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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鄉村渡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鄉鎮渡口的安全管理,維護渡口水上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若幹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鄉鎮渡口、渡船、渡船及乘客的安全管理。第三條廣東省廣州港務監督局是本市村鎮安全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交通局(分局)負責轄區內村鎮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設置的港務監督機構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渡口實施安全監督和指導。

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本轄區內設置的渡口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第二章渡口設置管理第四條渡口的設置和遷移,由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當地港務監督審核,區、縣級市交通局(處)批準。第五條渡口應設置在岸平水緩的地方,方便乘客上下車。易燃易爆生產場所和倉庫的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置渡口。

渡口必須設有碼頭或臺階,候船處和夜渡應配備照明設施和纜繩樁、跳板等牢固的安全設備。

渡口應在顯眼處將國務院頒布的《渡口守則》予以公布。第六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渡口上下遊50米範圍內的水域進行水上、水下作業。第七條渡口安全實行誰設置、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三章渡工和旅客管理第八條從事渡口運輸的渡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齡65438±08周歲至60周歲,身體健康。

(二)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技術,會遊泳。

(三)經港務監督考試(考核)合格,並取得船員證書。第九條渡口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執行港航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渡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管理,接受港務監督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不得將渡船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不得酒後上船。

(三)不準超員、超載,不準將危險品與旅客混裝在同壹船上。

(四)不得隨意懸掛,不得刁難乘客。

(5)乘客發生意外落水或遇到其他險情時,應負責施救,並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施救,排除險情。

(6)大霧、暴雨、大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口運輸安全時,不得冒險開航。

(七)渡船發生交通事故,應采取自救措施,並及時向港務監督機構和有關單位報告。

(八)渡船必須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第十條渡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渡工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服務工作。

港務監督機構應加強專業培訓,提高船員的技術素質。第十壹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渡口守則,服從渡船、渡口管理人員或渡工的指揮,不要急於上下渡船,不要在船舶發生危險時擾亂騷動。

(二)船舶未靠泊、停靠,不得強行上下船;渡船因故不能按時開航時,不得強行開航,滿載時不得強行登船過渡。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乘船。第四章渡口管理第十二條渡船應當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並經港務監督登記,領取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後,方可投入渡運服務。第十三條經營營業性渡口,必須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四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實行渡口管理、渡船管理、渡船管理、載重管理和制度管理。第十五條渡船應當標明船名、核定載客定額、載重線標誌。船舶兩側應設置安全護欄,並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照明等設施。第十六條渡口承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合同應有安全責任條款,並應同時簽訂安全責任書。

(二)渡口承包期不得少於1年,承包期內不得轉包。

(三)船東負責承包船舶的維護,承包收益主要用於渡口安全設施。第十七條渡口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渡船裝載定額渡運。嚴禁超載、超限和非法攜帶危險品。第十八條各級渡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渡口安全責任制,落實責任制。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與村民委員會以及區、縣級市、鎮應當逐級訂立安全責任書。第十九條渡口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做好渡口安全宣傳,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維護渡口和渡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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