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華律師。
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必須經歷的兩個程序和兩個階段。任何合同都要經過這兩個階段。只有當協議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時,協議才成立。這個過程稱為交易協商。由於法律傳統和理念的不同,西方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這兩種程序的規定上各有特點和差異,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壹)關於要約(offer)
要約也稱發盤、發盤、發盤或報價等。,使得壹方對另壹方的要約是確定的。
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條件被建議和表達。關於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兩大法系沒有大的區別,但對要約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規定。
1,報價生效的時間差
要約的生效時間是指要約生效的時間。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這種方法。
使用不同的規則。英美法系采用發信主義,即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原則上對要約人不具有約束力,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美國《統壹商法典》對此有所修改,規定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要約人仍必須受商人已經簽署的要約的約束。大陸法系采用的是可及性原則,也稱為可信賴原則,這使得要約只有在到達受要約人時才有效。大多數民法采取第二種觀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規定:“(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壹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因此可以看出,公約采用了到達原則。我國民法主要承襲大陸法系,要約生效時間采用到達主義(見《合同法》第16條)。
2.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在普通法中,要約原則上可以撤回。例如,A向B承諾,如果B預付65,438+0,000美元,A同意在30天內的任何時候以65,438+0,000美元的價格將A的全部畢加索畫作賣給B。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英美法,如果B不支付65,438美元+0,000,A可以自由撤回要約。那麽,當B支付65,438美元+0,000美元時,A不能在30天內立即撤回要約。在大陸法系國家,壹般認為要約在此期間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比如在日本,首先,即使B沒有支付65438美元+0,000,作為A,在明確B沒有支付65438美元+0,000之前,要約是不能撤回的。如果兩大法系都將要約交付給了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是否受其要約的約束,是否可以撤銷要約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等等,都有很大的區別。
英美法系認為,在上述情況下,要約人原則上不受其要約的約束,在受要約人表示要約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要約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即使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了有效期限,他仍然可以在有效期限屆滿前隨時取消要約。因為英美法系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要約人作出的承諾沒有對價的支持,要約人可以不受其要約的約束。中國合同法借鑒了這壹經驗。因為允許要約人取消要約,有利於使要約人能夠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從事靈活的交易活動,有利於避免和減少要約內容不完整、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對要約人可能造成的損害。
大陸法系德國法的規定與英美法系完全不同。它認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手中後,要約人必須受其要約的約束。要約有有效期的,要約人在有效期內不得撤銷或者變更要約;要約中未約定有效期的,在預期的答復期限之前,要約人不得取消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采用德國法原則的其他國家包括巴西、瑞士和希臘。
(2)關於驗收。
兩大法系國家在承諾問題上的分歧主要體現在承諾的生效時間和撤回上。
1.確定承諾有效性的時間標準的差異。
大陸法系國家(外國除外)采用的是到達主義,或者說送達主義,即承諾的表示在要約人的控制範圍內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當對方以非對話方式向其表示意思表示時,該意思表示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英美法采用的是寄信原則,或者在美國也常被稱為“郵筒規則”,意思是如果承諾的意思表示是通過郵件或者電報的方式,承諾人將信件送達電信局時生效。由於合同的原因,因此,英美法的規則有利於促進交易的迅速達成。但是,根據發函原則,要約人如果沒有收到,就會受到承諾的約束,特別是將承諾在郵寄和電信中丟失或延誤的責任轉嫁給要約人,這對要約人來說過於苛刻,對維護要約人的利益也不是很有利。
2.撤銷承諾的差異。
根據民法中的送達原則,允諾人在發出承諾後可以撤回承諾通知。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諾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即生效。比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撤回通知先於或者同時到達相對人的,表示不發生效力”。根據英美法的投遞信件原則,承諾自承諾通知投遞時生效。因此,壹旦承諾人將中標通知書投入郵筒或將中標電報送達電信局,承諾即已生效,承諾人不能撤回其中標通知。即使允諾人的撤回通知先於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也是無效的。英美法認為,允諾人不享有撤銷權是合理的,因為這可以防止允諾人在允諾發生到最後撤回允諾之間根據市場條件的變化而碰運氣。比如,允諾人先以信函方式向要約人表示承諾,壹旦市場價格下跌,他會電話通知要約人撤回承諾。但民法認為,非受諾人撤回承諾不符合受諾人的意誌,也不利於使當事人根據市場交易的變化決定是否訂立合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兩大法系所采用的規則確實有很多不同之處。壹般來說,民法的規則有利於交易的安全,而普通法的規則有利於交易的快速達成。很難斷定這兩種規則孰優孰劣。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定統壹合同法時,吸收了英美法系在要約和承諾方面的壹些制度和規定,如關於要約的撤銷的規定,為融合兩大法系的規定進行了成功的嘗試。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歐洲大陸,然後傳播到拉丁和日耳曼國家。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這壹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和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和土耳其。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的中國舊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形成了兩個分支。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它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出現在英國,後來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18世紀至19世紀,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最終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壹。英美法系也有兩個分支,即英國法和美國法。兩者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差異。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和歷史傳統上存在以下差異。
1,法律淵源:大陸法系是成文法;普通法系是判例法。
2.法典化:所有大陸法系都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多為單行條例和判例法。
3.法律結構和法律傳統:大陸法系將法律分為公法(憲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普通法系將法律分為普通法(成文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適用傳統:大陸法系,先認定事實,後遵循法律規則;英美法系多參考以往案例。即民法體系是從壹般到個別;英美法系是從個別到壹般。
5.訴訟程序:大陸法系強調權威主義,法官處於主動地位;英美法系強調訴訟主義,法官處於被動和中立的地位。值得註意的是,日本雖然是大陸法系國家,但在訴訟程序上與英美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