603和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

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危險化學品儲存記錄,記錄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儲存數量和日期、儲存數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每年選擇5個檢查項目,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措施驗證檢查能力,並對驗證結果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壹)與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和比對;

(二)使用外購標準物質或高純化學試劑進行檢驗和驗證;

(三)在實驗室內對不同人員、不同儀器進行檢驗比對;

(四)對留樣進行復檢;

(五)利用檢驗質量控制圖等數理統計方法識別異常數據。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留樣觀察制度,對每批產品進行留樣觀察,並填寫和保存留樣觀察記錄:

(1)留樣觀察制度應明確留樣數量、留樣標識、存放環境、觀察內容、觀察頻率、異常情況的界定、處置方法、處置權限、過期樣品的處置、留樣觀察記錄等。

(2)留樣觀察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或編號、生產日期或批號、質量保證有效期、觀察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法、處置結果、觀察日期、觀察者等信息。

樣品的保存時間應超過產品保質期1個月。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不合格品處置記錄:

(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應規定不合格品的定義、標識、貯存、處置方法、處置權限、處置記錄等內容;

(2)不合格品處置記錄應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稱、數量、原因、處置方法、處置結果、處置日期和處置者等信息。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倉儲管理制度,填寫並保存倉儲記錄:

(1)倉庫管理制度應規定倉庫位置規劃、堆碼方式、堆碼位置標識、倉庫庫存、環境要求、防蟲、倉庫安全、入庫記錄等。

(2)出入庫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或等級、生產日期、入庫數量和日期、入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信息。

(3)不同產品的堆放位置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四)不合格產品和過期產品應隔離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裝載產品前,應當對運輸工具的安全衛生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企業使用罐裝汽車運輸產品,應當專用汽車,並隨車附有產品標簽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裝運不同產品時,應清潔儲罐。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填寫並保存產品銷售臺賬。銷售臺賬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貨方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信息。

銷售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填寫並保存客戶投訴處理記錄:

(壹)投訴處理制度應當規定投訴受理、處理方式、處理權限、投訴處理記錄等內容。;

(二)投訴處理記錄應當包括投訴日期、投訴人姓名和地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投訴內容、處理結果、處理日期、處理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填寫並保存召回記錄:

(壹)召回制度應當規定召回過程、召回產品的標識、貯存和召回記錄;

(2)召回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召回產品用戶、召回數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產品召回模擬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綜合評估,並編寫模擬演練總結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在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召回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並填寫和保存召回產品處置記錄。處置記錄應包括處置產品的名稱、數量、處置方式、處置日期、處置者和管理者等信息。第四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人員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至少對職工進行兩次飼料質量安全知識培訓,並填寫和保存培訓記錄:

(1)人員培訓制度應明確培訓範圍、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考核方法、效果評估、培訓記錄等內容;

(2)培訓記錄應包括培訓對象、內容、教師、日期、地點、考核方式、考核結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工廠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記錄管理制度,規定記錄表格的編制、格式、編號、審批、發放、修訂、填寫、歸檔和保存期限。

除本規範明確規定保存期的記錄外,其他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於1年。第四十四條本規範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司法局和檢察院的區別
  • 下一篇:論項目管理中的合同與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