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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5職能科(室)、市外國專家局。

(1)辦公室(行政事務科)

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的總體工作;負責局黨組和局機關重要行政會議的組織和會議工作;負責幹部人事的全面管理;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的督辦和協調;負責文秘事務、文電處理、機關財務、後勤保障、保密、綜治、老幹部、工會等工作;負責監督和協調整體行政審批的審批工作。

(二)信訪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辦和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負責承辦上級機關轉來的來信來訪;分析預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形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3)法規及宣傳組(信息研究組)

負責全球信息、宣傳和研究;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要文稿;承擔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局機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綜合協調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管理和網站更新工作;負責“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熱線;負責指導和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承辦和協調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

(4)計劃財務資金監管科

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承擔全市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和就業再就業基金的監督檢查;進行綜合統計管理;編制我局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的預決算;組織和監督有關部門和機構對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

(5)就業促進科(農民工服務指導科)

貫徹落實有關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和失業保險的政策法規;指導和監督就業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綜合管理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以及此類培訓機構的培訓資質認定;負責管理全市就業資金;落實國家、省高校畢業生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牽頭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制定本市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辦法;承擔市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㈥人力資源開發和推銷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人才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職業中介機構,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負責“三支壹扶”人員的招聘和管理;擬定本市引進特需人才和異地人才的調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轉業軍官安置部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安置計劃;承擔市級軍官的安置、調動和培訓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㈧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國家職業教育培訓、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政策的法律法規;負責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制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監督和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機構的工作;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負責全市高技能人才的培養;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9)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進行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市本級職責範圍內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審工作;協調和管理全市博士後工作人員;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拔尖人才的申報、推薦和評選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落實國家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工作或定居的政策;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的管理;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批、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和公開招聘新人員工作。

(11)勞動關系與調解仲裁科

落實國家和省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杜絕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收入分配;監督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承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轉移;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全市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

(12)工資和福利科

執行國家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機制和調控的意見;具體執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的審批。

(十三)養老保險管理科

執行國家、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政策;承辦提前退休工作的審批;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農村參保人員待遇支付的審批;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4)醫療保險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辦理市級參保單位因工死亡職工遺屬、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審批手續;指導和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公務員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管理、考試、考核、聘用、職務任免、升降、交流(調動、調任)、回避、獎懲、辭職、辭退、日常登記管理等政策;根據權限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審查;組織和協調公務員培訓;以人民政府名義承辦政府獎勵和人事任免程序的綜合管理工作。

(16)外國專家局(副處級)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匯總引進國外智力的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管理和表彰來吉工作的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編制全市出國(境)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市外專業技術人才市場和智力引進服務;負責審查、選拔和派遣本市派往國際組織的員工;制定和實施國家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工作或定居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引進國外智力的宣傳工作,會同公安、安全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是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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