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人權利。
1.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中的人身權。這項權利與作者的個人生活密不可分。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是著作權的主體,自然承認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是,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中有很大的不同。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大多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反映,承認法人有意誌是最近的事情。
(2)人身權是否可以轉讓和繼承。壹般來說,人身權就是人格權。由此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人身權是不可剝奪的、非強制性的、不可轉讓的。然而,在理論和實踐中,壹些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有著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分不開的,但是人身權中的壹些權利也是和財產權分不開的。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的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上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和肖像權。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類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的區別在於:
第壹,從權利的基礎來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以人的出生為基礎的。人壹旦出生,就有了生命,也有了人身權利。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以作品的創作為基礎,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人生而有之的,著作權所指的人身權僅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享有。
第三,民法中的人身權僅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中提到的人身權,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失(權利人死亡後,部分人身權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以單獨存在,比如署名權。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不能繼承和轉讓的,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有些權利是可以轉讓和繼承的。
第六,民法上的人身權侵害多是對主體本身的直接侵害,而著作權上的人身權侵害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
2.出版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這裏有兩層意思:壹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麽形式,比如書的形式,連載的形式,廣播的形式等。;在哪裏出版?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發表的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展出,就不存在出版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共場合向不特定多數人宣講或展示,並被大多數人知曉。如果作品只在作者朋友間流傳,則不發表。
3.簽名權。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的身份可以通過簽名來確認。根據著作權法,如果沒有相反證明,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只有擁有署名權才能確認著作權的主體。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本質上是同壹事物的兩個方面。作者壹方面有權修改作品,另壹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或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第二,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依賴於著作權人對作品的使用。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不同於民法中的財產權,主要表現在:
(1)權利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2)民法中的物權法應永久保護,即使所有人死後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代代相傳。
(3)法律對財產權的行使沒有過多的限制,而對著作權財產權的行使限制較多,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拍攝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1.復制權:是著作權人決定是否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權利。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被大眾接受。
3.租賃權:指授權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租賃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獨列出的權利,在原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被規定為分配方式之壹。
4.展覽權:指公開展示藝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可以展出的作品壹般僅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視覺作品,其作品的內容在其他傳播方式下不容易被人們理解,展覽是最好的渠道。
5.表演權: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表演可分為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是指通過人體的體形和動作直接展示作品;後者是指借助機械設備對某些作品進行重復演奏,比如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美術、攝影、電影和作品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的新權利。
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從技術上講,播放權必須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播放行為由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範。因此,經常存在廣播被授權的事實。
8.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中為應對信息網絡發展而增加的新權利。在此之前,法院往往通過將上傳他人作品到網絡的行為認定為非法復制(即擴大解釋權和復制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制電影權:指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電影權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指對原作品進行改動,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由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是為了滿足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
12.匯編權:指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如果裝配權的行使在材料的選擇和排列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裝配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