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法院特快專遞的方式,由國家郵政機關代為送達。律師最好用EMS。不要因為貪小便宜用任何東西來表達公司或者物流,因為法院會認可郵局的東西;
2.民事訴訟文書以法院特快專遞方式送達的,送達方式與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答辯狀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其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不利後果,並記入筆錄;
4.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受送達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
5.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在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合法登記備案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6.郵政投遞到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交回人民法院;
7.受送達人指定代理人的,指定代理人的回執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的回執;
8、受送達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郵件中寫明。
法律文件的材料和內容如下:
1、民事起訴狀副本、案件受理通知書、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答辯通知書、訴訟風險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交(催)訴訟費通知書、開庭傳票、出庭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審判組織組成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通知書、變更審判組織通知書等。,但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除外。
2.除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以外的刑事上訴書、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書、抗訴書、開庭傳票、出庭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的副本;
3.行政起訴狀副本、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答辯狀、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出庭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審判組織成員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通知書、變更審判組織通知書以及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其他訴訟文書;
4、執行申請書、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執行傳票、執行通知書以及除執行裁定以外的其他訴訟文書;
5、國家賠償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以及除賠償決定以外的其他訴訟文書;
6.案件壹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需要與對方交換的,也可以通過電子方式交付;
7.案件當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選擇電子送達方式接收法院訴訟文書。不同意選擇電子送達方式的,限於案件當事人為自然人且有充分、正當理由;
8.案件當事人在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中已選擇電子送達方式的,無特殊原因不得使用案件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以外的其他送達方式;
9.案件當事人的專用電子郵件地址作為送達地址的,訴訟代理人的專用電子郵件地址作為備選送達地址;以訴訟代理人的專用電子郵件地址作為送達地址的,以案件當事人的專用電子郵件地址作為備選地址;
10.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選擇電子送達方式的,法院免費為其提供的專用電子郵箱將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在案件壹審、二審、再審(包括申請再審、申訴復查)、執行等所有程序中保持有效,無需重新填寫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 且電子送達地址必須在各級法院的裁判文書當事人基本信息中載明;
11.壹審立案時,立案部門應積極引導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選擇電子送達;
12.在案件辦理的任何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尚未選擇電子送達的,主審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應當積極引導其選擇電子送達;
13.立案人員和書記員應在廣東法院綜合業務系統中準確錄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電子送達地址,並確認當事人是否選擇電子送達;
14.法院以電子方式向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文書,並在發送電子郵件的同時,向其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電子送達提醒信息。
綜上,訴訟期間,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停止使用或變更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所填寫的手機號碼的,應當及時通知法院,否則應當承擔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電子郵件送達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專用電子郵件地址有效。電子郵件發送到案件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的專用電子郵件地址的時間為送達時間。電子送達成功後,會自動生成服務回執。書記員或助理審判員可以打印附卷。因網絡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電子送達不成功或者出錯的,辦案法官、助理法官、書記員應當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及時送達。排除故障或不可抗力後再次啟用電子傳遞。電子送達系統所需的技術服務由省級法院統壹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9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