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社會不斷進步,涉外經濟交往和涉外民間交往日益增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的交往越來越多,與外國人結婚並在國外擁有財產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由此,涉外遺囑繼承的沖突愈演愈烈,迫切需要解決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基於此,本文從涉外遺囑繼承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國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中的不足,比較了各國涉外遺囑繼承法的適用,並對我國涉外遺囑繼承法的適用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涉外遺囑繼承;原則;法律的適用
目錄
1.涉外遺囑繼承概述3
1.1涉外遺囑繼承的概念3
1.2涉外遺囑繼承的特點3
1.2.1外國3
1.2.2法律適用的復雜性3
1.2.3相關利益的自身利益4
1.3涉外遺囑繼承的新發展趨勢4
1.3.1連接點趨於多樣化4
1.3.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介紹4
1.3.3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5
2.我國涉外遺囑繼承的現狀和不足5。
2.1中國關於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的立法5
2.2我國涉外遺囑繼承立法的不足5
2.2.1關於涉外遺囑繼承要件的規定不夠詳細具體。
2.2.2沒有明確引入意願自主原則。
2.2.3缺乏關於適用破產財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6
3.各國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之比較6頁
3.1遺囑形式的法律適用6
3.2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7
3.3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8
3.4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法律適用8
4.完善我國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的建議9頁
4.1完善遺囑構成要件的法律適用條款9
4.2明確納入意思自治原則9
4.2.1對引入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9
4.2.2確定意誌自主原則的規則10
4.3遺產所在地法的補充適用10
參考11
1.國外遺囑繼承概述
1.1涉外遺囑繼承的概念
涉外遺囑繼承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和義務,是壹種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行為。無論是繼承的主體、客體還是法律事實,只要與外國有聯系,就是外國的。也就是說,意味著遺囑人及其繼承人中至少有壹人不具有中國國籍或者有壹人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遺囑涉及的財產在中國境外,或者法律關系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外。只要符合以上任何壹點,都屬於外事。
1.2涉外遺囑繼承的特點
1.2.1外來性質
即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事實、主體、法律適用等要素中至少有壹項是涉外的,即其中壹項或多項與外國有聯系。也就是說,遺囑人及其繼承人的國籍至少有壹方在境外,或者其中壹方的住所在境外,或者遺囑涉及的財產在境外,或者法律關系發生在中國境外,比如遺囑人立遺囑時不在中國境內。
1.2.2法律適用的復雜性
由於國家之間的立法受不同方面的影響,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存在差異,導致法律適用的復雜性。也就是說,涉外遺囑繼承的立法可能非常復雜。有些國家的立法是多方面的,遺囑繼承分為遺囑效力、遺囑方式、遺囑能力、遺囑解釋等不同的法律。當然,有些國家也適用同樣的法律。在適用不同法律的國家,國與國之間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從而導致相應的法律沖突。最重要的是,涉外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深受各國社會背景、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影響。至今沒有統壹的法律,只使用相應的沖突規範,即法律適用。比如關於遺囑主體的立遺囑能力,由於相關國家對遺囑可以立多大的規定不同,比如法國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立的遺囑有效,而瑞士規定已滿18周歲的人立的遺囑有效。因此,年滿16歲的法國人在瑞士立遺囑時,遺囑是有效還是無效,顯示了法律適用的復雜性。
1.2.3相關利益的自身利益
涉外遺囑繼承不僅影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也影響國家之間的利益;但相關國家關於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的立法差異很大,對繼承人利益有壹定影響。而且人是感性的,不可能有絕對的公平,會偏向自己壹方。因此,國家會為自己或本國國民爭取最大利益或排除義務,往往適用反致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適用本國法律實現利益最大化。
1.3涉外遺囑繼承發展新趨勢
1.3.1連接點趨於多樣化。
連結點,又稱連接因素或連接基礎,是指沖突規範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準據法的依據。連接點起著橋梁的作用,通過它將沖突規範的範圍與調整範圍的特定國家的實體法聯系起來。
在國際私法中,根據沖突規範選擇法律實際上就是選擇連接點,因為確定連接點就決定了準據法。連接點的選擇是隨著客觀現實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的。目前,壹些學者的理論和壹些國家在國際私法領域的實踐主張“軟化”或“使之靈活”。其主要表現是在壹個民事法律關系中設置多種連接點,供當事人自由選擇相應的準據法,或者將“關系最密切處”等軟化的連接點適用於多種民事法律關系,或者將兩者結合起來,導致權利被賦予法官而不是立法者選擇連接點來確定準據法。國際私法領域連接點越來越明顯的發展趨勢是更加多樣化和靈活化;從沖突規範的立法取向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傾向於無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範,即適用的法律趨於擴張。
1.3.2引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最早將意思自治原則適用於遺囑繼承領域的國際公約是1988《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死者生前可以在遺囑中明確選擇使用某壹國家的法律,但當事人必須在澄清時或死亡時具有該國的國籍或經常居所,當事人指定的法律適用範圍必須是其全部遺產。
《公約》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壹個或多個特定國家的法律來管轄其遺產中某些財產的繼承,但當然,這種指定不得對適用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造成任何障礙。此外,瑞士、法國等國也在本國遺囑中將意思自治原則引入法律適用。他們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遺囑中選擇繼承關系適用的法律,附帶條件是遺囑人指定的適用法律必須與繼承關系有關。
1.3.3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軟化連接點,使其更加多樣化和靈活,去除了以往確定適用法律的剛性缺點,將案件涉及的不同連接點與案件法官本人的司法理念相結合,全面把握整個案件的方方面面,既增強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又有助於實現向實體正義的轉化。從國際條約和各國立法引入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實踐可以看出,最密切聯系原則已被各國普遍接受,是壹種普遍認可的法治選擇。近年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範圍也有所擴大。在人身繼承領域,壹些國家和國際條約也引入了最密切聯系原則,代表了該原則在繼承領域的發展趨勢。
2.我國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現狀及不足。
2.1中國關於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的立法
目前,新法對涉外遺囑繼承有兩個規定,即分別規定了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和遺囑效力的相關問題。
這部法律雖然只對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的兩個方面,即遺囑的方式和遺囑的效力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也顯示了我國國際私法在這壹領域的努力和進步,因此它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壹方面,填補了我國在該領域的立法空白,為今後相關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保障了我國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另壹方面,它反映了最新的立法趨勢,符合國際立法的發展要求。但同時,與其他在這壹領域立法先進的國家相比,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在這壹領域仍存在不足和缺陷,仍需要探索和研究各國在這壹領域的先進法律,然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借鑒,從而完善我國的法律規定。
2.2我國涉外遺囑繼承立法的不足
2.2.1對涉外遺囑繼承要件的規定不夠詳細具體。
我國《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中,關於涉外遺囑繼承適用的規定僅包括“遺囑方式”和“遺囑效力”兩個方面。關於遺囑繼承,其完整的規定應包括遺囑能力、遺囑方式、遺囑效力以及遺囑的變更、解釋和撤銷。沒有關於遺囑能力、變更、解釋和撤銷的規定。壹旦使用外國法律,本法關於遺囑能力、變更和撤銷的規定將對遺囑效力產生影響。尤其是在繼承方面,各國法律往往對動產和不動產有更為具體和不同的規定,這些規定對遺囑繼承的影響會極大地影響繼承人的財產權。我國外籍人員眾多,采取更具體的規定有助於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2.2.2沒有明確引入意願自主原則。
對於我國《法律適用法》是否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則,國內該領域的學者意見不壹。有學者認為,法律適用法過分強調繼承領域的法律強制適用,從而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雖然遺囑繼承領域適用意思自治是社會的發展趨勢,但法律對法律適用采取了相對保守的態度。在與人的身份相關的法律問題中,保守適用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屬人法。但也有學者認為,遺囑繼承領域不排除意思自治原則,不禁止當事人選擇遺囑繼承的準據法。從這些糾紛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適用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適用立遺囑人選擇的法律,即我國並沒有明確引入意思自治原則。
2.2.3缺乏關於適用破產財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
《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規定:“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但在規定遺囑繼承法時,未規定繼承地法律,可視為排除繼承地法律,這與涉外繼承的國際立法慣例相違背。在各國立法中,涉外繼承壹直遵循動產適用屬人法,不動產適用屬地法的慣例。對於遺囑繼承,多數情況下遺囑會同時涉及動產和不動產,而忽略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往往會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造成損害。在世界各國都重視公民財產權的背景下,這樣的規定是違背國際私法發展趨勢的。同時,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采用不同的適用標準,會給未來法律實踐中的法官帶來困惑。
3.不同國家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之比較
3.1遺囑形式的法律適用
對於如何選擇遺囑形式的準據法,有兩種基本意見。第壹種是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選擇適用法律。另壹種是統壹適用立遺囑人的屬人法或立遺囑人行為地法律。
前者主張區分制度,將遺囑中的財產分開處理,涉及動產的設立方式,適用遺囑人的立遺囑行為或屬人法;不動產的設立,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國家法律。比如日本,動產和不動產是分開規定的。除日本外,英國、美國、德國、法國和匈牙利也采用區分制度。後者主張采用同壹制度,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只要符合立遺囑人的屬人法或者行為成立地的法律,遺囑就有效。比如泰國法律規定,立遺囑方式適用遺囑人的國內法或者遺囑人行為地的法律。再比如阿根廷的相關法律,規定遺囑的形式符合立遺囑地國家法律或者立遺囑人立遺囑地或者死亡地國家法律的有效。意大利、波蘭等國也采用同樣的制度。除了上述的區別制和同制,在立遺囑方式的法律適用上還有壹種新的法律實踐,即通過采取選擇性的沖突法規範,將幾個適用的法律置於平等的地位,只要立遺囑的方式符合其中任何壹個,就有效。但是,遺囑最大限度有效、遺囑人的意誌易於實現的規定日益成為國際私法在這壹領域的發展趨勢。在這方面,《海牙遺囑處分法律沖突公約》1961明確體現了這壹點。由於許多國家相繼批準和加入了《公約》,並在國內立法中借鑒了《公約》的相關內容,可見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
3.2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
至於遺囑能力引起的法律沖突,總的原則是按照立遺囑人的屬人法處理。但是,每個國家對屬人法沖突規範所涉及的連接點都有不同的規定。其中,日本、奧地利、土耳其等國主張采用當事人的本國法,俄羅斯、阿根廷等國主張適用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法或住所地法。但壹旦遺囑涉及不動產,通常要求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戶籍法也是其他壹些國家提倡的法律。比如《俄羅斯民法典》中關於遺囑能力的規定,適用於遺囑人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遺產包括不動產。此外,壹些國家采取寬松的態度,適用各種聯系因素來指導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如瑞士聯邦1987頒布的國際私法條例中,要求遵守遺囑人的住所地法或經常居住地法或其本國法律的規定。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在適用立遺囑人屬人法的時候,有時立遺囑的時間和死亡時間的國籍或者居住地會因為壹些變化而有所不同。兩個時間點的差異導致了更加復雜的現實,那麽這個時候就會出現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就是這個時候如何選擇適用的法律。對於這個問題,各國壹般規定適用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屬人法。比如日本、泰國、波蘭等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另壹方面,美國壹些州主張采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屬人法,理由是遺囑是死亡行為,通常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應適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屬人法。
3.3遺囑內容和效力的法律適用
這兩個因素也是與遺囑效力相關的基本要素。各國都采用了不同的法律原則或在具體的法律規則中對其法律適用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涉及的主要法律適用原則如下:壹是同壹制度。采取該制度的國家,有的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直接規定統壹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有的規定適用當事人的國內法,如德國、日本、埃及、奧地利、波蘭、匈牙利等國;有些國家,如泰國、阿根廷、前蘇聯等國家,規定適用遺囑人住所地法。但是,就屬人法的適用時間而言,各國出現了不同的規定。有些國家主張在立遺囑時適用遺囑人的屬人法。例如,日本法律規定,遺囑的成立和效力受有關當事人的國內法管轄。還有的國家規定適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屬人法,奧地利、阿根廷等國家規定可以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屬人法或其死亡時的屬人法,遺囑內容只要符合其中壹項就有效。第二,區分制度。采取這壹原則的國家通常的做法是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即遺囑涉及動產的內容和效力適用遺囑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涉及不動產的遺囑的內容和效力受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管轄。英美等國均采取這種做法,認為遺囑繼承的實質要件的準據法應與法定繼承相同,采取差別化的制度。
3.4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法律適用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涉及的問題有:新成立的遺囑對原遺囑的效力有什麽影響,是否會因新成立的遺囑而無效,如果無效,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或者原遺囑是否可以通過焚燒或者撕毀的方式撤銷。其中,新遺囑是否廢除舊遺囑,應當由決定新遺囑有效成立的準據法來解決。英國著名學者莫裏斯也認為,遺囑人在立新遺囑時,必須以明示方式撤銷舊遺囑。如果新遺囑有效,撤銷就有效。如果遺囑人沒有使用明示方式,但在新文書中明確以此時間為準,或者兩者有明顯矛盾,就會涉及到解釋的問題。此時他主張新遺囑成立時適用遺囑人住所地法律。
對於遺囑的變更和撤銷,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直接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泰國國際私法規定,遺囑的撤銷適用遺囑人撤銷時的住所地法律,全部或部分條款的無效適用當事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日本在其相關法律中規定,遺囑的撤銷應當符合撤銷時立遺囑人的國內法。“聯邦德國在其1986生效的《民法實施法》中提出了焚燒或撕毀行為是否引起撤銷的問題,其法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4.完善我國涉外遺囑繼承法適用的建議。
4.1完善遺囑構成要件的法律適用規定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適用遺囑繼承法的過程中,遺囑效力往往受到遺囑能力規定的缺失和遺囑變更、解釋、撤銷的影響。目前,各國對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都有明確的規定。壹是適用遺囑人的國家法或住所地法,二是以繼承為重點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適用。考慮到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原則壹致性,可以通過無條件選擇適用沖突規範來確定遺囑能力的法律適用。具體到法律的設計,可以規定為:“遺囑能力適用國籍法、經常居住地法或者遺產所在地法。”
對於遺囑的變更、撤銷和解釋的法律適用也可以采取類似的規定,因為這三類行為都關系到遺囑的效力,可以在相應的法律中規定:“遺囑的變更、撤銷和解釋,適用遺囑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遺囑訂立時或者死亡時國籍國的法律。”也可以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所稱遺囑的效力,包括遺囑的變更、撤銷和解釋。”
4.2明確納入意思自治原則
4.2.1引入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性條件
(1)適用該原則選擇的法律必須適用於遺囑人的全部財產。在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時,當事人自己有自由選擇法律的權利。如果財產分割適用不同的法律,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這壹規定雖然限制了遺囑人對法律的選擇,但相對寬泛,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滿足遺囑人選擇適當法律處理自己財產的需要。而且,只有限定法律適用的財產範圍,該原則才能具有唯壹性,否則引入該原則的效力將大打折扣。
(2)必須以明確的方式使用意思自治原則。首先,與默示方式相比,使用明示方式會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其次,如果采用默示方式,會導致更加激烈的法律沖突,因為各國對默示方式的承認和認定的規定不同,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沖突在實踐中更難調和;最後,這種表達方式顯然不僅體現在理論上,也體現在實踐中。
4.2.2確定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則
首先,允許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選擇處理其財產的法律,但其選擇的法律僅限於立遺囑人選擇法律或死亡時的屬人法或經常居住地法,且該法律必須適用於立遺囑人的全部財產;其次,立遺囑人選擇的法律不能違反立遺囑人選擇法律之前應當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最後,遺囑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選擇或取消。
4.3關於破產財產所在地法律規定的補充適用
將涉外遺囑繼承排除在遺產所在地法律適用之外,既不適合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也不符合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為了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盡可能減少法律沖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將遺產所在地法的適用規定補充到相關法律中是完全必要的。在後續立法中,可以參考外國法律的適用規定區分動產和不動產,補充不動產所在地法對法律的適用。法律可以這樣規定:“遺囑的效力,適用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國籍國的法律。遺囑中涉及不動產的,也可以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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