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廳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行政機關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負責機構。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並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的具體政府信息事項;
(二)受理並處理向本機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市政府門戶網站是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必要平臺。按照《條例》和本規定應當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必須立即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提供。
市信息中心是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的保障機構,負責市政府門戶網站上政府信息公開的技術實現和運行保障。第六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第七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同級市、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起草文件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文件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還是不予公開。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布機關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壹)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壹致的。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內容有不同意見,但根據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可以區分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按照主管機關的意見處理。第十條行政機關在公開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前,應當進行核實,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無誤。
行政機關依職權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壹致。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第十壹條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確定本機關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主要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政府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壹)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貼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十三)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四)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