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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該保護虛擬角色嗎?

文:唐

在元宇宙的虛擬世界中,虛擬人作為參與元宇宙各種場景和活動的主體,是不可或缺的壹部分。虛擬人到底是什麽?在中國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聯盟總組、中關村數字智能產業聯盟數字人工作委員會發布的《2020年虛擬數字人發展白皮書》中,給出了明確的定義:“虛擬數字人的擁有者的外貌具有外貌、性別、性格等特定特征;主人的行為有用語言、面部表情、肢體動作表達的能力;擁有人的思想,就擁有了對外界環境的認知和與人溝通的能力。”

不難發現,虛擬人已經以多種方式滲透到人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根據虛擬人應用的場景不同,虛擬人可分為三類:身份型(如某個真人的頭像)、服務型(如虛擬主播、虛擬記者、虛擬客服)和表演型(如虛擬偶像、虛擬演員)。

虛擬人的行為和表情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非常接近和模仿真人,但兩者之間始終存在獨立性和人格上的差異,導致虛擬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關系難以認定。本文將以民事主體享有的基本人格權之壹的名譽權為例,探討虛擬人是否享有該權利。

我們可以想象壹個場景。如果我們對網絡上的虛擬人進行侮辱或誹謗,誰的權益會受到侵害?

1虛擬人的民事主體權益幕後

虛擬人幕後實際控制的民事主體,要麽是自然人,要麽是生產經營公司。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如果他人對虛擬人的行為構成惡意侮辱、誹謗,導致這些民事主體的道德、名譽、才華、信用等社會評價降低或貶損,則侵犯了其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民事主體是指虛擬人在幕後實際控制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虛擬人本身。

在楊某某訴北京某公司侵權糾紛壹案中,楊某某註冊為北京某公司經營的網絡平臺的用戶,因另壹用戶“某乙”在平臺上發帖侮辱楊某某使用的用戶名“某甲”而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網民通過註冊虛擬網名,可以依法參與網絡空間活動,可以給真實的網絡用戶本身帶來精神上的愉悅,有時也能為其創造真實的物質財富。因此,網絡空間中對網絡用戶虛擬人格的侵害也可以轉化為現實中對網絡用戶自身合法權益的侵害,如人身權、財產權等。網民的網絡虛擬人格也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侵犯這壹權利的人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某乙”網絡用戶發布的與案件相關的網帖中,有多處直接貶損楊的網絡虛擬身份“某甲”。目前,雖然沒有證據表明公眾可以在現實中將“某A”與楊本人聯系起來,但網上與本案有關的帖子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向楊反映。

對虛擬人的誹謗,可以參考上述案例中的虛擬網名,尤其是虛擬人是真實人的虛擬化身,其形象的設計參考了真實人的形象,容易使普通公眾自然地將虛擬人與真實人聯系起來,任何對虛擬人的不當名譽侵權也會投射到真實人身上,造成心理壓力和精神損害,從而對真實人的名譽權造成侵害。

對於真實虛擬化身以外的其他類型虛擬人,當其名譽受損時,公眾對虛擬人的質疑和惡評可能會轉移到幕後制作和運營虛擬人的公司或自然人身上,虛擬人可以參與的活動自然會受到不當影響。比如不能正常演出節目、提供服務,名譽、經濟利益受損,名譽、財產權受到侵害。這時需要區分兩種關系,即虛擬人的名譽權和幕後控制人(公司或自然人)的名譽權。壹方面,現有法律並沒有賦予虛擬人名譽權(下面會講到),但也沒有否定虛擬人的名譽權利益。另壹方面,虛擬人的名譽權利益與幕後控制人的名譽權之間的聯系需要案例分析。

2虛擬人的權益

虛擬人受到侮辱、誹謗時,其權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從虛擬人是否享有名譽權的角度來判斷。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名譽權的主體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很明顯,虛擬人不在必考科目範圍內。作為新興的人工智能作品,現行法律還未能明確規範虛擬人的權益。

對於虛擬人是否享有名譽權等人格權,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根據人格權延伸保護理論,虛擬化身的人格權是現實世界中人的人格權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延伸,在元宇宙的虛擬空間中;此外,虛擬化身享有不完全自然人的人格權,不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與生命相關的人格權。”[1],即認定虛擬人享有部分人格權,包括名譽權;

有人認為可以參照法人虛構人格的方式,通過立法賦予虛擬人法律虛構人格。例如,歐洲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2017年通過的《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的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立法建議報告草案》提出,“從長遠來看,有必要為機器人創造壹種特定的法律地位,使至少最尖端的自主機器人具有‘電子人’的地位,能夠承擔彌補它們造成的損害的責任,並可能把’。劉振宇博士還指出:“壹旦法律將人工智能視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主體,那麽人工智能就必須擁有法律權利;相應的,壹旦法律賦予人工智能合法權利,那麽人工智能就具有了壹定程度的法律人格。”[2]

有人認為,虛擬人本質上只是人類創造的、受人類控制的、為人類提供服務的工具,沒有獨立的意識,沒有作為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法律依據,不應該享有名譽權等任何人格權。

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不認為虛擬人有名譽權,理由如下:

(1)從人格權延伸保護的理論來看,民法體系中人格權延伸保護的壹個典型例子就是對死者名譽的保護。《民法典》第994條規定:“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自然人雖然在死亡後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了保證死者生前真正享有的人身利益繼續得到尊重和保護,法律規定其名譽等的保護在死亡後延伸,由近親屬行使權利進行維權。而虛擬人在立法上從未取得民事權利能力,不具備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將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延伸到現實中的虛擬人,不符合民法保護人格利益的精神。

(2)虛擬人格被法律賦予名譽權等人格權的,要求虛擬人具備與法人相似的幾個特征:財產獨立、意誌獨立、法律責任獨立。毫無疑問,虛擬人不能憑自己的意識獨立行動,只能按照後控者的設計完成任務,而財產也屬於後控者,任何可能的責任也由後控者承擔。所以和法人有本質區別,沒有必要立法模仿虛擬人的人格。

(3)在實際應用中,虛擬人作為人類創造的工具或產品,雖然其外觀和行為(如自主交互)被人類高度模仿,但仍屬於民法,被人類操縱和利用。如果賦予虛擬人名譽權,那麽其他類型事物(如機器人等人工智能產品)的人格權是否應該放開?如果真的放任不管,恐怕會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亂。

綜上,在現有的民法體系下,虛擬人不享有名譽權。當虛擬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時,其背後的民事主體會進行維權,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權。

但需要註意的是,未來隨著超宇宙和虛擬人的深度開發和應用,虛擬人的行為會更加擬人化,獨立性也會增強。虛擬人將獨立參與超宇宙的經濟交易,形成或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這將使虛擬人具有壹定程度的法律人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變得更加迫切。所以不排除未來可能通過為虛擬人起草法律人格的方式賦予虛擬人名譽權。

參考資料:

[1]黃斌:超宇宙法(壹)——虛擬人開啟超宇宙的法律問題分析,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2]劉振宇:《人工智能權利話語批判》,《自然辯證法研究》第8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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