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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韶山灌區管理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韶山灌溉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資源,弘揚韶山灌溉精神,促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灌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韶山灌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護、供水和用水。

本條例所稱韶山灌溉工程包括水庫樞紐(水府廟水庫)、引水樞紐(譚洋水庫)、渠系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市和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灌溉工程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灌溉工程日常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灌溉工程安全有效運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和募捐設立韶山灌區工程保護基金,專項用於韶山灌區工程保護。保護基金應當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灌區內屬於本市管理權限範圍的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專項工作推進、綜合執法檢查等工作或事項。

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灌溉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林業、應急等相關工作按照職責分工進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灌溉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湖南省韶山灌區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韶山灌溉局)是灌區工程的專業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壹)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灌溉引水樞紐和總幹渠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灌區相關規劃和制度;

(四)執行灌溉供水計劃和防汛抗旱調度命令;

(五)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管理和保護;

(六)根據委托開展灌區執法活動。第六條灌溉工程管理委員會是灌溉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壹)定期聽取灌溉工程管理單位的工作匯報;

(二)審查灌區調水計劃;

(三)協商灌區防汛抗旱、重大工程搬遷改造、維護資金分攤、水費調整等重大事項;

(四)監督灌溉工程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第七條邵灌區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委托,對灌區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涉及水、林木、權屬、環境保護和破壞水利設施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市、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韶關市灌溉局簽訂行政處罰委托書,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和期限。委托行政機關和邵灌區管理局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邵灌區管理局應當根據委托,建立健全執法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備執法執勤車輛和裝備。第八條湘潭市人民政府可以與長沙市人民政府、婁底市人民政府建立維護、水資源配置、水源水域保護、聯合執法、文化旅遊等區域合作機制,促進灌溉工程管護的統壹性和科學性。第九條市和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韶山灌區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強韶山灌區精神和韶山灌區工程保護的宣傳教育。

市和受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管理和保護灌溉工程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灌區專項規劃由邵灌溉局組織編制,征求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等部門意見後,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灌區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除法定情形外,經批準的灌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壹條經批準的灌溉專項規劃是管理、保護和利用灌溉工程的依據。

灌區的新建、改建(重建)、擴建、配套設施等水利工程應當符合灌區專項規劃。

村鎮建設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影響灌溉工程的安全和運行。第十二條受益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灌區專項規劃,依法確定灌溉工程占用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利人應當及時向灌溉工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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