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起,央行規範托收業務新規將正式實施,各類因托收業務不規範導致的“亂扣費”將被嚴控。在此背景下,多家銀行,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等。,此前已宣布對代收代繳業務進行優化調整。
“銀行代扣、信用卡自動還款、村社集體分紅、村委會工資發放、村幼兒園繳納學費、委托銀行發起代收代付等都屬於代收代付服務範圍。”華南某農商行人士告訴券商中國報道記者,銀行作為第三方機構開展此類催收業務所獲得的手續費用,全部計入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
“從中長期來看,集合業務的規範發展有助於防範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穩健經營,有利於集合業務的健康發展。”中國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指出,央行發布的新規定是為了防範風險,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
銀行托收業務新規
10 2020年6月26日,央行發布《關於規範托收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同時表示“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也就是說,從今年4月26日起,銀行托收業務新規將正式實施。
央行去年發布上述通知時表示,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要按照通知要求梳理存量歸集業務,制定整改方案,報央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後實施。
央行在《通知》中明確定義了歸集業務:是指經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歸集機構按照約定的頻率、額度等條件,將付款人賬戶內的資金從付款人開戶機構劃扣至收款人,付款人開戶機構不再與付款人進行逐筆交易確認的支付業務。
具體來說,催收業務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場景。比如,銀行客戶與自來水、電力、燃氣、有線電視等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後,公司每月按期從銀行客戶賬戶自動扣費;信用卡持卡人與銀行簽訂自動還款協議後,銀行每月從持卡人指定的賬戶轉出資金償還信用卡;客戶購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約定每月自動從客戶賬戶中扣除保費。
央行在《通知》中明確,滿足歸集業務的適用場景包括便民服務繳費、政務服務納稅、公益捐贈、通訊服務費繳費、信用卡還款、保險費繳費、銀行賬戶充值、資金歸集、小額便民費繳費、代理業務等。
華南某農商行人士對券商中國表示,銀行作為第三方機構開展此類催收業務所獲得的費用,被視為銀行的中間業務利潤。
壹些銀行已經調整了他們的收款服務。
在央行關於代收代付業務新規正式實施之際,交通銀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銀行相繼實施新規,對代收代付業務進行調整優化。
交通銀行公告稱,自17年4月起,交通銀行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歸集業務的新規定,按照規定要求為客戶提供歸集代扣服務。包括通過交易渠道提醒、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戶扣款信息。,並根據客戶簽約信息提示,通過交通銀行或收款人渠道補充完善代扣協議。公告分為付款人相關事項和收款人相關事項兩部分。
交通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記者》,如果已經簽訂了代收代繳協議,但最近收到了交通銀行要求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信息的通知,需要按照通知的內容和通知中告知的方式更新協議。“比如跨行代扣業務和保險賠付,如果沒有及時更新協議,交行將停止代扣,客戶可以通過手機銀行APP或營業網點更新協議”,交行工作人員表示。
目前,招商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也發布了信用卡業務的催收業務規則,並發布了相應的優化調整公告。
招商銀行表示,計劃根據央行新規升級維護信用卡催收業務:2021年4月20日起,該行信用卡持卡人(付款人)需提前或在業務辦理過程中與銀行(支付賬戶開戶機構)、催收機構、商戶(收款人)簽訂催收業務協議。如果客戶未能及時完成收款協議的簽署,其信用卡收付款將失敗。
此前,中信銀行信用卡也發布了關於優化催收服務的公告。對於辦理催收業務的客戶(涉及繳費、公益捐贈、賬戶充值、信用卡還款等。),他們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協議的約定提供催收服務,並發送業務通知。
打擊亂收費、亂攤派
至於為什麽要規範催收業務,央行曾經在《通知》征求意見稿發布時,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央行指出,與其他需要支付方逐筆確認交易的支付業務相比,歸集交易的驗證力度較弱,容易造成支付方的資金風險。尤其是近年來,催收業務呈現快速發展態勢,因業務發展不規範導致資金損失的風險事件逐漸暴露。
央行還公布了兩個風險案例:比如壹位姓羅的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1分鐘和10,000元的頻率,在10分鐘內,從他的儲蓄賬戶中扣除了近8萬元。經銀行查詢,某公司通過某支付機構批量收款接口從壹名叫羅的客戶儲蓄賬戶中扣劃資金,但該客戶未與該公司及儲蓄賬戶開戶銀行簽訂任何協議。
另壹個案例顯示,壹位李姓客戶在國外四個月期間,銀行卡上單筆借記交易5萬元,* * *被扣200萬元。經查,該客戶曾在某平臺購買過理財產品。產品兌付後,平臺以李姓客戶的名義偽造催收業務授權協議,通過催收渠道將其資金扣至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指出,由於缺乏必要的規範和監管,國內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的收款業務容易出現壹些潛在風險。比如,隨著支付業務流程的復雜化和業務量的增加,不規範的業務容易出現操作風險;如果銀行對歸集的資金管理不合理,很容易在特殊時間出現集中支付壓力;如果催收機構不嚴格履行收款人的客戶身份識別,就容易受到欺詐、洗錢的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
周表示,“對於銀行來說,隨著新規的實施,部分銀行短期內將面臨業務整改和業務流程改善。《通知》還明確了集合業務的適用範圍,部分機構不合規的集合業務將面臨壓縮。但從中長期來看,集合業務的規範發展有助於防範機構面臨的壹些潛在風險,穩健經營,有利於集合業務的健康發展。”
“對於客戶而言,新規的實施明確規範了催收業務的各個環節,避免未經客戶許可開展催收業務,加強對收款人真實信息的審核和識別,最大限度減少詐騙等違法行為,保護客戶信息安全。實際上是加強了對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分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