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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報告和審議有什麽區別?

人大工作中經常用到“審議”和“審議”。雖然有壹字之差,但它們在意義和用法上應該是有些不同的,同時又是有聯系的。對於兩者的異同也有很多看法。作者是全國人大的新人。通過查閱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代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希望將兩者進行比較。

“回顧”是指仔細思考和分析研究。無論是審議還是審查,都應以“審查”為基礎,這應該是兩者的聯系點。相比之下,“審議”和“審查”應側重於“調查”,即仔細檢查它是否正確、合法和適當,但必須指出和糾正錯誤和不足之處,以通過和發布決議,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的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九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在這裏,法律明確規定,地方人大應當“審查”報告,而不是“審查”。這說明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了全國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壹系列的審查權。審查後,產生並形成相應的“批準”、“決定”等法律結果。因此,從法律形式上看,“審查”更多的是壹種權威,具有濃厚的法律權威的剛性色彩。

審議是指檢查、討論、研討,重點是“審議”。《代表法》第八條賦予各級代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的權利。在地方組織法第18、26、30、46條中,“審議”壹詞也多次出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專門委員會有審議決定。在此基礎上,2007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監督法,進壹步明確了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聽取和審議“壹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階段執行情況和審計工作情況,以及閉會期間的執法檢查報告和特定問題調查報告。筆者認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期間的“請考慮”,就是各級人大代表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討論”,表達自己的意圖和態度,充分體現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性。當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活動不同於壹般的討論和發言活動。它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監督的壹種方式和手段,是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工作、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它具有民主性、權威性和集權性的特點。從人大的工作實踐來看,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主要議程。在充分集中民智、查閱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個人判斷後,評說活動可以提出表揚、批評、建議和意見。整個過程就是壹個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經過審議,通過表決可以形成有針對性的決議和決定,是國家權力機關整體意誌的體現。“壹府兩院”有執行監察法的義務。聽取和審議“壹府兩院”的專題報告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要監督形式。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三權”時,即在決定重大事項、選舉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前,在行使監督職權時,運用“議事”程序,做到認真議事。可見,“審議”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開展工作、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和具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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