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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原理簡介

抽象方法。黑格爾從客觀唯心主義的立場出發,認為法的出發點是意誌,意誌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構成了法的實體和規定性。人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權利。法律是自由意誌的體現,抽象的法律是每個人普遍自由享有的權利。它有三個特點:壹是要使人成為真正的人,在對待他人時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權利;第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自己的願望、要求和利益,但這種特殊性不能視為自由的規定性;第三,抽象法中只有“禁止”,即不侵犯人權的原則。

黑格爾對抽象法內容的闡述是從所有權開始的。在黑格爾看來,所有權就是財產權。財產是自由意誌的最初體現,只有擁有財產,人才能作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們不能獲得和擁有財產,那麽他們就失去了人格權。因此,財產權的占有使人的自由意誌得以實現,財產權轉移時,合同產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通過訂立合同來轉讓,只有物品、財產等客體可以轉讓,而人格、普遍的意誌自由、倫理道德、宗教等則不能轉讓。

抽象法的內容還包括違法性,黑格爾將其分為無意違法、欺詐和犯罪。無意違法是主觀上承認法律的違法行為,壹般不予處罰;詐騙就是把法律當成假象,無視法律的存在,做法律之外的事,應該受到懲罰;犯罪就是否認法律的存在,視其為不存在。前兩者肯定了法律的存在,而犯罪從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違法。黑格爾認為,只通過溫和的手段打擊犯罪是無效的,只有通過強制手段,也就是使用刑罰,才能維護人的自由。

在這壹點上,黑格爾用辯證法從抽象的法律過渡到犯罪,又從犯罪過渡到懲罰,實現了肯定-否定-否定的過程,這直接導致了“道德”的環節。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揚棄了抽象的法律,進入了更高的階段。如果說抽象的法是自由意誌借助於外在的東西即財產實現自身,那麽道德就是自由意誌在內心的實現,即道德是主觀意誌的法。

道德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壹階段是道德行為,即只有當人出於自己的意圖或目的時,人的行為才是道德的。第二階段是動機與後果,即判斷壹個人的道德標準在於動機與後果、主觀內在意誌與客觀外在行為的統壹。如果壹個人的動機是好的,但結果卻是邪惡的行為,那麽這個人就不能算是有道德的。從這個觀點出發,黑格爾也批判了以動機否定壹切偉大事業和英雄的“心理歷史觀”。第三階段是善良和良知。在這個階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實現的自由,是世界的終極目標,表現為良知。良心分為“形式的良心”和“真正的良心”。前者體現了主觀意誌的特殊性,表現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沒有客觀性和普遍性,所以這種良知會走向“惡”。只有“真良知”才能避免這種情況,因為它是主觀與客觀、特殊性與普遍性的統壹。它不是簡單的主觀良知,而是客觀精神的體現,已經進入倫理學領域,屬於倫理學的範疇。於是,道德就移到了下壹個環節。倫理。自由意誌在分別借助於外物和內心實現自身後,通過外物和內心兩個方面進入實現自身的環節,即倫理。在這個環節中,倫理學實現了抽象的法律與道德的統壹,主觀與客觀的統壹,是客觀精神的真正實現。只有倫理才有現實,法律和道德沒有現實。它們必須存在於倫理的基礎上。

道德對於個人、民族、國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個體而言,倫理作為壹種客觀精神,是自由的實現,倫理的規定性是個體的實體性和普遍本質,是人的第二本性。個人之所以有自由,在於體現了倫理的實體性。就民族而言,倫理道德是各民族風俗習慣的結晶,是不成文的法律,是永遠正確的東西,對後代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國家而言,它是歷史發展的終極目標,是絕對精神發展的最高階段,是普遍精神的體現,是自覺的倫理實體,是實現了的自由。

黑格爾把倫理看作是壹個精神的、生活的世界,認為它的發展經歷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階段。家庭是倫理生活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同構。在家庭中,個體實現了自我完善,創造了超越自我的生命實體(家庭)。隨著時間的推移,家庭會逐漸解體,過渡到它的對立面——公民社會。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是特殊的個體。他們只追求自己的特殊興趣,而不是像家庭中那樣有壹個超越自己的目標。在這裏,倫理看似失落,但實際上,它仍然主導著公民社會。最後,在國家,倫理道德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國家是倫理觀念的最終實現,是絕對自由的理性。國家高於個人,個人只有成為國家的壹員,才能做到客觀、真實、有道德。只有在國家裏,個人才能得到充分的肯定和自由。

此外,黑格爾還論述了國家制度。他認為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制是最好的制度,並具體論述了主權權力、行政權、立法權等相關問題,如外國權力、國際法等,為當時的資產階級國家辯護。

作為黑格爾晚年的壹部著作,《法哲學原理》包含了許多合理的、有意義的因素。壹方面,這些因素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在方法論上,黑格爾在論證其法哲學時靈活運用辯證法,特別是運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來討論政治、社會和倫理問題,對馬克思具有啟發意義。從內容上看,黑格爾關於市民社會、國家及相關問題的論述為唯物史觀的萌芽和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前提。因此,《法哲學原理》是壹部具有豐富辯證思想的系統著作,同時也為歷史唯物主義的產生提供了直接條件。另壹方面,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如他的辯證懲罰理論、法律與違法、法律與道德的辯證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論和部門法理論等,為馬克思主義法哲學體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據。

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黑格爾法哲學消極的壹面。首先,黑格爾是普魯士的官方哲學家,他明確提出了哲學主要或純粹為國家服務的觀點。所以黑格爾的法哲學主要是為普魯士辯護。他宣揚君主立憲制是最美好的政體,德國即將實現資產階級和貴族的聯合政體,以此來扶持當時德國弱小的資產階級,這是他最保守的表現。其次,黑格爾的法哲學是建立在客觀唯心主義基礎上的,是虛幻的。黑格爾把法哲學看成是邏輯學的補充和運用,把國家制度看成是倫理概念,這是根本錯誤的。他混淆了事物的主次,顛倒了現實與觀念的關系。法哲學不是邏輯學的補充。相反,邏輯應該反映政治、法律和國家的現實發展。第三,黑格爾法哲學中的“辯證法”是非辯證的。他只強調事物在變化發展過程中的量變,而否定事物在變化發展過程中的質變,主張改良,反對革命。他還把國家制度作為中介,用它來調和資本主義的矛盾,忽視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不可調和性,否認矛盾的對立性。因此,這兩點與辯證法的特點是格格不入的。綜上所述,黑格爾的法哲學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積極性和否定性。這兩個特征緊密交織,貫穿黑格爾法哲學的始終。因此,我們在對待黑格爾法哲學時也應該采取辯證的、壹分為二的態度,不能把它們完全割裂開來,不能更不用說化,也不能絕對對立。只有采取科學的態度,才能正確評價黑格爾的法哲學,摒棄其消極性,繼承和發揚其積極的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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