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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國際法在法律效力上優於國內法的說法?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國際法領域討論較多的壹個理論問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在理論上主要涉及兩個問題:壹是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壹個法律體系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第二,是國際法優於國內法還是國內法優於國際法,還是國際法和國內法相互獨立,沒有壹個優於另壹個的兩個法律體系?對這兩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在理論上形成了不同的理論。壹、壹元論持壹元論的學者認為,法律體系本質上只有壹個,國際法和國內法本質上是壹樣的。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壹個壹般法律體系的兩個方面,它們屬於壹個法律結構中相互關聯的兩個部分。由於不同的學者對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優先適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對這壹理論有兩種不同的看法。1.德國學者主張國內法優先的壹元論。耶利內克、考夫曼和溫澤爾是主要代表。該理論認為,雖然國際法和國內法屬於同壹法律體系,但國內法的效力高於國際法。國際法只有依靠國內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國際法是國內法的壹部分,被稱為“外國公法”[1]的理論是19世紀末德國壹些法學家所倡導的。然而,由於這壹理論的某些局限性,主張這壹理論的國際法學者並不多。根據這壹理論,由於國際法的效力來源於國內法,每個國家都可以通過其國際法排除國內法的適用,取消國際法的效力,這樣國際法不被遵守就會成為整個國際社會的普遍現象。2.國際法優先壹元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凱爾森、孔茨等學者。這是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法領域興起的又壹理論。這壹理論也註意到國際法和國內法屬於同壹法律體系,但與國內法優先的理論不同,它認為國際法在法律效力層面上比國內法更有效率,國內法的效力來源於國際法。這壹理論的發起人奧地利學者凱爾森曾指出:“壹個既定的國際法規範與壹個國內法規範的沖突,就是上下級規則的沖突。”[2]持國際法優先論的學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構成的統壹的法律規範體系是壹個金字塔式的規範體系。其中,國際法處於金字塔的頂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國內法的法律效力在國際法之下。這個理論有兩個主要缺陷。第壹,這壹理論要求在任何條件下“條約必須被遵守”,否定了國內法在國家中的作用,從而否定了國家制定國內法的主權,這顯然違背了國際法基本原則之壹的國家主權原則。第二,他們認為國際法的主體,無論其形式如何,本質上都是個人之間的關系,從而從根本上否認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否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第二,二元論和壹元論有質的區別。二元論的主要倡導者是現代實證法學派的學者特裏佩爾和安切洛蒂。主張二元論的學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第壹,他們的出身不同。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內法的主要淵源是國內法。第二,它們的調整對象不同。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而國內法主要調整個人之間的關系。第三,強制力不同。國際法主要依靠各國的自覺遵守,而國內法是由國家機關保證實施的。因此,國際法的強制力低於國內法。第四,效力基礎不同。國際法的效力基於國家間的協議,而國內法的效力來自國家權力機關。所以二元論的倡導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體系,適用的地方不同。國內法調整屬於壹個國家的個人之間的關系,而國際法調整平等國家之間的關系。因此,國際法是等同法,國內法是從屬法。[3]與壹元論相比,二元論得到更多國際法學家的支持。然而,盡管國際法和國內法有許多不同之處,但它們在法律規範的性質和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合作方面是相同的。所以二元論也是有缺陷的。它過分強調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而忽略了二者之間的關系,甚至完全將二者對立起來,這顯然不利於國際法的發展。三、國內大多數學者的觀點目前,中國學者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主要持折中觀點。大多數人既不認同壹元論,也不認同二元論,而是主張從實際出發,客觀看待二者的關系。壹方面,我們認同國際法與國內法在調整對象、法律淵源、制定主體等方面的差異。另壹方面,國際法和國內法並不是完全對立的,而是有統壹性的,即在對立中把握統壹性。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統壹主要體現在:1,國家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同時又是制定國際法的參與者。國內法是國家意誌的體現,而國際法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意誌。兩者並不矛盾。2.兩者是相互轉化的。壹方面,國際法承認的壹些原則和規則,可以因為主權國家的承認而成為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另壹方面,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需要國家的正式立法程序才能成為國內法。3.兩者相互配合。隨著國際交往的密切,壹些國內法的實施需要各國的合作,國際法中壹般都規定了各國配合國內法實施的措施。同時,國際法中的原則和規則只能通過接受國內法才能在各國實施。可見,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它們並不是絕對對立的。中國學者在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時,主張既要看到兩者的區別,又要看到壹元論中兩者的關系,反對二元論,即把國際法和國內法絕對對立起來。對國家主權要有辯證的認識,既要堅持國家主權的神聖性,反對國際法淩駕於國內法之上,以國際法手段幹涉壹國內政,又要堅持國家主權的相對性,反對任何國家以國家主權為由,在承諾範圍內違反國際法的有關規定,使國際法處於混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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