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麽區別?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其焦點在於法律行為是否已經客觀存在。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其焦點在於法律是否對已經成為事實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給予積極評價。那麽,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麽區別呢?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有如下不同。第壹,他們行動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有時間順序的,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生效。因此,理論上,即使是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也是有時間順序的。在壹些特殊的法律行為中,如附條件、期限等,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是很明顯的。第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要件的問題,其本質是壹種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成立的法律行為作出的壹種效力評價和價值判斷。它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壹般秩序和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作出的壹種價值判斷。成立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有效,否則無效或者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國家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價值判斷內容不同,法律行為的效力、效力待定、無效的內容也不同。即使是內容相同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是不同的。比如德國民法和我國民法中欺騙限制行為能力人誘導對方簽訂合同的,因未成年人欺騙而宣告合同無效。但與臺灣省、法國、日本民法不同。在這些國家或地區,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壹方當事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采取的未成年人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第三,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補充基本的意思表示,或者說是為私法自治提供補充意思表示的完整途徑。如果缺乏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那麽就沒有辦法對法律行為的內容進行修正。不完整的意思表示壹個無效的或有待定效果的結尾。在實踐中,會導致大量的無效法律行為。從私法自治的功能來看,法律行為的效力得到法律的補充,使得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第四,從合同解釋的方法來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壹種事實判斷。既然是事實,如果事實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正常交易的需要,法院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進行更正。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對國家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效力的評價,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更正,當事人只能在法律現有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回或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五,兩者的法律後果也不同。法律行為不成立的,導致合同訂立的過失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當事人違反生效法律行為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總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建立在法律行為成立的基礎上的,但所有成立的法律行為不壹定都有效,是否有效取決於是否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從邏輯上講,只有區分成立和生效,才能進壹步區分法律行為的不成立、撤銷和無效。如果壹個法律行為尚未成立,就不存在判斷其效力的問題。無論我們判斷壹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無效的還是應當撤銷的,它已經成立的事實都是壹樣的。在法律後果方面,無效法律行為和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如果壹個法律行為不成立,唯壹的可能就是民事責任而沒有其他法律責任。但對於無效行為,它在性質上從根本上違背了國家意誌,所以壹方面產生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等。),另壹方面可能導致行政處罰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如有疑問,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設立,也可以單方設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