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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對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由於電子商務完全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特點及其迅猛的發展勢頭,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壹些國際組織(如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會和國際海事組織)自然要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和規範。在國際組織的立法成果中,最重要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並於1996通過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在這份有價值的文件中,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的形式、法律承認、書面形式要求、簽名、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效力、數據電文的保留、電子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所有權、收到的確認、發送和收到的時間、當事人協議的優先適用等最重要的問題。雖然《示範法》既不是國際公約,也不是各國公認的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其目的只是作為各國在涉及使用計算機技術或其他現代通信技術的商業關系中對其法律和慣例的某些方面進行評估和現代化的參考範本,也可以作為制定目前無法依賴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參考範本——但嚴格地說,它不能被視為壹份法律文件;然而,示範法的頒布極大地促進了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活動。此後,各國的電子商務法都不同程度地借鑒了《示範法》。

(2)美國

在電子商務的革命中,美國無疑領先於世界各國。從65438年到0998年,美國互聯網交易總額高達3000億美元。目前美國占全球電子商務的85%。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就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機法律網絡案》,其目的就是為了建設壹條信息高速公路。而這條“高速公路”為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關鍵基礎。1997年7月,克林頓總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大綱》,其中壹項重要內容就是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法律。克林頓說,聯合國示範法為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確立了規則,美國支持這壹法案。必須指出,在美國,通常情況下,商法的制定權屬於各州。

但由於電子商務往往是跨州甚至跨國進行的,為了避免各州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沖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學教授、法官和律師組成的NCCUSL起草了UCITA(統壹計算機和信息交易法案),並推薦給各州投票表決。

㈢歐洲聯盟

目前歐洲的電子商務發展僅次於美國;從長遠來看,歐洲很可能會超過美國。

歐盟充分意識到電子商務的巨大影響。為了改善電子商務的環境,歐盟已經在2月7日通過了統壹的法律,1999,19,明確規定了壹些重要的問題,比如電子商務合同在壹個成員國簽訂,其效力在其他任何壹個成員國都要得到承認。此外,2000年3月底在裏斯本舉行的歐盟特別首腦會議上,歐盟於2000年通過了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並決定於今年通過正在制定的電子商務法。在歐盟國家中,英國的互聯網發展速度比其他大多數國家都要快。據英國政府統計,從65438年到0999年,英國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總額高達30億英鎊;而且估計這個數字還會增長10倍,2002年將達到其GDP4%的4%的規模。1998 18年2月,英國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國形成世界上最適宜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的目標;在2000年6月5日至10月28日舉行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2000年年會上,布萊爾再次重申了這壹目標。

為了實現這壹目標,英國政府積極著手起草相關法案。1999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電子通信法》草案。該草案包括四章:加密服務提供商、便捷的電子商務和數據存儲、受保護電子數據的調查和附錄。草案規定了自願許可登記制度、電子簽名的效力、電子簽名的證據效力以及取消其他法律中對以電子媒介替代紙張的限制。

⑷新加坡

在亞太國家中,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1999年新加坡電商收入比1998年增長34%。據說新加坡95%的貿易都是通過EDI實現的,是世界上第壹個在國際貿易中實現全面管理EDI的國家——所有的書面貿易文件都被廢除了。新加坡非常重視政府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認為如果沒有壹套貿易規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是危險的。

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開始制定壹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在其指定的電子商務戰略的六項指導原則中,第壹項是“政府將通過實施法律來確保電子商務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正是在這壹思想的指導下,新加坡頒布了《電子交易法》1998(以下簡稱《交易法》)。據新加坡貿易和工業部長稱,新加坡是第壹個就電子商務立法的東南亞國家,電子交易法將有助於使新加坡成為壹個可信的電子商務地區。

新加坡的貿易法是壹部全面而完善的專門立法。它采用了《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大多數條文;但它遠比《示範法》復雜和完整,因為它還規定了許多後者不涉及的內容。下面我們還會提到這部法律的相關內容。

(5)日本

日本早就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戰略,日本各省也制定了相關的電子商務法。日本司法部已經起草了數字簽名法。1996,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推進委員會(ECOM)”。此後,該組織在電子授權認證、電子支付和ECOM等領域制定了壹些規則和協議。

(6)韓國

目前韓國40%的貿易是通過EDI處理的,韓國已經意識到過去依靠手工操作和紙張交換的方式已經不適合新的貿易模式;只有主動適應這種變化的貿易夥伴才能生存。1998年5月26日,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提出了壹套電子商務立法指導原則,涉及數字貿易環境下的關稅、稅收、知識產權保護、隱私保護等內容。商務部計劃在1999頒布《電子商務基本法》,以便與全球互聯網貿易標準接軌。此外,該部還計劃頒布壹項法案,使數字簽名合法化。根據該法案,所有帶有認證數字簽名的數字商務文件與日常使用的硬拷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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