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例》將對哪些互聯網群體進行監管?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群組間在線信息交流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條例》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用戶包括群組發起人、管理者和成員。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商作為平臺,承擔著管理群組的主要責任。條例的要求是什麽?
答:根據規定,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響應、安全保護等管理制度。具體而言,平臺方應履行的主要責任有:壹是制定並公布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二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保護用戶個人信息;三是對互聯網群體實行分類管理,建立用戶信用等級管理制度。第四,依據法律法規對非法互聯網群體和用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問:對於社會十分關註的建群條件、群規模、群管理方式等話題,《條例》對互聯網群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平臺有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置群組成員上限、單個群組上限和參與群組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要根據自身能力運營相應規模的集團,同時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群規模類別,分層次審核群發起人資格,完善建群、加入等驗證功能,設置唯壹的群識別碼。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方便平臺方掌握相應的集團數據,實施精準的動態管理。需要註意的是,壹些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商在實踐中已經采取了這些措施,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問:壹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體傳播淫穢、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規行為,《條例》強調了哪些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相關部門將依法依規采取措施。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平臺方依法依規采取警告、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等措施;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用戶,如群創始人、管理者等,平臺方應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應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群及創始人、管理者、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社會壹直關註的《條例》對“群主”和“群主管理人”的責任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創建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空間。
執行!堅決落實和管理好自己建的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