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形成的既成事實和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壹般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壹)勞動合同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
(2)用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規定職工在、、、的安置條件和待遇;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簽訂勞動關系的;
(五)因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或者部分內容違法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導致合同無效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 (3)、(4)的相關憑證由用人單位承擔。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三、用人單位招用符合第壹條規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存在的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主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