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法利益
立法效益是立法收入與立法成本之比。立法成本是指立法過程中所有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消耗,即花費在立法活動上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信息等資源。尤全榮先生認為立法成本可以分為有形投入成本和無形投入成本。前者主要包括以培養立法人才為目的的法學教育成本:立法項目和法律草案的調研論證成本;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法活動的支出;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成本:為立法創造思想文化條件的成本。後者主要指立法和積累立法經驗的相關活動的成本。
法律的效益主要包括立法的數量和質量,但重點是法律的質量。關於法律的質量,其衡量標準存在很大差異,主要包括:
第壹,目標標準。比如,在柏拉圖的理想國裏,立法的目標是為了社會的整體福利;功利主義認為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第二,“正當行為規則”的標準。哈耶克認為,正當行為規則是指社會在長期的文化進化過程中自發形成的那些規則,即那些適用於無數未來案例,並在它們所規定的客觀情境中平等適用於所有人的正義行為的普遍規則,而不考慮個體在特定情境中遵循這壹規則會導致的後果。這些規則通過使每個人或有組織的團體知道他們在追求目標時可以使用什麽手段來劃分得到保證的領域,以防止不同人的行動之間發生沖突。
第三,應用水平標準。如果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執行,就如同壹紙空文,這就叫做立法的失敗或低效。
第四,穩定性標準。法律的好壞取決於穩定的程度,法律的穩定取決於法律的預見性。如果制定了“過時的法律”,那只能叫立法效率低。法律的穩定性越強,立法的效率就越高。比如建國後從1954到1982短短28年間,制定了4部憲法,立法效益低下。壹直適用至今的1982憲法,已經走過了近30年,相對穩定。美國1787憲法歷經200余年,僅20次修改,可見立法效率之高。因此,立法的有效性主要不是取決於短時間內立法的數量,而是更多地取決於法律的質量。
第五,和諧的標準。主要是指不同層級的法律之間,同壹層級的法律之間沒有沖突,因為法律之間的沖突會造成人們無所適從,執法部門無所遵循,降低法律的效率,最終損害法律的尊嚴和威信。
第六,綜合標準。上述標準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衡量的,只有有效地綜合起來,才能科學地評價法律的質量。壹般來說,任何立法活動都會產生壹定質量的法律文本和立法預期,也會產生壹定的立法效益。由於法律消費的非競爭性,壹般來說,壹個守法者對同種法律的需求和消費的增加不會引起立法成本的增加,每個人消費法律的行為也不會導致他人法律消費的減少。因此,在法律供給量壹定的條件下,法律服務的對象越多,就越值得立法;相反,立法的數量和規模應該控制甚至減少,越大的好處越高。
(二)執法的有效性
執法效益是指執法收入與執法成本之比。不是指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通過“權力尋租”取得了多少收入、多少指標,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投入人力、物力、財力所取得的執法效果。尤全榮先生認為,執法成本主要包括維持國家行政機關正常運轉的支出:維持所需執法隊伍的支出;必要的設備和費用。同時,他也指出,執法水平往往取決於資金和設備。在這裏,他還沒有完全脫離“高薪養廉”的格局。什麽樣的收入才算是高薪?這很有彈性。而人的欲望是無止境的。筆者認為,解決執法水平的問題,要靠制度建設和民眾的道德素質。就像有人問密蘇裏州哥倫比亞市市長亨德森先生為什麽不拿工資競選市長壹樣,他回答說:“美國人是先意識到個人想法的官員。他們可以引導壹個國家或者壹個城市朝著他希望的特定方向發展。我喜歡這個成績。”當然,這並不是主張每個執法者都不需要工資,只能獲得看得見的收入。總的來說,依法行政,成本低,執法效率高,反之,執法效率低。從橫向來看,有數據顯示,1999年中國全國稅收突破1萬億人民幣大關,全國稅務人員從業654.38+0萬余人,而美國全年稅收達到654.38+0.7萬億美元,稅務警察卻只有654.38+0萬人,說明中國執法效率低於美國。從縱向來看,有數據顯示,我們的官民比已經達到26: 1,比西漢高306倍,比晚清高35倍。即使與改革開放初期的67: L和10年前的40: L相比,吃皇糧的人在總人口中的比例已經快速上升,而經濟增長速度比公務員慢,說明效益在下降。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精簡機構,裁撤冗員。為了提高效率,必須建立有限政府,凡是市場能做好的交給市場,中介組織能做好的交給中介組織。應該政企分開,政事與資本分開,尤其要防止執法部門既是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又是作為“利益”的收入者,從財政撥款中鏟除政府執法部門的部分經費。壹部分作為自籌的“雙軌制”,改為財政統壹的“供給制”。特別要防止執法犯法、不依法行政,嚴重損害執法效率。
(3)司法利益
司法效益是指司法收益與司法成本之比。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看,在同樣的司法成本下,如果結案快,結案率高,上訴率低,錯案率低,就意味著司法效益高,反之亦然。這裏要防止壹個誤區,就是以辦案數量來衡量司法效益。據《中國青年報》2006年6月16日報道,基層法院為了完成法院結案數,自己出訴訟費,收名字,按手印,偽造案件來湊數。這不僅是對法律的褻瀆,更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是對司法權威的嘲弄。從訴訟的角度來看,訴訟是當事人和法院共同參與的活動,最能體現法律的效益。如果壹個案子拖了很久,也不可能說有高效益。所謂“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也不是盡快。在不考慮法律判決公正性的情況下,必須實現效率與公正的高度統壹,才能算作高司法效益。訴訟成本與司法收益成反比。波斯納認為,訴訟成本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錯誤司法判決的成本;二是訴訟制度的運行成本,包括公共成本(如法官工資、陪審員和證人報酬、法庭設施等。)和私人成本(如訴訟費、律師費、專家費等。).只有降低成本,我們才能提高效率。例如,社區矯正制度可以降低被判刑人的監管和矯正成本。以上海為例,關押壹名罪犯的平均成本為每人每年25000元至30000元,而社區矯正的成本僅為每年6000元,可節省大量財政資金。更重要的是,司法腐敗對法律的司法效率有著根本性的影響。就像培根說的,不公正的審判甚至有十多項罪名,因為壹項罪名雖然無視法律,卻如同汙染了水,而不公正的審判破壞了法律,就如同汙染了水。因此,追求公平正義是司法的永恒主題,也是維護司法效益的重要保障。
守法福利
守法收益是守法收益與守法成本的比值。這就涉及到法律的歸宿和法律的實現。如果社會治安狀況好,人們的法律意識高,法律的好處就會高。如果法律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安全形勢不好,法律的效益就會低。由於法律消費的非競爭性,越守法,法律的收益越大,而法律的生產成本基本不變。
守法成本是指組織和個人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如果守法成本太高,大家都會選擇不守法,選擇違法。這與違法形成鮮明對比。如果違法成本太低,大家都願意選擇違法而不是守法。但如果違法成本高得離譜,比如隨地吐痰會被判無期徒刑,這樣的法律不利於操作。只能稱之為立法失敗,守法效益為零。
總之,在整個內部利益過程中,立法是前提。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利益。執法是關鍵。正所謂“光有法律是不夠自己的”,如果執法違背立法宗旨,或者不依法執法,甚至違法,法律效益就會降低。正義是保證。如果司法不公正,法律的尊嚴就會嚴重受損,法律效益為零甚至為負。守法是目的,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全社會主體依法辦事,實現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