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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理論有哪些?

訴權理論是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的重要研究課題,其研究難點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常被稱為“哥德巴赫猜想”。因此,人們對上訴權的認識極不壹致,爭論了很久,形成了各種學說。訴權的概念來源於羅馬法。

壹、關於訴權的傳統理論根據羅馬的最高裁判官法,裁判官審理民事案件後所作出的裁決,並不說明民事權利產生和消滅的依據,而只是指出如何有力地保護民事權利。至於民事權利的存在,其內容和效力都由裁判官決定。這說明羅馬裁判官只重視程序性問題,不重視實體性問題,即只承認程序性訴權,對實體性訴權持否定態度。近代以來,德國對訴權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做出了巨大貢獻。19世紀,德國先後形成了三種不同的訴權理論:壹是私人訴權理論(又稱實體訴權)。私法訴權理論認為,訴權是私權(指民事權利)的產物,是私法中的功能或效力,是民事權利的附屬權利和組成部分,是民事權利發展的壹個過程,是在訴訟中實現的壹項民事權利,是每壹項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所獲得的壹項特殊權利。19世紀上半葉,這壹理論在資產階級民事訴訟理論中占主導地位。私法訴權理論的實質是不承認訴權是壹種獨立於實體權利的程序性權利,以享有實體權利作為行使訴權的前提,這意味著原告必須享有實體權利才能起訴,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必須先查明原告是否享有實體權利。顯然,這種觀點不符合訴訟現實,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抽象訴權理論(又稱公法訴權理論)。根據訴權的抽象理論,訴權是壹種純粹的訴權,它獨立存在,沒有任何實體性權利。它是公法上人民對國家的主張,即任何公民或組織都有權請求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這壹理論主要流行於19世紀下半葉的德國,至今仍流行於美國。抽象訴權理論的實質是將訴權視為與民事權利無關的抽象權利,單純請求司法保護。也就是說,任何公民或組織都有權要求法院審判,不管其公民權利是否受到侵犯或有爭議,也不管起訴的理由是否正當。顯然,這種觀點不僅將訴權與其想要保護的實體權利割裂開來,而且將訴權概念等同於訴訟能力概念。三是具體訴權(又稱請求保護權、實體訴權、具體公權)。根據具體訴權理論,訴權是公法上的請求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或者是當事人請求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的權利。同時認為,訴權不是實體法上的制度,而是程序法上的制度,民事權利的侵害或糾紛是訴權行使的前提。這壹理論在19世紀下半葉也很流行,被德國、法國等國作為民事訴訟立法的理論基礎,對日本也有很大影響,在日本成為通論。具體訴權理論和抽象訴權理論都認為訴權是個人和社會組織請求國家司法保護的“公權”,都屬於公法訴權理論的範疇。但具體訴權理論與抽象訴權理論存在差異:前者將訴權與實體權利結合起來,使訴權成為實現某項實體權利的具體請求權;後者將訴權與實體權利完全分離,使得訴權與實體權利無關。如上所述,抽象訴權理論和具體訴權理論都屬於公法訴權理論的範疇。公法訴權理論與私法訴權理論的根本區別在於,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私法關系,而是公法關系,二者之間這種關系的基礎是當事人對國家享有的公法請求權,即訴權。據此,訴權不再是私法上請求權派生出來的權利,而是公法上的權利。由此可見,程序法上的“訴訟”和實體法上的“請求”具有不同的含義:前者是公法上當事人對法院的請求,後者是私法上當事人對義務人的請求。公訴權理論的最大貢獻在於它將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嚴格分離,使民事訴訟法徹底擺脫了民事實體法的附庸地位,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建立了自己的理論體系。公法上的訴權理論經歷了從抽象訴權到具體訴權的發展過程,進而發展為日本流行的本案判決請求權理論(後更名為糾紛解決請求權)和德國流行的司法訴訟請求權理論(即訴訟上訴權)。在公法訴權理論中,對訴權的內涵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學者們對訴權的定義也不盡相同:有的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合法審理和判決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原告請求法院作出利益判決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請求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的權利”或“主張解決糾紛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審判和判決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裁判請求權”;有人認為訴權是“請求保護私權的公權”;有人認為訴權是“獲得訴訟保護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保護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等等。第二,訴權理論發展的新趨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訴權理論的研究出現了幾個新的發展趨勢。(壹)訴權憲法化根據日本憲法第32條“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庭上受審判的權利”的規定,壹些日本程序法學者認為,訴權不僅是當事人因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而請求法院判決的權利,也是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壹。日本東北大學教授齋藤秀夫提出,在憲法中將訴權定義為接受判決的權利,從而賦予訴權理論新的意義。有學者主張將憲法保障的訴訟受益權引入訴權理論,將訴權與憲法接受判決的權利結合起來再生訴權。在我國,有學者提出,上訴權是憲法規定的壹項基本權利,或者說是壹項基本人權。訴權的基礎是憲法,憲法關於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規定以及相應的救濟權利是訴權存在的基礎;訴權是壹種救濟權,是所有公民平等享有的憲法權利。認為訴權憲法化是現代憲政的發展趨勢之壹,並且這壹趨勢日益具有普遍性。雖然各國憲法對上訴權的規定和上訴權的稱謂不同,但其含義基本上是指向法院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二)上訴權的規定和保障的國際化《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規定:“當憲法或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人民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有效的救濟。”第10條規定:"在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或審理對被告的刑事指控時,人們有權在完全平等的情況下獲得由獨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的公平和公開的審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規定:"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在審理對被告的刑事指控或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時,人民由壹個依法設立的、有管轄權的、獨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公平和公開的審理. "《1950歐洲公約》第六條第1款也規定:“在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或審理對被告的刑事指控時,人們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由依法設立的獨立和公正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判……”《公約》第13條還要求締約國保證“當《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時,人們有權從國家機關獲得有效救濟,即使損害是由執行公務的人造成的。”可見,訴權不僅是程序法領域的壹個概念,而且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和重視。(3)上訴權的否定說法國憲法學者狄驥否定壹切權利,對上訴權持否定態度。前蘇聯也有壹些訴訟法學者在理論和實踐中否定訴權概念的使用,認為壹切權利都受國家保護,不需要人為的訴權。英美法系國家的壹些學者認為,訴權應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緊密結合,實現起來並不十分困難,因此訴權的存在並無多大現實意義。日本學者三月章在其65438-0959年出版的《民事訴訟法》壹書中首次提出了訴權否認理論。三月章認為,“私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審理,是法治國家公民人格權和壹般權利的作用。”就民事訴訟制度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這種關系的內容只是反映了國家基於對糾紛解決的關註而設立了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使用這壹制度並服從國家管轄的事實。”上訴權只是訴訟制度目的的壹種主觀投射,它沒有任何權利把這種權利當作壹種制度性權利。因此,三月章將他的研究重點轉向了民事訴訟的目的論。三月章的觀點得到許多日本學者的支持。三。我國訴權理論研究的現狀(壹)二元訴權理論和壹元訴權理論。中國社會主義訴權理論是在吸收和移植蘇聯訴權理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20世紀50年代,以古爾維奇為代表的蘇聯民事訴訟法學者提出了雙重訴權理論。他們認為,訴權是壹個表達許多不同概念的術語,不應該用單壹的方式來解釋。訴權具有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的雙重屬性。蘇聯的雙重訴權理論被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接受,幾乎是壹個定論,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沿用,形成了訴權分為程序訴權和實體訴權的流行觀點。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領域的壹些同誌對雙重訴權理論進行了壹些修正和完善,但並沒有從根本上突破雙重訴權理論的基本格局。目前,雙重訴權理論仍是我國民事訴訟法領域的通說。有學者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證了雙重訴權的合理性:壹是從民事糾紛的“公力救濟”看雙重訴權的合理性;二是從民事實體權益的強制性看實體訴權的合理性;三是從訴訟成立要件看雙重訴權理論的合理性。由於學者們對訴權的理解不同於他們對前蘇聯訴權二元理論的接受,因此在訴權概念的表述上也存在壹些差異。有人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司法保護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指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有人認為“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提起和反駁訴訟的權利,是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是訴訟活動的基礎”;有人認為“訴權是訴訟制度確定的權利,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等等。近年來,壹些學者試圖擺脫蘇聯雙重訴權理論對我國訴權理論的束縛和影響,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訴權理論體系。單壹訴權理論(又稱單壹訴權理論)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訴權壹元論認為,訴權應有明確的內涵,訴權概念應以統壹、科學的方式表述,不存在訴權的雙重含義。訴權壹元論認為,訴權不是由兩種不同權利構成的復合權利。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訴權總是作為單壹的權利表現出來。同時,這種單壹的權利不可能表達同壹主題上的要素的分離。壹元訴權反對二元訴權的主要原因是:第壹,二元訴權是蘇聯學者對現代資產階級三大學說的簡單綜合,不合理;其次,訴權的二元理論不能對訴權概念給予統壹、科學的表述,使訴權理論陷入了不可逾越的邏輯矛盾;第三,從審判實踐來看,既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區分訴權的雙重含義。壹元訴權理論將訴權定義為:“訴權是當事人雙方為了維護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而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的權利。並且認為這個訴權的定義包含以下四個要素:(1)訴權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被告無疑應該成為訴權的主體。(2)訴權是國家基於實體法律關系的爭議而授予的權利。實體法律關系的非正常狀態是國家賦予雙方當事人訴權的事實基礎。(3)訴權是進行訴訟和進行訴訟的權利。它通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壹系列訴訟行為來體現。(4)訴權是當事人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權利。維護這種合法的民事權益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目的。(二)新型訴權理論近年來,我國有學者提出“現代社會的權威文本是憲法,應當強調訴權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制度上都來源於憲法”,應當從憲法的高度和角度來看待和考察訴權問題。”以憲法為基礎的期待訴權理論是對傳統訴權理論的超越,因此被稱為T-新訴權理論”,認為“新訴權理論需要回答的第壹個問題是人為什麽可以起訴”,並在此基礎上回答了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的關系,進而構建了以新訴權理論為基礎的民事訴訟法理論體系”。新訴權理論將訴權定義為:“訴權是壹種救濟權,是壹種向法院的請求權,是公民平等享有的壹項基本憲法權利,包含程序內涵和實體內涵。”民事訴權的程序含義是指“請求法院在程序上行使司法權”;民事訴權的實質含義是指“保護民事權益或解決民事糾紛的請求,實際上是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構成法院審理的對象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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