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案件受理費,即訴訟費,2300元。訴訟前和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為1020元(還需提供與申請的抵押物價值相當的抵押物)。
3.如壹方勝訴後申請執行,執行費為1400元(由敗訴方承擔)。
擴展數據: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在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
政府應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按照律師服務平均補償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收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
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十壹條
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委托人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
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中開展風險代理費。
第十三條
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金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代表委托人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支付的律師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提前收取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估算,經雙方協商後簽字確認。確需變更成本估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壹條
律師事務所結算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的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費用清單和異地辦案差旅費及有效憑證。客戶可以不支付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
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在異地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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