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喪失訴訟勝算的壹種法律制度。預定期間是權利存在的法定期間,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因該期間的經過而發生。它們之間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預定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適用於請求權,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10年期間。
2.組成元素是不同的。訴訟時效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已過,權利繼續行使的事實;預定期間只需要壹個條件,就是過了法定期間。
3.法律效果不壹樣。訴訟時效並不消滅不行使權本身,而只是消滅附屬於它的訴訟勝訴權;另壹方面,預定期限消滅了權利本身。
4.時期的起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權利人能夠行使權利之日;預定期間從權利成立時開始。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不是訴訟時效期間,也不是訴訟時效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間,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時期是否可以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計劃期間是同壹期間,不能暫停、中斷或延長。
6、法院能否主動適用不同的職權。訴訟時效只有在享有時效利益的人提出要求後,法院才能適用;無論預定期限是否已過,法院都應主動調查並依職權適用。
第二,我給妳講講占有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
與其他相關制度相比,壹項制度顯示出其本質特征,請求保護的權利也不例外。以易與占有保護請求權混淆的物權請求權為參照,對兩種制度進行比較,旨在探究占有保護請求權的本質,理解其內涵,從而更加科學合理地構建相應的制度。
1.占有保護請求權是法律賦予的保護占有事實的權利。占有是事實而非權利,自然不可能通過權利的外在表現產生壹種救濟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作為壹種救濟權利,實際上是法律賦予的,使實際占有人能夠繼續維持其占有,維護社會的和平穩定秩序。其功能只是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並不涉及占有權利的歸屬。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相關,是基於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防禦性請求權。權利人享有物權時,自然享有物權請求權。事實上,物權請求權並不需要特別的法律授權,而是物權效力或權能的自然體現。其作用是恢復物權的完善狀態,使物權的歸屬得以確定,所以壹般是終局的、確定性的。
2.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要件是占有受到侵害,占有保護請求權只有在占有受到侵害時才產生。作為物權內在功能的外在體現,物權請求權從壹開始就存在,即物權請求權同時獲得,當物權受到侵害時,就成為“潛在的”權利,成為可行使的權利。
3.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的存在為基礎,沒有物權就沒有物權請求權。占有人作為主張占有保護的權利行使主體,可以有權占有,也可以無權占有,即使無權占有,也受法律保護,他人不能強行占有,因為占有是對事實和秩序的保護。在權利占有中,所有者的權利可以是物權,也可以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債權的權利。
4.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是迅捷的。同時,如果長期不行使,他人對占有的侵害已經成為既成事實,形成了新秩序,而這種新秩序的破壞有時是不恰當的。因此,法律往往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設定較短的期限。如我國臺灣省《民法》規定為1年,性質上為預定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此外,在訴訟中經常適用簡易程序。物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財產返還請求權除外,可以隨時行使。原則上,根據訴訟方式行使物權請求權的,適用普通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國家通過法律給予的保護程度隨著權利地位的低下而變化。占有保護請求權低於物權請求權,自然以壹年為限。
至於《物權法》第107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我改天再告訴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