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微生物和寄生蟲的控制,實驗動物分為普通級、無病原體級和無菌級。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第四條實驗動物管理應當協調統壹,加強規劃,合理分工,資源共享,有利於市場調節,促進實驗動物科研、生產和使用。第五條市科技部門主管本市實驗動物工作,負責制定實驗動物發展規劃,以科技項目經費支持實驗動物科學研究。
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在市科技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實驗動物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實行實驗動物質量監督許可制度。
監測實驗動物質量,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和行業沒有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市科技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或出租。第七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動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第八條實驗動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實驗動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第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配備科學技術人員,並有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管理;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對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進行獨立、公正、科學的福利倫理審查。
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應當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委員會的審查,並接受其監督。第十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實驗動物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實驗動物科學及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第十壹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技術工人參加技術等級考核;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根據其崗位特點和專業水平進行評優和晉升。第十二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及時調整健康狀況不適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第十三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的各項規定。第十四條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使用實驗犬的,免交管理服務費。第三章實驗動物的生產第十五條從事實驗動物的保護、飼養、供應、運輸、經營以及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和供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第十六條實驗動物生產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等級實驗動物標準的要求。
不同等級和品種的實驗動物應在不同的環境設施中按照相應的標準分開管理,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子、墊料等物品。第十七條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國內外公認的品種、品系和標準繁育方法。
因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八條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遺傳學、寄生蟲學、微生物學、營養學、病理診斷和生產環境設施的標準,定期進行質量檢驗。操作過程和測試數據應記錄完整、準確。第十九條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供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時,應當提供質量證明。合格證應註明準確的名稱、等級、數量、質量檢驗、買方名稱、用戶名稱、供貨日期、許可證號等。實驗動物或相關產品的,並應由供貨方負責人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