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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保障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

前款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從事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保健活動的醫院、婦幼保健院、衛生所、療養院、門診部(含個體)、診所(含個體)、衛生所(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預防醫院(站)、療養院(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第三條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在依法批準的診療科目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用藥範圍內,按照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證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的處方調配藥品。第五條醫療機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依法批準的診療科目和用藥範圍內設置藥房或者藥櫃。

醫療機構設置藥房或者藥櫃,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管理規範。第六條個體診所、診所等醫療機構不得配備除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以外的藥品。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範圍和品種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用藥範圍應當與批準的服務範圍、服務項目和手術操作相壹致,不得使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藥物,但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的除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基本藥物目錄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醫療機構用藥範圍和品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從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進藥品,未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也可以委托鄉鎮衛生院采購藥品或由當地藥品配送中心配送。

代購藥品的鄉鎮衛生院應當持有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出具的委托書,並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醫療機構采購藥品,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和其他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采購。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采購記錄。藥品采購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年;藥品有效期超過3年的,應當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屆滿後1年。第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憑處方配制藥品,不得以郵寄、偽造處方、櫃臺開架、義診、義賣、咨詢、試用、展銷會等方式經營藥品。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執行藥品儲存制度,按照藥品質量安全的有關規定分類儲存藥品,並采取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維護儲存的藥品。第十三條醫療機構配制藥品的配藥工具、包裝材料、容器和工作環境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防止藥品被汙染。

醫療機構在配制藥品時需要拆解藥品原最小包裝的,應當制作拆解記錄,保存原最小包裝和藥品說明書,直至銷售結束。未包裝的藥品包裝表面應當標明藥品的名稱、規格、用法、用量和有效期。第十四條經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院類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可以委托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具有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制劑室配制。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內部科室不得私自設置藥房,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得私自銷售藥品和制劑。

未經批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第十六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藥或者劣藥。

醫療機構在用藥過程中發現假藥、劣藥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暫停使用質量可疑的藥品,送藥品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確定為假藥、劣藥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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