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農村呆過的人都普遍知道,村裏的路都是自己修的。當時國家沒有發展農村,所以農村的基礎設施都是自己建的。當時修路不僅要錢,還要工。修路也是全村落戶,土地也是分戶,所以也是個人私有財產,村民同意征用後也要有壹定的補償。我們村剩下的閑地分到戶的時候,村裏的地沒有分,村裏集體管理。後來修路的時候就和被占的人交換了。另外,修路真的是壹件好事,所以沒有人不願意。
現在公路都是國家出資,村道也是。村民不需要再交錢,也不需要出去打工。但村道被征用,是村裏自己的事,國家不負責補償。所以線路上有占地,村裏必須自己解決,然後修路隊就來了。
而且農村地區的道路基本都是翻新的。以前基本都是線路,不是土路就是年久失修,所以現在很少有土地糾紛,都是在原路上修的,不存在占地問題。但是,也有壹些新建的道路。比如我們村壹組今年才經過,也占了不少山地。都是我們村自己解決的。壹般村裏都沒有補償,或者是地塊互換,現在地塊越來越少。村裏給點補償是應該的。
最近看過十八洞村的人都知道,這裏有村民修路的地塊,十八洞村離我們很近,幾十公裏也算是我們當地風土人情的壹個反映。從壹開始就有很多人不願意,因為修路是全村人的事。為什麽他們用的是自己的土地,而且沒有補償?這在很多人的心理肯定是不平衡的。所以修路談判,賠償,交換是第壹步。如果這些都做不到,我們只能改變路線。
想富,先修路。
在農村,所有的集體事項,涉及土地的占用、征用、交換和流轉,都需要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否則就會發生土地糾紛和民事案件。村民對自己的承包地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經營權和使用權,這也是農村人的固定財產。
說起修建農村公路,筆者老家所在村修建公路與村裏集中修建公路相差半年。我們壩上三個寨子每戶按人頭算,每人出400元,不分大小,不分出門不出門。以上材料用於支付施工隊的工資。
三宅路修建的時候,就有占地的問題。因為沒有補償,有些人的土地在另外兩個寨子中間,不想離開土地。通過村委會和組長的工作,最終完成了3.5米寬的硬化路。逢年過節,堵車是常事,兩邊都是稻田或者田埂,讓有車的人頭疼。半年後,村裏其他地方的路趕上了政策,都是4.5寬。那些需要占用土地的人會以多種方式工作。比起3.5寬的投資路,商量起來就容易多了,但他們得征得村民的同意。
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買了車,對道路建設的熱情和意識也提高了很多。公路通了,村民就方便了,不僅出行方便,交通也方便了,提高了整個生活質量。所以“要致富,先修路”特別適合農村,尤其是沒有農村公路的農村。
無論是知情權還是面子問題,只有相互尊重才能和諧,妳說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在我們農村,壹般的路都是固定的。如果要修壹條水泥路,不能修得和原來路基壹樣寬。就算加寬了,路兩邊的林帶也夠用了!
第二,如果是在外地修路,涉及壹家壹戶的話,就要賠償。這種情況通常是在道路修建順利的時候。這種情況就是占壹家的地,拓寬道路,會有補償的!
第三,如果去農田的路經過每家每戶的物業,結果發現土路不夠寬,不能占用壹加壹米,每家每戶都不會得到補償。
第四,第二輪土地承包,在現場集體分土地的時候,地面是有空間的(至少十米),所以如果涉及到修路,穿過房屋,誰也不用補償!
第五,如果不是給村裏修路,而是國家征地修路,不管什麽情況,都會給補償!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不同意見,請在評論區評論!
我是壹名鄉鎮幹部。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道路建設和占地的具體工作內容。
對“必須征得農民同意”要有清醒的認識。
無論是修路還是其他工程,如果需要征用農田,必須征得農民同意,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這個“必須征得農民同意”,大家要有清醒的認識。
這種明確的理解是,農民必須同意公路建設等公共需求。
有人肯定會說,這不是強買強賣霸王條款嗎?
這不是霸王條款。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和集體的,而且因為公建道路等需要占用土地,只要補償合理合法,農民必須同意。
否則,如果單純停留在“必須征得農民同意”、“只要農民不同意,我們就不能征用”這壹點上,那麽我敢說,無論是農村公路,還是國道、省道,都不可能永遠修下去。
所以,因為公眾需要征用農民的土地,只要補償合理合法,這就必須得到農民的同意,可以理解為“必須告知農民”。在反復解釋政策的情況下,如果仍有釘子戶不同意,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成立征地工作組
無論是道路建設等公共需求,還是企業用地,最終都需要鄉鎮來落實。
鄉政府將成立“XX征地工作組”。組長壹般是分管交通或農業的副鎮長,成員是最有經驗的鄉鎮幹部。鎮村主要領導會向征地小組明確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關於補償標準,應該也是群眾質疑最多的地方。我也參與過很多征地工作,但說實話,真正的補償標準只有組長和最有工作能力的幹部知道,他們說了算。
征地工作的具體實施
征地開始後,應向所有涉及的農民告知征地的目的和補償標準,然後登記土地面積和地面附著物。
每個村莊都有難以交談或強求的人。征地工作的原則是先易後難,先做實事。壹般來說,兩三天就有六七成的人達成協議,簽訂征地合同。這樣可以盡量避免群體沖突。
對於不好談的,征地工人有射箭的,有拉弓的,有唱紅臉的,有唱白臉的,基本上經過壹番工作就能達成壹致。很多時候,我們會為這些難以啟齒的人多數幾棵樹。
對於最難談的兩三個家庭,雖然上面的工作方法不管用,但還是要不斷用。弓箭手和困難戶發生激烈的語言沖突是普遍現象(即使人群說話難聽,工作人員也絕對不能有肢體沖突)。工作人員的觀點是,這是合理合法的行為。如果妳敢阻止政府,妳將采取強制措施。困難戶的觀點是,達不到我說的補償標準,妳的工程車就從我身上碾過去。
這個時候的工作方式就是先把事情放壹邊,千萬不要急。修路畢竟是公眾需要的政府行為,如果因為他家的原因不能修路,村民會罵他,這些困難戶也很清楚。在放開的過程中,困難戶的集中度肯定會壹點壹點減弱。時機成熟,最有能力的幹部就會開始出現,壹個人交替當好警察和壞警察。經過兩三輪,就會達成協議。當然,少不了要數更多或更多的地面附著物。
總之,修路征地必須征得農民同意,但只要補償合理合法,農民就必須同意。
最後,我壹直關註農業、農村和農民,為農村農民服務。歡迎在評論區討論,或者私信,我會全心回復。
新建農村公路需要征用農村土地,屬於鄉鎮公共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嚴格來說,這不是對農民土地的征收,而是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是把農業用地變成建設用地。那麽,這樣的征地有必要征得村民的同意嗎?確定征地方案時,原則上應聽取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不壹定要征得所有村民的同意。從某種意義上說,征地是強制性的,只是為了確定合理的補償,從而使失地農民盡可能得到合理的補償。涉及農民房屋占用的集體土地,除了合理補償外,還需要對宅基地進行搬遷。“動遷”雖然是動員拆遷,但其實最後還是要動的。
國家對征用土地有嚴格的規定,比如征用基本農田,或者征用壹般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非耕地超過70公頃,都需要國務院批準。
修建農村公路,也要占地。不符合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先修改規劃,把農用地變成公共建設用地。因為土地是村集體所有,不是農民個人所有,農民的農作物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並給予農民適當的安置補償。壹般來說,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征地,就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然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即承包土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所有權證和使用權證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至於具體補償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和當地土地價值確定補償標準。補償標準和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大多只是壹種形式。如果補償方案明顯不公平,或許可以調整,但大多只是壹種形式。更何況,沒有壹個方案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因此,征用土地不壹定要全體村民同意,只要經過村集體和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即可。但村集體要向全體村民公布土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除支付給村民的補償費和補充集體的部分外,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
壹般來說,征收土地是強制性的,農民只咨詢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村民可以不同意補償安置方案,但無權拒絕征收,只能想盡辦法爭取更多的補償。而這種鬥爭必須依靠村集體和村民代表會議,而不是農民個人。更何況,征地補償標準壹旦確定,可能涉及多個村集體,爭取壹個村集體可能起不到什麽作用。普通農民的權力只能監督村集體經濟對補償安置費的使用,對整個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幾乎沒有話語權。
農村公路的建設與新建、擴建有很大不同。雖然說是農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但是涉及到的占地比較多。必須依法報批!那麽需要征得村民的同意嗎?
修建新的農村公路是該村的壹個重大利益問題。村裏的公益事業涉及占用農民土地,必須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比如征地補償款的用途分配方案,土地交換等等!這些問題需要召開村民會議來決定,而不是某個部委或者領導幹部來決定。而且,會議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出席。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要有半數以上出席的人通過,而且會議的決定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才有效!
修建農村公路是壹件大事,涉及很多問題。在各級政府部門的全力配合和村民的大力支持下,依法修建農村公路也是壹項利國利民的民生工程。早日實現村村通公路,也是村民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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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農村公路需要村民同意征用農民土地嗎?根據我的鄉村經驗,我來回答這個問題,供大家參考。作為農民,他們只有知情權,沒有決定權。雖然妳要征用承包地修路,但村集體幹部會在短時間內先跟妳求情,不是妳同意不同意的問題!我想讓妳知道修路的重要性。每個村民都應該守法,修路就好。為了全村的車輛出行和運輸方便,任何人都無權阻攔集體公共企業。但在征地過程中,修路可以給失地農民壹定的補償,但不能以各種借口敲詐勒索,但不管是集體修路還是國家修路,都應該尊重國家法律。2018新農村改造期間,修路的問題沒人敢停。現在法制社會的人都懂了。但對他人承包的土地要給予補償,不能讓失地農民遭受損失。沒有必要讓每個村民都去擔心集體按照壹定的標準補償多少。我村各方面都做得很好。水泥路修到了家門口,安裝了太陽能路燈,地裏到處都修了機耕道,我們村在交通上很方便。親愛的朋友,妳的家鄉怎麽樣?
農村基礎設施(道路建設、橋梁建設等。)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基建項目是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
問及農村公路征用農民土地,農民不同意怎麽辦?
我有以下看法:
第壹,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國家政府的宏觀行為,誰也無權阻止,更不用說征求意見了。
第二,從農民的角度來看,土地被占用,自然利益受損。另外,土地確權到戶,沒有法定和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允許任性,侵犯農民的合法權利,這在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中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三是農民土地被征用修路。前期政府有法律法規進行補償,農民和政府按照法律政策精神協商解決補償。
比如:青苗補償、失地調整、失地補償等等。
從以上所說,今天是壹個法治政府。政府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從事各種民事活動。
公民和個人有權對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和反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實現依法治國的底線和基礎。
問,要不要村民同意?就是因為只要補償公平合理,落實到位,村民就不用爭“第壹”。
話又說回來,土地是國有集體資源,農民只有承包權。
土地不是妳的個人財產。
農民依法承包的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說白了,農民承包的土地就是國家給農民的飯碗。在依法承包期間,農民完全有權依法經營和保護自己的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權益。
但農村公路建設時,不可避免地要依法占用村民承包的土地。為了保證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前到戶,與需要占地的農民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不應少於“占地補償”。至於土地補償的標準,全國各地都沒有統壹的標準。各地要根據當地情況和公益事業“互諒互讓”的原則,實行協議互助。
修農村公路,占用村民的土地,給他們壹些經濟補償,不是想象中的事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取得相應的補償。因此,基層政權在開展公益事業相關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兼顧公益事業和農民的切身利益,不能因為小問題而影響集體利益。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供農民參考。
《土地法》明確規定了各種土地征收,依法治國。村民的同意是在法律框架內協商解決失地農民的補償問題,而不是妳願不願意征收。這兩者不能混為壹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