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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保證各機構獨立運作和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條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二)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3)建立健全以監事會為核心的監督機制;

(四)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5)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第四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投資金融機構的條件。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法定標準時,股東應當支持董事會提出的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當商業銀行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向商業銀行借款的股東應當立即歸還到期貸款,未到期的貸款應當提前償還。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防範和處理支付風險暫行辦法》,在章程中規定“流動性困難”的具體標準。

第八條商業銀行對股東的貸款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條件。

同壹股東在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計算比例時,股東關聯企業的貸款應與股東在銀行的貸款合並計算。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在商業銀行貸款逾期期間,限制股東表決權。

第九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自身股份作為質押標的。

股東需要以自己的股份為自己或者他人擔保的,應當事先告知董事會。

股東在該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超過上壹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值,且未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國債質押擔保的,不得再次質押該銀行股票。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債務提供融資擔保,但股東以銀行存單或國債提供反擔保的除外。

前款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商業銀行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融資行為提供的擔保。

第十壹條同壹股東不得向股東大會同時提名董事和監事候選人;同壹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已經擔任董事(監事)職務的,該股東在任期屆滿前不得提名監事(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及時向股東大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壹致行動時能夠實際控制商業銀行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控股股東對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出資人權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商業銀行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股東大會包括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說明延期原因。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召集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當董事會不履行職責,導致商業銀行重大決策無法做出或股東大會無法召開時,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或商業銀行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應當有律師見證,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對股東大會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等事項發表意見。

商業銀行可以自行確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但應當確保股東能夠有效行使合法權利。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將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交審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將股東提出的審議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質詢,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根據股東的要求,委派董事會、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成員出席股東大會接受質詢。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制定完整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準備、召集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關聯股東回避制度等。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年會除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將下列事項納入股東大會審議範圍:

(壹)向中國人民銀行通報商業銀行監管意見和商業銀行整改落實情況。

(二)報告董事會對董事的評價和獨立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三)報告監事會對監事的評價和外部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公平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股東大會能夠充分討論各項議題。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予以糾正。第二十壹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董事的任職資格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人員外,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董事:

(壹)因未履行受托責任被其他商業銀行或者組織解聘的人員;

(二)在該商業銀行的貸款(不包括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貸款)超過上壹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股東或股東單位的員工;

(3)在商業銀行貸款逾期的個人或企業中任職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應制定規範、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壹個月前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信息,以確保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充分的了解。

第二十五條董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培訓。

第二十六條董事有權依法了解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有權對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及時、全面地向董事會提交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董事對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當董事與商業銀行現有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或安排存在直接或間接關聯時,無論該關聯事項總體上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該董事均應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通報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董事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壹,但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特別關註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獨立董事應獲得適當的報酬。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程序、權利義務和任職條件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獨立董事發現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機構和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行為,應當及時要求糾正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開設置。

商業銀行的董事長不得是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董事、董事長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商業銀行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越權幹預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程序應當在商業銀行章程中規定。

董事會應通知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決定、決議和會議紀要應在會後10日內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制定完整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準備、召集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授權規則等。

第三十六條董事以董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壹人壹票制。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事項不采用通訊表決方式,應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在任期內解聘行長職務時,應及時通知監事會,並向監事會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根據行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行長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不得阻撓和妨礙監事會依據職權開展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四十條董事會應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為主任,委員不得少於三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包括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

第四十壹條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商業銀行重大關聯交易的審批,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準後方可實施。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應同時向監事會報告。

董事與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沒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作出批準關聯交易的決議,應當由沒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重大關聯交易和特別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董事會應制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具體審批制度。

第四十二條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在信用、市場和操作方面的風險控制,定期評估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評估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進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四十三條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提名委員會負責起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初審,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四十五條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職責由董事會制定。各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標準、方式和渠道,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設立專門辦公室,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的籌備和信息披露,以及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資格審查。第四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由行長、副行長和財務負責人組成。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勤勉地行使職權,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本行的商業機會,不得接受與本行交易相關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五十條行長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商業銀行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組織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業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經董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人員和內部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商業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采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壹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內部規章制度、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和授信審批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機制。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由行長直接領導。

商業銀行行長可以不是貸款審查委員會成員,但對貸款審查委員會通過的信貸決定有否決權。

第五十二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的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本行的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

第五十三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定期向監事會提供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信息,不得阻撓和妨礙監事會依據職權開展的檢查和審計活動。

第五十四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會議制度,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高級管理層召開會議應當作成會議記錄,並將會議記錄報送監事會。

第五十五條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幹涉。

高級管理層有權要求監事會制止董事和董事長超越職權幹預其經營管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任期內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商業銀行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新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高級管理人員有權要求監事會對董事會違反任免規定的行為提出異議,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七條對於高級管理層提交的需要董事會批準的事項,董事會應當及時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第五十八條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監督董事、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調查;

(三)要求董事、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

(四)審計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檢查和監督商業銀行的財務活動;

(六)審計商業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指導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七)質詢董事、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由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監事會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其中外部監事不得少於2人。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部監督制度。外部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外部監管者在履行職責時應特別關註存款人和商業銀行的整體利益。

外部監事的薪酬比照獨立董事執行。

外部監事的資格、程序、權利義務和任職條件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六十壹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監事的資格、程序、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關於董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主席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監事至少應具備壹定的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設立提名委員會,負責起草監事的選任程序和標準,對監事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初審,並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提名委員會應由壹名外部監事領導。

第六十四條監事會應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本指引第五十七條第(壹)、(二)、(四)、(五)、(六)項所列事項的審計計劃。

審計委員會應由壹名外部監事領導。

第六十五條監事會應當委托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上壹年度的經營成果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在股東大會年度會議召開前完成,且不得遲於當年4月30日。審計報告完成後,應當經監事會批準,由監事會主席簽署,並提交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前,應抄送董事會。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的審計結果有失公允,監事會本應發現而沒有發現,應當追究監事會相關人員的責任。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需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六十六條監事會設立辦公室,作為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充分保證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

第六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監事會的正常工作,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門的辦公場所。監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應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和會議紀要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應制定完整的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準備、召集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

第七十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未執行審慎會計原則,未對應收利息進行嚴格核算,未充分計提壞賬準備的,應當責令改正。

監事會發現商業銀行業務異常波動的,應當向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提出質詢。

第七十壹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全面地向監事會提交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審計結果。

監事會對本行稽核部門提交的稽核結果有疑問時,有權要求行長或稽核部門作出說明。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履行職責時,有權向商業銀行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情況,有關人員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按照規定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報告,應當附有監事會的意見。監事會應當在報告中對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控制等事項逐壹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自收到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表達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擬定的分紅方案應當提前報送監事會,監事會應當發表意見。監事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表達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五條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向監事會報告會議情況。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人員會議。

第七十六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行為時,應當建議對責任人員進行處分,並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處罰或者整改,並將結果書面報告監事會。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拒絕或者拖延采取懲戒和整改措施的,監事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股東大會報告。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薪酬與商業銀行效益和個人績效掛鉤的激勵機制。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公平、公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

第七十九條對獨立董事的評價采取相互評價的方式進行,對其他董事的評價由董事會做出,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對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的評價參照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進行。

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價、薪酬和激勵方式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決定,董事會應將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作為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其他激勵安排的依據。績效評價的標準和結果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薪酬和績效評估的決策過程。

第八十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銀行章程,給商業銀行和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壹條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股東大會批準,商業銀行可以建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第八十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特點,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

第八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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